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变迁及原因

摘 要: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自建国以来,它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经历了曲折的变迁过程,而地位的改变背后包含了政治、经济等多重原因。

变迁原因的探析有利于我们认清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对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下载论文网   关键字:非公有制经济 宪法地位 变迁 原因      非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之外的其他经济成分,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

它是中国所有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是通过宪定来规范确立的一种经济成分

宪法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位置,以及国家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

一、非公有制在《宪法》中的地位变迁概述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性文件一共五部,包括: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条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该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

各种经济形式的关系是"国家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

"《共同纲领》关于私有制规定是有利于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这得益于毛泽东等领导人从中国是农业大国这一国情出发,对私人资本主义等非公有制经济予以比较充分的肯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了过渡时期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四种形式"(1)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2)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3)个体劳动者所有制

宪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指导和帮助他们改善经营,并鼓励他们根据自愿原则向合作社经济过渡;(4)资本家所有制

宪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鼓励和指导他们通过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向全民所有制经济过渡。

197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非公有制经济制度方面的规定是第一章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

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这部宪法由于掺入了极"左"的因素,是一部具有严重缺陷的宪法非公有制经济事实上遭到了否定而无法生存。

1978年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出台前的过渡性宪法,"仍然具有较为浓厚的‘无产阶级文化***‘极左的色彩",最大特点是"大公无私,公字当头"。

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外的其他性质的经济成分,其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肯定。

改革开放以来,对个体、私人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是中国修宪的一个重要内容。

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市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从而确立了新的历史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及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宪法关系。

二、地位变迁原因   1.对马克思经典理论的理解是一个过程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社会主义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

建国时,毛泽东等党内重要领导人只是简单地认为这就是马克思要求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性地消灭私有制,决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国家唯一的所有制形式。

因此社会主义是排斥非公有制经济的。

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虽然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但是这种存在是短暂的。

一方面,按照列宁的过渡时期学说,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必然有一个过渡时期。

要允许各种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所有制形式的存在。

另一方面,建国初期,需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来维护新的政权,因此也不能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排外。

随着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发展,我们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不断加深。

党和国家领导人指出马克思主义必须是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关键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力地发展社会生产力。

同时,马克思认为消灭私有制的思想有更深刻的内涵。

第一,消灭私有制必须以生产力的充分发展经济社会各方面条件的成熟为前提,任何人、任何时候不能超越这一前提片面强凋消灭私有制,更不能急于求成;第二,消灭私有制并不意味着用国家所有制取代私有制而成为一个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第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后,应当"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因此,根据我国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排斥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单一公有制,显然是与马克思所有制思想背道而驰的。

2."左"倾错误方针的执行   从建国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由于受到"左"倾的思想路线指导,从理论观念上、政治上以至于法律上,全力排斥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脱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现实,盲目推进"公有制单一化",结果是伤害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的积极性,使经济发展长期处于高投入、低效率的循环之中。

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得城乡非公有制经济所剩无几。

虽然在八大后,我党提出允许资本主义私营经济存在的思想,但同时随着苏共"二十大"的召开和国际形势的变化,毛泽东等领导人错误地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指导方针,***后期,经济发展更是陷于崩溃的边缘。

3.大胆实践将经济制度的制定与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   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几年的大胆实践、探索,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推动了各种经济成分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乐儿新的活力,推动了我国经济连续多年的快速发展

党的十六大报告"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   宪法的几次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反映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需求。

这些宪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非公有制发展有了较全面可靠地宪法保障。

综观宪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规定的不断修改完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脉络,就是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更加巩固。

作者简介:孙瑜,女,1987年5月,河南安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史专业 研究方向: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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