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责令整改期限一般七天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细则(1988年1月3日国院批准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院批准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国院批准三次修订)总则条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四十二条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二条商标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体工商户、人合伙以及合《商标法》九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规定适用商标

三条申请商标册、让册、续展册、变更册人名义或者地、补发《商标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国申请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商标国际册依照《商标国际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四条申请商标册、让册、续展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五条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册簿》记册商标及有关册事项。

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条依照《商标法》三条规定商标局核准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国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条国规定并由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册商标

规定必须使用册商标其他商品由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八条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提出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定、裁定。

商标申请九条申请商标应当依照公布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

商标申请应当商标交送商标申请》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十厘米不五厘米。

十条商标申请等有关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机填写应当迹工整、清晰。

商标申请人名义、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名称致。

申报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营围。

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列入商品分类表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十条申请人用药品商标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明件。

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商标应当附送国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证明件。

申请规定必须使用册商标其他商品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证明件。

十二条商标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件日期准。

申请手续齐备交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件编写申请发给《受理通知》;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件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齐备或者申请件基合规定但是要补正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收到通知日起十五天按指定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限期补正并交回商标局保留申请日期;作补正或者超期限补正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十三条两或者两以上申请人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或者近似商标申请册各申请应当按照商标局通知三十天交送次使用该商标日期证明。

日使用或者使用各申请应当进行协商协商致应当三十天将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三十天达不成协议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定或者商标局裁定。

十四条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份。

代理人委托应当明代理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代理人委托还应当明委托人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

代理人委托和有关证明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件应当附译。

十五条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册要优先权事宜。

具体程序依照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规定办理。

商标册审十六条商标局对受理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凡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

商标局认商标申请容可以修正发给《审见》限其收到通知日起十五天予以修正;作修正、超期限修正或者修正仍不合《商标法》有关规定、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

十七条对驳回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申请应当收到驳回通知日起十五天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附送原《商标申请》、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份和《驳回通知》。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定面通知申请人。

终局定应予初步审定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十八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期、页码及初步审定。

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交被异议人限其收到通知日起三十天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由商标局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被异议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册该商标册公告无效。

十九条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可以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日起十天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异议不成立商标异议裁定生效由商标局核准册。

四册商标变更、让、续展、争议裁定二十条申请变更商标册人名义每申请应当商标交送《变更商标册人名义申请》和变更证明各份。

商标局核准发给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申请变更商标册人或者其他册事项每申请应当商标交送《变更商标册人申请或者《变更商标其他册事项申请》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份。

商标局核准发给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变更商标册人名义或者商标册人必须将其全部册商标并办理。

二十条申请让册商标

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商标交送《让册商标申请》份。

让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受让人必须合实施细则二条规定

商标局核准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让册商标商标册人对其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册相或者近似商标必须并办理。

实施细则七条规定商品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实施细则十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证明件。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让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二十二条申请商标续展册每申请应当商标交送商标续展册申请》份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册证》。

商标局核准将原《商标册证》加发还并予公告。

不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续展册商标有效期该商标上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二十三条对商标局驳回让、续展册申请申请人可以收到驳回通知日起十五天将《驳回让复审申请或者《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附送原《让册商标申请或者商标续展册申请》和《驳回通知》。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定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定核准让册或者续展册移交商标局办理。

二十四条商标册人对他人已册商标提出争议应当他人商标刊登册公告日起年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被争议册商标终局裁定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册容该部分容予以撤销。

被裁定撤销原商标册人应当收到裁定通知日起十五天将《商标册证》交回商标局。

二十五条下列行属《商标法》二十七条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册行(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件及有关件进行册;(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公众熟知商标进行册;(3)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商标进行册;(4)侵犯他人合法先权利进行册;(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册。

商标册人商标局依照《商标法》二十七条款规定做出撤销册商标定不可以收到定通知日起十五天将《撤销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定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任何单位或者人认商标册不当可以将《撤销册不当商标申请》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被撤销册不当商标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册人应当收到定或者裁定通知日起十五天将《商标册证》交回商标局。

依照《商标法》二十七条款、二款规定撤销册商标商标专用权视始即不存。

撤销册商标或者裁定对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商标侵权案件判、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定以及已履行商标或者使用许可合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商标册人恶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商标使用管理二十六条使用册商标应当标明“册商标”样或者标明册标记()或(R)。

商品上不便标明应当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二十七条《商标册证》遗失或者破损必须申请补发商标册人应当商标交送《补发商标册证申请》份商标图样五份。

商标册证》遗失应当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

破损《商标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

伪造或者涂改《商标册证》由其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收缴伪造或者涂改《商标册证》。

二十八条对有《商标法》三十条(1)、(2)、(3)项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由商标册人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册商标

二十九条对有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细则商标法》三十条(4)项行任何人可以向商标申请撤销该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应当通知商标册人限其收到通知日起三月提供该商标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正当理由。

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商标局撤销其册商标

前款所指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上或者商标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活动。

三十条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册与实施细则二十九条规定撤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不受《商标法》三十二条规定限制。

三十条对有《商标法》三十条、三十四条(3)项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商品予以销毁;使用册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规定撤销其册商标

三十二条对有《商标法》三十四条(1)、(2)项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营额20%以下罚款。

三十三条对违反《商标法》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营额10%以下罚款。

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

对违反前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营额20%以下罚款;销售己册商标标识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册商标;但属侵犯册商标专用权依照实施细则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三十五条商标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许可合签订日三月将许可合副交送其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违反前款规定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处以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册商标

违反《商标法》二十六条二款规定由被许可人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条商标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合实施细则二条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实施细则七条规定商品商标将许可合副交送存被许可人应当依照实施细则十条规定附送有关部门证明件。

三十七条商标局依照《商标法》三十条、三十条和实施细则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做出撤销册商标应当面通知商标册人及其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商标册人商标局撤销其册商标定不可以收到定通知日起十五天将《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定面通知商标册人及其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三十八条商标册人申请销其册商标应当商标交送商标申请》份交回原《商标册证》。

三十九条撤销或者销册商标商标局予以公告;撤销或者销公告日起商标专用权丧失。

被撤销册商标由原商标册人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册证》交回商标局。

四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六和实施细则规定做出处理定不当事人可以收到定通知日起十五天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日起两月做出复议定。

对复议定不当事人可以收到复议定通知日起十五天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四十条有下列行属《商标法》三十八条(4)项所指侵犯册商标专用权行(1)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册商标或者近似、图形作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3)故侵犯他人册商标专用权行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四十二条对侵犯册商标专用权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地或者侵权行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

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侵犯册商标专用权调取证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2)检与侵权活动有关物品必要可以责令封存;(3)调与侵权活动有关行;(4)、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合、帐册等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四十三条对侵犯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以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商标侵权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册商标专用权尚构成犯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罚款。

对侵犯册商标专用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请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当事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十四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款、二款规定做出处理定不当事人可以收到定通知日起十五天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日起两月做出复议定。

对复议定不当事人可以收到复议定通知日起十五天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五条对假冒他人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实施细则四十三条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四十六条依照《商标法》二十条、二十二条、三十五条和实施细则二十三条、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审当事人应当规定期限办理。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定。

以邮寄方式收发以邮戳日期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以商标局发二十天或者收前二十天分别作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日期。

四十七条申请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式由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请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收费标准由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有关规定制定、公布。

商标册商品分类表由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四十八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商标与他人相或者类似上已册商标(公众熟知商标除外)相或者近似可以依照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四十九条实施细则由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责释。

五十条实施细则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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