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保安帮业主放烟花导致伤残法院判业主承担赔偿

案例分析:保安帮业主烟花导致伤残 法院业主承担赔偿

案例:

今年除夕,家住虹口某小区的王小姐没有回老家,而是一个人留在上海过年。吃完年夜饭后她高高兴兴地到楼下放烟花。楼下值班的保安小李看到王小姐烟花比较大,担心影响大楼安全,就帮王小姐烟花搬到了大楼对面的草坪上,并答应李王小姐的要求帮忙燃放。小李用香烟点燃了烟花,不料烟花突然冲出,迅速燃尽,当场将小李的左眼、左耳、面部炸伤。虽然王小姐及时将小李送到医院治疗,但小李伤愈后仍然留下了残疾。

庭审中,原告小李诉称,自己是应王小姐的要求帮忙放烟花的,因此而受伤致残,王小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小姐辩称,自己以前也燃放过同样的烟花,并没有受伤,这次事故是由于原告燃放烟花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事先没有阅读了解烟花燃放说明,与烟花距离过近,才会受到损害,是原告本身存在过错。事故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烟花质量存在缺陷,但自己购买时无法确认烟花质量,因此自己也没有过错,并要求追加焰火生产厂家为被告

法院判决:

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帮工与被帮工的民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在帮工活动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是在帮被告点燃烟花的过程中受到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是主动要求原告帮她点燃烟花的,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定免予或减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提出她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原告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被告王小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确定为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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