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实施细则] 国家保密法实施细则
了保守国密维护国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保密法。
总。
则。
条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规定制定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行政区域保密工作。
三条 央国机关其职权围管理或者指导系统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方面保密规定。
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费应当列入机关、单位年财政预算或者年收支计划。
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事项确定国密不得将涉及国密信息公开。
机关、单位责人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工作人员对岗位保密工作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考评和考核容。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等方面教育培训。
八条 国密及其密级具体围(以下称保密事项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密具体事项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围。
制定、修订保密事项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见。
九条 机关、单位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定密责任人。
专门责定密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十条 定密责任人职责围承担有关国密确定、变更和除工作。
具体职责是。
(二)对机关、单位产生尚保密期限国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除定;。
(三)对是否属国密和属何种密级不明确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十条 央国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市、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定密权限、授权围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面形式作出。
央国机关、省级机关作出授权报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市、治州级机关作出授权报省、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国密产生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国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围规定确定具体保密期限;保密事项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可以根据工作要保密法规定保密期限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应当确定密条件。
国密保密期限标明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确定该国密机关、单位应当面通知知悉围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通知日起计算。
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严格限定国密知悉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密人员应当作出面记录。
无法标国密标志,确定该国密机关、单位应当面通知知悉围机关、单位和人员。
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国密认合保密法有关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应当及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机关、单位产生国密认合保密法有关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依法移交各级国档案馆属国密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有关规定进行密审核。
十七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密变更和除由承担其职能机关、单位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机关、单位责。
十八条 机关、单位发现机关、单位国密确定、变更和除不当应当及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密确定、变更和除不当应当及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合保密法规定但保密事项围没有规定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围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并拟定日起0日报有关部门确定。
拟定绝密级事项和央国机关拟定机密级、密级事项报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机密级、密级事项报省、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省、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定及报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国密或者属何种密级有不见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予处理或者对作出定仍有异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确定绝密级事项和央国机关确定机密级、密级事项报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机密级、密级事项报省、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定有异议可以报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高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三 保密制。
()制作国密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合格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合保密要。
(三)传递国密体应当通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合保密要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密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国密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改变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原件进行管理。
确外单位人员维修应当由机关、单位人员现场监督;确机关、单位以外维修应当合国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密体外出应当合国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保密措施;携带国密体出境应当按照国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二十二条 销毁国密体应当合国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国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密体应当履行清、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销毁。
机关、单位确因工作要行销毁少量国密体应当使用合国保密标准销毁设备和方法。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高密级确定系统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采取相应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设区市、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安全机关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管理办法由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国院公安、国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密级、主要业应用、使用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应当按照国保密规定及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密工程、货物和应当根据国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合国保密规定和标准。
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密工程、货物和采购监督管理。
二十七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密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二)使用合国保密规定和标准场所、设施、设备;。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
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密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密业(以下简称涉密业)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
()华人民共和国境依法成立3年以上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人员具有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专业能力;。
三十条 涉密人员分类管理、任(聘)用审、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国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四 监督管理。
三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机关、单位年保密工作情况。
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行政区域年保密工作情况。
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下列情况进行检。
()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五)国密确定、变更和除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情况。
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程发现有泄密隐患可以有关材、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件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应当出具检见对要整改应当明确整改容和期限。
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密已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应当逐级报至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发现、有关部门移送涉嫌泄露国密线和案件应当依法及调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处理。
调工作结束认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要追究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国密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清密级、数量、、扩散围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国密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十七条 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密案件机关提出鉴定事项是否属国密、属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应当受理日起30日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三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保密检和泄露国密案件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五 法律责任。
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十条 保密检或者泄露国密案件处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或者泄露国密案件处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或者泄露国密案件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十条 保密审合格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仍不合要暂停涉密业;情节严重停止涉密业。
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而投入使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保密审单位从事涉密业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保密审单位从事涉密业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有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
则。
四十五条 条例0年3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