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全乡所有项目资金的收支拨付业务,分村分项目建账,做到专人、专账、专户管理。
2、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全乡所有项目资金的收支拨付业务进行核算、记账、算账和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曰清月结。按期报出项目资金财务会计报表。
3、对全乡所有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会计监督,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
4、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资金的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档案资料。
1、公示时间:项目工程实施前2 0天之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
2、公示地点:项目工程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
3、公示内容:项目工程合同书、招投标文件、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及数量、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实施范围、项目责任人和受益人等。
1、验收时间:项目责任人于项目工程竣工后的15天之内提出申请,由乡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2、验收人员:分管领导、纪委书记、财政所长、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资金专管员、包村干部、村干部。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填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单”,相关人员必须签名认可。
3、验收内容:是否按照合同施工、是否改变资金用途、是否变更项目地点、是否改变项目性质、是否达到质量要求等。
1、资金预拨: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财政所长审核,主管财贸领导审批同意后,财政所根据项目工程量及进度实行预拨,但必须预留15%作为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2、报账时间:项目责任人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之内必须到财政所报账,过期不予受理。
3、报账程序:项目责任人凭“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合同书等有关资料向财政所提出申请,填制“项目资金使用申请 表”,相关人员签字——填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表”,必须分类填列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附上原始发票,发票手续必须齐全,原则上必须开具正式发票——项目资金专管员审核——财政所长审核——主管财贸领导审批——乡纪委书记审核并加盖乡财务会审章后方可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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