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短婚配偶一样有继承权:婚前财产配偶有继承权
[案情]张老汉是一采油工,退休后不久丧偶,其每月有4000元的退休金,可因为其一生风餐露宿,常年奔波在油井之间,年老了,风湿性心脏病、风湿性关节炎,胃溃疡,一起找了上来。
因为身体不好,儿女又不在自己身边,他决定再找一个老伴照顾自己饮食起居。
但是,张老汉对这个新老伴并不放心,他怕自己的财产一旦落入刘某的手中,刘某对他照顾就要中断。
因此张老汉除每月拿出2000元,交由刘某安排生活外,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有价证券账户及房产证等相应凭证均交给了自己的子女。
这样过了三年,张老汉因病去世。
张老汉的子女认为“老爸的婚前财产与他的后老伴无关,“刘某只有权力分老爸与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可刘认为她是张老汉的合法妻子,她有权继承张老汉的房屋等财产。
双方争执不下闹到了法院。
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即刘某有权参与死者全部财产的继承。
[评析]尽管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方死后,另一方对死亡一方财产的继承,不但包括婚后个人的也包括婚前个人的财产。
该继承权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是“原配”夫妻,也不取决于其晚年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
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没有赠与合同,没有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仅仅是将房屋产权证等交由子女保管,并不能因此产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效力。
所以,法院判决是恰当的。
点评法官:王景龙 责编/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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