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改革建议

出口退税作为一项鼓励出口的贸易政策,已被全世界各国所接纳、认同和采用,每个国家都试图通过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出口,增加税收,推动经济增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许多国家,这一政策经过多年经验的积累和实践已日趋成熟。

我国的出口退税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何认识出口退税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如何优化出口退税政策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毕业论文网      一、出口退税面临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作出了规定。

但在上述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多次对其进行补充、修改、调整,包括1995年、1996年两次调低退税率和1998年、1999年七次调高退税率,修改退税单证退税期限等具体规定。

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说明我国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因而每次修改补充只能是修修补补,治标不治本。

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并且降低退税率也会加大生产成本,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对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政策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有些工作程序可能因此要加以修正;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始实施,这也会给退税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出口退税制度本身尚存不完善之处。

1、征退税率不一致。

导致多征少退的现象与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少征多退现象并存,往往造成政府政策的不一致,弱化了出口退税制度在促进出口方面的效用。

2、少征多退。

如,农产品增值税率为13%,进项税额按购进价格的10%计算,实际上进项税10%的部分由于国家对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采取了一些免税措施,税收并没有征足,但出口后又按13%的税率退税,出现了少征多退。

(三)出口退税政策不统一。

1、出口退税政策不稳定。

从我国出口退税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出口退税政策特别是出口退税调整过多、过快,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的现实说明我们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未形成一种健全的机制,而退税政策变动过频、过大,且相关细则出台滞后,则带来操作上的诸多不便。

2、政策调整滞后。

表现在出口退税政策上:不同企业的退(免)税政策不一致。

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同类型企业和不同贸易方式采取不同的退税待遇,造成实际税负不公。

我国现行出口退税主要有三种办法:第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采取“免、抵、退”的办法;第二,对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第三,对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按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由于不同方法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不同,致使计算的退税额不同,即企业之间承担的税负不同。

(四)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退税与征税在申报和清算办法上存在差异。

这主要表现在征税和退税申报和清算办法上的不一致:申报计税依据不一致、计税办法不一致、申报时间不一致、报表格式不一致,给申报和审批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现在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既要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又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年终既要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算,又要进行“免抵退”税清算,造成口径不一、数据混乱的局面,企业和税务机关都不堪其苦。

2、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通过对部分市县的调查,截止2001年6月,单证回收率最高达40%,最低仅18%。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

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

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

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

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

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

二、完善出口退税的设想      (一)统一退税方法。

取消退税方法,简化现行的“免、抵、退”方法。

按“先征后退”法,将出口收入纳入征税管理中,取消现行的征退税两条线,保持与现行“免、抵、退”税法计算结果一致。

促使出口企业进一步提高及时办理和索取证明其货物出口销售所必需的各项法律文书单证的主观能动性。

这种方法完全可以应用到商贸企业中,统一退税政策变成可能。

(二)稳定退税产品退税政策

稳定的出口退税政策企业很重要,对保持政府的诚信同样很重要。

因此,政府部门应对现行的退税产品综合调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大面积取消退税率,尤其是取消不可再生类、高能耗、高污染类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同时考虑恢复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将实行出口退税产品做到应退尽退,稳定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从心理预期来看,取消退税出口企业可以接受;将不退税产品恢复到零税率、完全退税会受到出口企业的欢迎;而将退税产品降低或取消退税率则会导致政府决策的反复,失去政府信誉。

(三)改变退税管理单据的审核重点。

第一,税务部门退税政策执行中应取消收汇核销单的管理,淡化报关单的管理,重点转向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第二,在报关单方面,现行的免抵退政策采用报关单作为参考依据,明确提出以企业出口发票、实际记账为准,提出收入调整概念,税务机关报关单的管理会更加淡化,税务机关才可能将大量的精力集中到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上。

(四)建立完善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只有对出口退税进行立法、规范涉及出口退税部门的行为,才能建立规范的约束机制,产生协调的效果,形成封闭的管理系统。

这里包括税务、海关、外管、外贸等部门的职责范围、权力、义务、责任以及其他规定性的制度,提高重点口岸出口货物查验率和出口电子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从而形成规范的约束机制,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

三、出口退税调整的主要经济影响      出口退税本身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及保证国际贸易的公平性,是符合WTO框架协议的。

但在实践中,出口退税往往又成为政府推动出口的最重要工具,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优化产业结构。

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属结构性调整,是国务院2007年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的综合措施之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推动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

从长远来看,体现了政府调整产业结构的政策意图。

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和生物医药等技术密集行业的出口退税率,反映了政府是鼓励支持这部分产业发展的;降低或取消退税的往往是供大于求或高能耗的产业,这是个信号,国家要限制这部分产业的发展;还有一些资源型产业,如木材、细山羊毛等,取消它们的出口退税可以防止这些资源产品在外国低价倾销。

(二)减轻升值压力,缓解贸易摩擦。

中国海关总署有关数据显示,2007年8月份我国贸易顺差为188亿美元,环比增长28%,也是2007年以来连续第四个月份突破单月最高纪录,2007年全年贸易顺差突破1,500亿美元。

贸易顺差导致的流动性过剩已经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难题。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可以减轻贸易顺差,缓解我国人民币升值压力。

(三)体现国家能源战略。

在这次政策调整过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取消了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金属、陶瓷、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的出口退税

近几年,我们国家能源自给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每年都要花大量外汇购买这些产品,现在还鼓励大量出口显然违背现阶段的能源战略。

而且有些稀缺产品国内和国际市场上价格差距很大,国内市场价格较低,而国际市场上价格较高,因此就算不退税,我国这些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仍然有竞争力,对这种商品不给予退税可以改善我国的国际贸易条件。

四、结论      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具有多方面意义。

有利于调动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积极性;有利于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出口效益;有利于消除财政和经济运行的风险隐患,缓解国家财政的压力;有利于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沿海与内地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出口贸易、加强退税管理的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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