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舞弊审计准则演变史

舞弊审计是不是注册师的主要审计目标?  三十年前的审计准则答得干脆—“不是!”  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1972年发布的第1号审计准则公告《审计准则和程序汇编》中明确规定:“(1)揭露舞弊行为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目的,(2)不能依靠常规的财务报表审计来确保揭露舞弊行为。

”  —很“拽”的,一副朝南坐的样子。

舞弊审计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那么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是什么呢?叫做“鉴证财务报表公允表达”,用弯弯绕的话解释,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公允表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情况表达自己的意见,以便使谨慎的信息使用者不至于因使用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报表而引起误解。

假如遇上好年景,盛世清明,舞弊稀少,注册会计师倒也确实可以在“鉴证财务报表公允表达”的圈子里气定神闲地耕耘,稳稳当当地收获。

可是,好景不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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