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场残矿回收管理办法

MGKY8036—SJ05 第二版 采场残矿回收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生产技术部 审 核 人: 王宏喜 批 准 人: 许如亭 发布日期: 2019—4—25 实施日期: 2019—5—1 更 改 状 态 表 版本号 修改号 修 改 条 款 批准人 实施日期 第一版 0 发布 吴新义 2018年7月25日 第二版 0 换版 许如亭 2019年5月1日 1目的 通过对比井下采场设计量和实际出矿量并通过三维激光扫描仪扫描后发现,受矿石性质、爆破原因以及出矿条件等的限制,所有采场在正常出矿条件下完成出矿作业后,仍剩余一定的矿量。这些矿量前期成本(采准、切割、凿岩、爆破等)已经投入,丢弃在采场内将造成矿量损失。如能有效回收,则可降低采矿生产成本,减小采场矿量的损失,提高采矿回收率。为加强残矿回收管理,明确残矿界定、验收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河铁矿井下阶段采场和分段采场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 采场 指阶段采场和分段采场

3.2 采场矿量采场大爆破后形成的松散矿量

3.3 正常出矿 在确保出矿工(铲运机司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将阶段采场或分段采场内大爆破后的落矿利用铲运机出矿运到放矿溜井的作业。

3.4正常出矿条件 指在铲运机(斗容≥4m³)驾驶室位置不越过出矿眉线口,能够确保铲运机司机人身安全。

3.5非正常出矿条件 出矿后期,铲运机驾驶室位置可能越过出矿眉线口或虽然驾驶室位置未越过出矿眉线口,但经现场确认,在正常出矿条件下已无法保证铲运机司机人身安全时。

3.6采场残矿 在正常出矿条件下完成采场出矿作业后剩余的矿量

4有关单位职责 4.1生产技术部 4.1.1负责制定采场残矿回收管理办法、编制采场残矿回收计划、参与采场残矿的确认工作,根据采场残矿回收计划对相关单位进行考核。

4.2地测质量部 4.2.1参与采场残矿回收前后的验收、扫描工作。

4.3罗河铁矿 负责采场残矿回收的日常管理(含安全管理),组织采场残矿的确认、验收等工作。

4.4安全环保部 参与采场残矿的确认工作。

4.5相关单位残矿回收实施单位) 接受生产调度和安全等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定采场残矿出矿方案,配合采场残矿验收采场残矿回收方案实施前,应对现场出矿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如遇可能出现较大的塌方、冒落等情况,应及时停止出矿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5验收 5.1验收小组由罗河铁矿、地测质量部和残矿回收实施单位组成,罗河铁矿为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参与验收并签字。

5.2计量与验收方法: (1)回收残矿如果进入专门的溜井,则根据溜井出矿的矿车数计算采场残矿量。需要罗河铁矿做好出矿记录; (2)回收残矿无法进入专门的溜井,则需要采用扫描仪对残矿回收前、后进行扫描,扫描后对比计算残矿回收量。扫描计算得出的残矿量与实际残矿回收量可能存在误差,由生产技术部罗河铁矿残矿回收实施单位协商解决。

6其他 鼓励罗河铁矿和有关项目部加大采场残矿回收力度,回收残矿价格可高出正常出矿价格,对罗河铁矿回收残矿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生产技术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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