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经济的“六级考试”——经济法视角的再分析

「内容提要」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企业在应诉他国反倾销时往往使用“替代国”提供的价格数据 , 从而容易导致较高的败诉率 , 被迫退出或者大大减少在该国的市场份额。美国认为中国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 , 其判断依据是美国《 1930 年关税法》规定的六条标准。这场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博弈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 而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 , 更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入世之后中国已经大大加快了开放改革的步伐 , 市场经济框架已全面建立 , 不该再受到“非市场经济”的歧视性对待。

;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判定标准;反倾销

; 一、研究资料:从“入世”到“入市”:中国考过四级之后又考六级

; 中国经济要走向国际化 , 就像参加一场又一场的英语考试 , 加入世贸组织只不过是表明中国已经通过了“四级考试”, 而要进一步提升自己 , 还必须再参加“六级考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 6 月 3 日 , 美国商务部就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举行了第一场听证会。在此以前 , 新西兰、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已先后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此外 , 中国还加紧了对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的游说工作。中国在通往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之路上 , 突然把“市场经济地位”作为一个重要的外交目标 , 展开了一场为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而进行的外交活动。

; 按理说 ,WTO 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组织 , 加入 WTO 本身就意味着成员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但中国为了打破中美入世谈判僵局 , 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做了重大让步 , 在中美入世协议第 15 条的反倾销和补贴方法条款中 , 明确规定“美国和中国同意美方将来碰到反倾销个案时可以维持美方现时的反倾销方法 ( 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 而毋须遭遇法律挑战。这个条款中国入世贸之后 15 年内维持有效。”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 15 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时 , 也做了内容大致相同的规定。这使中国入世一开始便处于应付他国反倾销的不利地位

; 这种不利地位使中国使用仍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由此给中国外贸的正常发展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 其一 ,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企业在应诉他国反倾销时往往使用“替代国”提供的价格数据 , 从而容易导致较高的败诉率 , 被迫退出或者大大减少在该国的市场份额。2003 年以来 , 美国对中国的家具、彩电、纺织品等一系列产品加征高额反倾销税 , 其判定依据就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 其二 , 恶化了中国外贸企业出口面临的国际环境 , 使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出口遭到众多国家的“围追堵截”, 成为中国外贸由大额顺差开始走向逆差的重要原因 , 给中国开拓国际市场带来了极为严重的阻碍。根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统计 ,2003 年 , 国际上针对中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就有 59 起 , 涉案金额约 22 亿美元 , 创历年最高。而到了 2004 年一季度 , 国外又对中国发起了 11 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 , 同比增幅高达 83.8%, 涉案金额 3.3 亿美元 , 同比增长 15.6 倍。

; 其三 , 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已经很深的中国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 不仅与客观事实不符 , 而且使中国在对美经济关系中处于受歧视地位 , 造成中美双边经济关系中对中国的不公正。

; 二、制度分析:为何一定要让别国承认

; 为什么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别国承认?其背后的经济、政治涵义是什么?这种承认会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造成什么影响?

; 上文已经提及 , 中国今天的“市场经济地位”之争实际上是当年中国入世”的遗留问题 , 即为尽快加入世贸组织 , 中国同意签署了四个附加的条款 , 包括:反倾销案件中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 , 期限 15 年;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 期限 12 年;纺织品限制措施 , 期限 8 年;还有一个就是过渡性报告审议机制。这些条款的基本思想就是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别国“有权”对中国采用歧视性手段。

; 这种歧视性手段最直接的表现方式 , 就是在倾销案中核定成本时 , 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价受政府干预为理由 , 不拿该产品的国内价来衡定 , 而是选取一个他们认为与中国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为替代。比如在最近的中国彩电倾销案中 , 美国选取印度为替代国 , 结果最高征税幅度达到 78.45% .而且 , 所有的 WTO 成员国都可能以此为“合法理由”来扼制“中国制造”的浪潮。与中国有着巨额商贸往来的欧盟、日本、澳大利亚也频频动用此条款 , 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 , 也开始运用这个武器对付中国。据商务部提供的数字 , 中国成为遭受反倾销诉讼最多的 WTO 成员 , 国外反倾销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 这四个“不平等条款”为何强加给中国 ? 回溯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并非甘愿自缚手脚 , 而是箭在弦上 , 不得不发——当时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到了一个全新的攻坚阶段 , 内部动力比较弱了 , 急需引入外来机制增加改革动力;另一方面 , 中国入世谈判一拖十数年悬而不决 , 美国始终坚持在一般保障条款、特殊保障条款反倾销条款等三方面卡紧中国入世的“咽喉”, 所以 , 从大局考虑 , 中国采取的策略是“先付点代价 , 多争取时间促进发展”。再者 , 中国当时还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 , 要让西方国家一下子全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 也是不现实的。从这一点上看 , 中国在当时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是有必要的。

; 实际上 , 早在今年的 4 月份 , 美国国会就开了一个小型论证会 , 不少保守派强烈反对给中国“松绑”, 理由很简单 , 他们认为这是中国应该履行的 WTO 承诺。但中国有理由对此提出异议 , 因为自从入世之后中国已经大大加快了开放改革的步伐 , 市场经济框架已全面建立 , 不该再受到“非市场经济”的歧视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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