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策略 避税港的负面影响及其应对策略

避税港概念、形式及其面影响()避税港概念和特征避税港又称避税天堂或乐、避税绿洲。

避税港概念不国有不理和认识从学术角讲目前也没有统明确规定。

当前国外比较有影响有关避税港概念观主要有、我国学术理论观认避税港是指跨国投者提供种特殊优越税收环境以诱使国际金、技术和劳从高税国流入国和地区。

其模式具体有六种是免征所得税和般财产税模式指所涉国或地区税收法律制简易税种较少仅课征少量接税不课征包括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继承税和财产赠与税等所得税和般财产税。

二是免征境外所得税模式指所涉国和地区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仅行使所得税收管辖权即只对境所得行使征税权而放弃对境外所得征税权。

三是免征某些所得税模式指所涉国(地区)或放弃对人所得税征税权而仅征收公司所得税;或免征公司所得税而仅行使对人所得税征税权。

四是境外所得适用低税率模式指所涉国(地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虽课征人和公司所得税、公司财产净值税和人财产税但对居民境外所得实行优惠税率明显低境所得适用税率以吸引外。

五是所得税和般财产税适用低税率模式指虽然征收所得税和般财产税但税率较低、税较轻。

六是特定行业或营方式税收优惠模式指原竭力反对避税港制些发达国出吸引外考虑制定了些较灵活税法措施对某些行业或特定营形式提供特殊税收优惠。

外国学术理论观国际上由发达国组成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对流动性营活动无税或仅有象征性税收国只要满足下列三附加条件就应被视避税港⑴它不与别国有效地交换税收信息;⑵它以不是透明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⑶非居民无须避税港从事实质性营活动便能享受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出避税港具有以下主要特征①从纳税人角看避税港是可以助跨国投者实现避税愿望国或地区。

但也应该看到各国税收制存差异是正常跨国纳税人利用国税收制差异进行税收担量化筹划及运作也是理性且无可厚非不能因税收制差异就将国或地区列避税港。

②从居民国角看避税港是导致国不应当损失税收实际上却损失了国或地区。

居民国对国居民(公司)全球所得拥有征税权避税港了吸引跨国投者不仅实行免税或低税政策而且还采取各种手段保护跨国投者利益使居民国难以有效地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致使居民税收损失而跨国投者避税港则形成双赢局面。

③从避税港判定标准看税收优惠只是判定标准税收优惠制定是国主权围事情据还足以使国或地区成避税港。

因是否愿与别国有效地交换税收信息、优惠政策是否透明、外汇进出是否由、金融环境是否宽松、公司设立及管理是否简便灵活(如营地不受限制)、保密制是否严格、移民及签证是否便利等也是判定国或地区是否构成避税港重要标准。

(二)避税避税主要形式及其面影响由历史、政治、济以及制上原因些国和地区选择了成避税港方式采取各种优惠和保护手段促进国(地区)济和社会发展。

跨国投者则对避税港进行充分利用其避税外形式多种多样但基途径主要是避税港设立受控基地公司

受控基地公司设立并非属生产营要而是税收筹划结。

受控基地公司般具有以下特征⑴属子公司具有法人格作独立纳税主体不受居民国无限纳税义制约;⑵基地公司居民国企业直接或接控制可以加以人利用;⑶济利益主要或全部处避税港外即产品避税港外制造也避税港外销售;⑷至少有环节存关交易或者产品购买环节或者产品销售环节或者产品购买及销售环节存关方交易。

基地公司类型可以根据要进行不设置包括控股公司、投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专利公司、贸易公司、航运公司以及公司等等。

二是避税港虚构业往。

避税港设立受控基地公司将母公司与其他公司正常业人地通设避税受控基地公司手进行使原涉及两方交易虚构涉及三方从而将所得部分甚至全部滞留避税受控基地公司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借以逃避应高税国承担税。

三是避税港业往使用让定价手段。

受控基地公司至少有环节存关交易虚构避税港业往就比较容易产品购买、销售环节通部定价手段对交易价格进行人调整将财产、所得和利润更多地移到避税受控基地公司以实现避税效。

般而言由信息缺乏以及避税策略复杂性跨国投者身并不擅长利用避税港获取不当利益。

跨国投者获取不当利益强烈要形成了强市场驱使些会计师事所、律师事所介入其使避税行更加猖獗和隐蔽。

避税避税形式及其导致结避税港面影响主要表现、使跨国投者获取不当利益。

跨国投者使用国际避税手段有合法与非法分。

跨国投者避税避税方法都建立虚构业往基础上显然违背多数输出国愿对其获取不当利益然不予认可相反给予打击。

、侵蚀了相关输出国税收利益。

避税港对跨国投者实行减免税基础上还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其不当利益致使输出国无法获取其居民避税港营情况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其居民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其结必然是输出国税收利益受到侵蚀。

3、扰乱了公平税收秩序。

了吸引有限国际各国都会采取定优惠政策。

避税港没有要保护税基其采取量优惠措施导致避税港以及其他些急发展国税收优惠方面竞相攀比、恶性竞争从而扭曲国际市场济行有害其他国税制公平与性。

、助长了洗钱和腐败活动。

松散金融体制及严格保密制使避税港成了理想洗钱和腐败地已引起合国、以及多数国高重视对些不合作避税港有关国还采取了定措施进行济制裁。

二、借鉴国际验建立健全我国避税港机制对策建议目前我国已即将008年月日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防利用避税避税般性法律条款体现六特别纳税调整四十五条即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国居民控制设立实际税明显低法四条款规定税率水平国(地区)企业并非由合理营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上述利润应归属该居民企业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实践如何将国际验与我国国情有效结合起进步充实和完善法律条款容建立健全我国避税港机制要我们认真研究。

具体建议如下()正确对待我国避税港济往济全球化背景下开放型政策使我国济与世界济紧密相融我国投除欧美等发达国及周边国外也有些避税港国和地区。

据统计截止005年底被列举35避税港名单有3国和地区我国投共设立企业905户占我国全部外企业总户数75%其英属维尔京群岛我国设立企业799户属避税我国投企业多国。

另方面随着我国走出战略实施我国企业避税港国和地区投也不少。

根据我国商部、国统计局合发布《005年国对外直接投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005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企业共66分布全球63国和地区对外直接投累计净额(即存量)57亿美元对外直接投净额(即流量)6亿美元。

而开曼群岛、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传统避税港投却占当年流量8%对上述现象如何正确认识和判断分析是构建我国避税港机制基础和前提。

有观认越是发达国越重视反避税工作而对发展国说现阶段引进外是比防止避税更重要事情。

这种观比较片面没有辩证地看待问题发达国重视反避税工作不等他们不要吸引外我国避税实践也充分证明对非法避税行进行打击与吸引外也并不矛盾。

当然关避税合法与非法问题争论已久关键是要依据各国税收法律具体规定。

跨国投者避税港成立公司多数是了非法避税但也不能排除有些企业则是了进行海外融、发展跨国业和打开国际市场。

鉴以上思考笔者认、对避税港国和地区我国不宜采取和欧盟等发达国以济制裁要挟强硬做法相反应当主动加强和他们系与沟通争取彼建立合作关系签订税收协定通情报交换共打击非法避税行。

我国仍是发展国对避税港国和地区投不论其实际投者属哪国我国应当继续敞开门落实有关引进外政策实行国民待遇但对其关交易则应当加强监管如存不合理让定价问题则应当组织人力展开反避税调依法进行调整和处理。

3、对我国居民避税港国和地区投应当按照国际惯例行使居民管辖权依法加强对其境外投所得税收管理维护国权益。

另方面要积极做我国企业境外投有关工作通各种渠道使他们及掌握了相关国税收政策协调他们境外投程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维护他们合法权益助他们国际市场稳脚跟、打开局面、发展壮。

(二)建立健全我国受控外国公司法律制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受控外国公司法般性条款具体制尚出台关这方面建议主要有、关受控外国公司定义。

各国对受控外国公司定义不尽相但都限制如下类型实体()非居民;()与其拥有者分别纳税公司或类似实体;(3)由国股东控制或者国股东拥有实质利益实体。

比较各国对受控外国公司定义还是美国较规即指由美国股东拥有(包括直接拥有和接拥有)具有投票权股份或股票总价值50%以上任何外国公司

美国股东是指拥有(包括直接拥有和接拥有)外国公司具有投票权股份或股票总价值0%或以上美国公司或人。

拥有权类型包括直接拥有权、接拥有权和推定拥有权。

推定拥有权是对接拥有权特别规定即计算接拥有权当公司拥有另公司50%以上股份被视拥有另公司00%股份。

当美国股东既直接拥有又接拥有另公司股权必须将直接拥有权与接拥有权或推定拥有权进行合并判定是否美国股东。

我国立法可以借鉴。

、关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界定。

从国际上看多数国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包括消极所得和基地公司所得

消极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收益这类所得具有易移特。

基地公司设立目般不是了生产营而是了移所得逃避国税收

有些国还将部分易移积极营所得纳入受控外国公司所得

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征税有些国实行是实体征税法即对主要从事真正营活动受控外国公司其所有收入包括消极所得都不要当期归属国股东征税;相反对不是真正从事营活动受控外国公司其所有收入都应当期归属国股东征税。

也有些国采取是交易法或混合法交易法要对受控外国公司进行每笔交易逐分析是否属消极所得或基地公司所得而混合法则实体征税法与交易法结合运用。

我国情况看了不影响国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应仅限消极所得和基地公司所得

便执行及减少管理成对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宜采用实体征税法。

3、关实际税明显低我国税率水平国(地区)确定。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四条款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5%对实际税明显低我国税率水平国(地区)标准如何确定或者说哪些国和地区属我国受控外国公司法律条款适用围是十分重要问题。

国际上运用实际税率法定义避税港规定各不相例如德国规定受控外国公司法适用设实际税率低5%低税国公司;芬兰和葡萄牙规定受控外国公司法适用设立实际税率低国税率60%国公司;法国和挪威则规定如受控外国公司就其相关所得实际支付外国税收低其按国居民所应支付税收三分二就应适用受控外国公司法。

运用实际税率法定义避税港关键实际税率确定而这难相对较要居民国每年对其居民公司受控外国公司所每国税收政策及变动情况进行详细了逐测算及比较工作难可想而知。

因多数国采取是列举低税国方法确定避税港名单和受控外国公司法所适用围。

这种方法相对较简单可我国所采用。

避税港国和地区名单确定要慎重围不宜太初确定名单可限世界公认、型避税港国和地区以随着我国这方面反避税工作验积累及反避税力量增强再逐步扩避税港名单围。

(三)建立避税港信息库信息缺乏往往是制约反避税工作深入开展瓶颈。

我国建立反避税港机制程应当重收集和整理避税港国和地区税收制、各项优惠措施等方面信息、避税港企业我国投以及我国企业避税港投信息建立避税港信息库设置部门、指定专人对库里容进行分析、评估、更新和维护以加强对涉及避税港企业投及交易行监管。

避税港信息库建立是项系统工程要国相关部门相配合、明确分工、共完成项工程可由税部门牵头通加强与商、外汇、海关、驻外机构等部门系依托现代络技术将分散有关部门信息集起实行统管理、信息共享。

(四)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国际避税问题仅凭国力量是有限国际性问题往往要国加强交流与合作才能较。

虽然是发达国组织但他们反避税理念也要不断地向非成员国进行宣传和释以争取更多国理和支持。

避税国际合作形式主要有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两种。

双边合作方式是指两国通谈签税收协定方式相交换税收情报甚至步展开反避税调。

多边合作是指有关国通谈签多边税收协定或者通国际性组织进行反避税方面合作。

不论是双边还是多边合作方式我国遵循国际惯例前提下都应当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国际社会力量共打击非法避税行维护国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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