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

【名称】 【法规分类】合仲裁格式 【分类】K033980 【容分类】 【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980000 【实施日期】980000 【失效日期】 【】 【题】。

全。

(81)×裁××。

申诉方××电缆厂

代理人王××男40岁供销科长。

被诉方××五金公司。

代表人宋××男43岁副理。

马 ×女39岁××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申诉方与被诉方九八年月三日签订电缆线合份计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千米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五米裸铜线五米合计价款三万五千七五十元整。

合订立五金公司发现价格偏高曾两次派人电缆厂要除合遭到拒绝。

九八年四月五日电缆厂按照合约定将全部电缆线发送到五金公司五金公司以质次价高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主管机关调达成协议电缆厂九八年四月三十日向我局申请仲裁。

局依法由首席仲裁员刘晋生仲裁员王志和、李晓民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现明。

双方争执焦是质量问题。

局委托上海电缆研究所对电缆厂交付三种电缆线进行了检验、测试其结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导体直流电阻0.271欧姆机部颁发项标准是“不得0.255欧姆”。

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导体氧化严重无法进行试验。

铜线质量测试合格

据认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导体直流电阻超部颁标准不能视合格产品;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属报废产品根不能使用;仅裸铜线质量合格

根据上述事实争议发生根原因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责任电缆厂

调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事五金公司翻悔故局特裁如下。

、裸铜线五米测试质量合格五金公司按合约定价格收货计价款五千五元裁生效日起十天次付清。

二、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和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因不合质量标准全部退货由电缆厂九八年六月三十日前提走。

逾期不提按国院1984年1月23日颁发《工矿产品购销合条例》三十五条6款规定支付保管、保养费和三十六条3款规定承担逾期提货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千分五征收计178.75元。

案件外理费50元两项共计228.75元。

电缆厂承担151.25元。

五金公司承担77.50元。

如不裁收到裁日起15天向原仲裁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起诉副交送会。

首席仲裁员 刘晋生。

仲裁员 王志和。

李晓民。

×年×月×日(印)。

记员 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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