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家属工

五七家属工”。

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如何认定“五七家属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2年5月3日 阅读数:940   近日,随着省厅《关于原“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转发,社会上对五七家属工问题越来越关注,那如何认定“五七家属工”呢?  首先,应当由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由原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原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原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五七家属工”本人可直接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其次,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五七家属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五七家属工”《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本人复印件。  3、能够证明本人工作经历的原始证明材料。  如果档案资料不全或无档案资料的,可提供下列证明工作时间和经历的原始材料(一种以上):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书、奖状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的户籍底案原件复印件,配偶、子女档案能反映其从事“五七工”、“家属工”的有关原始记载原件复印件。  根据以上材料就可以进行五七家属工的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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