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后代在反腐战中的血腥突围

毕业论文网 /2/view—514718.htm  引 子      1947年4月,陕北。

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著名的蟠龙战役中,358旅一位名叫徐进才(绰号徐疯子)的机枪班长冲锋陷阵,歼敌300余人,为整个战役的胜利起到关键作用,为此他荣立大功。

加之他已在转战陕北中多次立大功,使他在西北野战军中声名大震。

毛泽东主席闻讯后亲切接见徐进才,由于正在转战途中,毛泽东就在徐进才随身携带的一块手帕上用毛笔蘸着红药水题写了“战斗英雄 毛泽东题”几个字。

新中国成立后,他先后获得了“人民功臣”、“八一”、“英雄”、“解放”等多枚勋章和奖章。

1999年7月14日,西安某拍卖公司交易大厅。

毛泽东为徐进才所题“战斗英雄”的手帕和数枚军功勋章、奖章作为底价180万元的拍卖品待拍,而拍卖委托人竟是徐进才的长子徐海清。

此事风雨满城,招致街谈巷议。

是这位英雄后代贪小利而忘大义,为钱而要出售这无价的革命文物,还是另有一言难尽的隐情呢?   正当此事闹得沸沸扬扬时,中央军委领导出面干预了,责令有关方面立即妥善处理这一事件;陕西省委一位主要领导亲自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制止拍卖并调查此事的原委。

就这样,一次轰动全国的珍贵革命文物的拍卖活动流产了,而随之浮出水面的,则是英雄后代徐海清在当代不见硝烟的耗时十年的反腐败战斗中山重水复、历经磨难的故事……      二愣子、没眼色,都是举报惹的祸。

1965年,徐进才转业回到家乡宝鸡,那块毛泽东题字的“手帕奖状”一直作为传家之宝受到精心呵护珍藏。

其长子徐海清就是看着这个特殊的手帕,听着父亲讲述战斗故事长大的。

1983年老英雄辞世时,弥留之际还在叮嘱家人一定要保存好这些传家宝,还告诫子女一定要公私分明,疾恶如仇。

徐海清继承父亲的志向,在陕西军区服役四年后,转业到宝鸡市工商银行金台区办事处工作。

这是份不错的工作。

可是慢慢地徐海清感到不适应,例如,明明有的贷款户条件不符,银行领导已暗中拿了人家的好处,便暗示他为该贷款户“开放绿灯”。

后来他发现单位某些领导存在严重的私分国有资产、偷税等问题,便义无反顾地向有关部门举报,使单位的不法行为得以制止,可他由此成了一些人的“眼中钉”,种种打击报复随之而来。

他先是在“优化组合”时丢掉岗位被“待聘”,后来又强迫“吃劳保”,每月仅发59元生活费。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当时单位分房子,领导徐海清说,你只要交回原住房,就可以分新房。

可当他退还原住房后,领导变卦了。

当时年轻气盛的他怒不可遏,很冲动地抢占了一套被他认为是本应属于自己的新房。

这一失误正好被人利用,于是他“享受”到了“吃劳保”的待遇。

徐海清的生活陷入困境。

这期间,也有人劝导徐海清“学聪明点,去给领导低低头,以后别再举报了”,可他就是个牛脾气,偏偏还要“我行我素”。

1994年,他发现单位领导用公款购买某集团公司的股票并私分19万元,立即向宝鸡市检察院举报,经查实后,有关责任人受到了处罚;1995年,他举报所在单位违规操作,使之受到人民银行的查处罚款;1996年,他再次举报所在单位偷税,使之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及宝鸡税务分局查处。

可是,这一系列伸张正义的举动,虽然使徐海清获得了些声誉,但他贫困交加的生活却雪上加霜。

他每月只领可怜的59元,上有老,下有小,怎么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呢?多少次,他那辛劳一生的老母买不起菜,只好拖着病体,乘夜色到菜市场捡拾菜贩们丢弃的菜叶。

在这种情况下,他多报销了几百元医疗费,这种不慎重的举措授人以柄,他因此而受到了“开除留用”的处分。

他多次找领导要求恢复工作,领导置之不理。

他只好找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公道。

上级派人调查后,做出了“恢复徐海清工作”的批示,可单位领导却拖着不办(直到1997年1月,在陕西省工商银行有关领导的责令下,工行金台办才被迫恢复徐海清的工作)。

1996年春节前,单位发给每个职工福利费15000元,却给徐海清分文不发。

他找到领导询问,得到的回答倒显得很“大度”:“你只要保证今后不再告状和上访,就将福利费如数发给你。

”   徐海清没有接受这一条件。

他一方面在1997年一面继续揭发了单位私抬利率,高息揽存及私分国有资产的问题,同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单位领导推上了民事审判的被告席,打起了一场在宝鸡市少见的“民告官”的官司。

计生“国策”变成“双刃剑”,徐海清顶着“超生”罪名卖血进京讨公道。

正当徐海清与单位的劳动争议官司打得难分难解时,半路杀出程咬金――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街道办事处于1997年10月23日向徐海清发出一份“计划外生育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称徐海清“超生两子女”,要征收33919元的计划外生育费。

徐海清惊讶万分。

自己和前妻生过一个男孩,和现在的妻子王红依据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办事处1997年5月16日颁发的准生证才刚刚于一个多月前的9月7日生下一个女孩。

这“超生两胎”从何说起呢?后来徐海清终于知道,现在的妻子王红17岁时曾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史并育有一子。

1993年她在报纸上看到徐海清的“征婚启事”后,为了与徐海清成婚,她将痛苦的往事埋在心底。

也有人认为她未达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种种因素所致,金台区群众路办事处为她第二次开出了“未婚”证明,1997年还领到了“准生证”。

这一切,徐海清都蒙在鼓里。

然而,工行金台办的领导通过种种手段掌握了这段隐情,他们迅速把这件事和计划生育的“国策”联系起来,使之变成了一把能置徐海清于死地的“杀手锏”。

――1997年7月28日,工行金台办给金台区群众路办事处送去一份“密函”,称“你辖区居民王红与我单位职工徐海清于九三年结婚,经我们秘密调查,现查清王红徐海清结婚前曾在西安结过婚,你们给王红出举办理的‘未婚’登记手续有误,请你们核查(因徐正与我们打官司,请你们不要将此情况通知徐海清本人)”。

――群众路街道办接到“密函”后,明知自己为王红出具“未婚”证明和办理准生证已铸成错误,理应通知当事人采取紧急措施,终止妊娠,可是,该街道办依从了工行金台办的“建议”,对当事人秘而不宣。

――1997年9月7日,工行金台办的领导得知徐海清的女儿已出生后,悄然出手。

他们一方面痛痛快快地为徐海清出具介绍信,并让中山西路给徐的女婴办理报户手续,另一方面又于10月23日通知徐海清所在的中山西路街道办事处,告知徐海超生,同时提供了徐的工资收入情况,“夸张”地将徐1984年至1997年的合计工资计算为113148元,为街道办处罚徐海清33919元提供了“依据”(实际上自1991年12月后,徐海清的月工资仅有59元)。

――1997年11月某日,群众路办事处拟出了一纸宣布王红徐海生育指标作废的“金群计办(97)01号”通知。

为了“某种需要”,有关人员特将拟发通知的日期提前到8月22日。

需说明的是,这份迟到的有”伪证“之嫌的所谓”通知“,直到王红的女婴出生两个多月后,才辗转送到中山西路办事处。

――中山西路办事处闻风而动,当天便以“超生两胎”为由向徐海清发送了“处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3919元的“计生征字(1997)第2号决定书”。

――工行金台办趁热打铁,立即宣布停发徐海清8月份的(59元)工资。

并同时作出让徐海清从9月1日起下岗待业的决定。

――1997年底,徐海清对中山西路街道办的处罚不服,向金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998年1月6日,他又向金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行金台办出手更快更狠,于6天后的1月12日以徐海超生违反“国策”为名,宣布将他开除公职。

为了讨个公道,徐海清把目光投向了北京。

隆冬的北京寒气袭人。

徐海清顶着风雪四处奔走,向有关部门反映他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并举报所在单位领导的不法行为。

由于经济拮据,只能吃最便宜的饭菜,在车站候车室过夜。

半个月过后,囊中实在羞涩,眼看春节将至,他决定返家。

不料寒流袭来,他饥寒交迫,又患了感冒,求医时竟被小偷掏光了仅有的钱!他绝望了,跌跌撞撞地走到一小桥上,想一死了之。

但转念一想又不甘心,就去医院卖了500CC血,使他得以在北京坚持下来。

他找到国家审计署,举报了单位某些领导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的问题,也向有关领导同志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领导鼓励安慰他,表示一定要尽快立案侦查,一经查实,就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

起诉、上诉、再上诉,真相路人皆知;法律、舆论、自信心,公道自在人间。

1998年7月22日,金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徐海清行政诉讼一案。

此前徐海清曾多次询问中山西路街道办对他罚款33919元的理由,但对方不予理睬。

直到开庭,对方才亮出观点:“您和前妻生一子,你和现妻王红又生一女,王红和他前夫也有一子,你们四人共生育三个孩子,只有一个合法,所以你就超生了两个孩子。

徐海清当庭列举了自己对王红有过婚史及生育史不知情,以及群众路街道办关于作废生育指标的通知未及时送达的事实,希望法庭能公正判决。

然而他又失望了――一审审判长冯某对他说:“不管你有没有生育证,反正你们再婚一共生了三个小孩,除了一个是合法的,其余都是超生的。

行政诉讼法不管责任,只说后果。

”   二审时,法院没有开庭,对被告方提交的新证据不公开、不质证,也不顾徐海清十多年未领工资这一事实,而是按工行金台办提供的徐海清有11万多元未领工资(法院认为是徐海清故意不领)作为定案依据,并以超生两个孩子为由,判决维持中山西路徐海清处罚33919元的行政决定。

这一案官司徐海清败诉了。

几天后,还是在金台区法院,徐海清“胜”了另一场起诉所在单位的民事诉讼官司。

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公正”地认定是工行金台办故意不给徐海清发工资,应予补发。

但判决应补发给徐海清的工资总数已大大缩水,仅仅为30725元(计算依据不详)。

这笔钱也并未到徐海清手里,而是作为被罚款直接划到了中山西路街道办的账户上。

徐海清不服,向宝鸡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群众路办事处1993年为王红出具的“未婚证明”,并对该办事处故意不及时送达《关于作废王红徐海生育指标的通知》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要求赔偿。

结果又告失败――宝鸡市中院裁定:婚姻状况证明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废生育指标的通知未及时送达,也就没有产生法律效力,故不予受理。

百般无奈中,徐海清只好再次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盼得到公正的判决。

经过一次次的申诉、奔波,1999年6月2日,陕西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决:认为“宝鸡市中院认为婚姻状况证明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以及金群计办宣布王红徐海生育指标作废的通知未送达徐海清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纠正,并宣布撤销宝鸡市中院的行政裁决,责令宝鸡市中院将本案立案审理。

这个公正的裁定,为困境中的徐海清送来了一缕阳光。

可是,几场官司下来,他已耗尽全部财力,负债累累。

全家人还要生活,官司还得继续打下去,怎么办?于是,他萌生了拍卖父亲遗物的念头。

作出这个决定是痛苦的,他含泪面对父亲的遗像从心里说道:原谅我吧,爸爸,为了讨回公道,也为了把贪官送上被告席,就让我卖了这些传家宝吧!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始的情节。

“手帕奖状”和军功章的拍卖虽然未能如愿进行,徐海清的困境亦未改变,但英雄后代因反腐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生活举步维艰的消息通过众多媒体迅速传遍了全国,加之中央军委的过问和省委领导的批示,围绕此事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办的《民生报》质问“同一行政机关,两份未婚证明,超生漏洞究竟谁之过?”《华商报》在追踪报道中连连质疑道:“生育证产前才‘作废’,明知故纵意何为?”“十年没有劳动权,工资何来十一万?对徐海清的处罚是否合理?”《西北工商报》刊出了题为《是谁逼迫徐海清拍卖英雄遗物?》的长篇报道。

而陕西省地税局也因徐海清多次举报单位一些领导私分国有资产及偷税1000多万元的行为,公开奖励他6972元。

《陕西日报》称他为“全省第一位获得税举奖金的个人”。

有人为徐海清支招,你应当先告政府,推翻强加在头上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罪名,然后再同单位打劳动争议官司,讨回工作权利,进而再继续反腐败。

他受到巨大鼓舞,毅然向宝鸡市中院提出行政诉讼,将金台区政府推上被告席。

1999年11月25日和12月13日,宝鸡市中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徐海清以金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两个街道办事处违法行政给他本人和家庭造成重大损失为由,索赔179619.26元,并要求向他赔礼道歉。

此次的判决结果是,仅仅认定了群众路街道办出具未婚证明以及生育指标作废通知未送达的事实为行政违法,应予纠正,但不支持徐海清的赔偿要求,处罚的33919元超生款也不予退还。

边当记者、边当律师、边打自身官司;在为别人伸张正义的同时,自己也讨回了公道。

在马拉松式的个人与单位、与政府、与地方法院的官司纠葛中,英雄后代徐海清步入了21世纪,也跨过了不惑之年。

当年的工行金台办,已改换工行金台支行的牌子,且人事多有变迁(但与徐海清的恩怨并未化解)。

徐海清也有很大变化,他在锲而不舍地打官司的同时,受聘于省信访局的《民情与信访》杂志,成为一名记者。

他也逐渐体会到,打官司单凭一腔热血是不够的,要真正伸张正义,惩治邪恶,必须掌握法律武器。

于是他紧密结合自身打官司的体会,开始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研究律师办案、辩护技巧,试图考取律师资格证书,后来果然自己成立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开始代理民事诉讼官司。

据他后来统计,2001年以来,他代理了39起案子,竟胜诉了34起。

其中令他铭心刻骨的案子发生在与陕南交界的甘肃辉县,一名被定为”杀人疑犯“的无辜者经他成功辩护后,不仅被无罪释放,而且牵出了以公安局长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40多人,并弄清了公安局长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怂恿黑帮为争夺金矿火拼,致人死命的犯罪真相。

此案成为轰动西北的甘肃”一号“案件。

就在徐海清为别人的官司忙得不亦乐乎的同时,他自己的官司也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2002年4月,宝鸡市中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就徐海清起诉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办违法行政一案作出初、终审判决,两份判决共同认为:1997年5月16日群众路街道办发给徐海清夫妇的“生育证”属实;该街道办出具的“未婚”证明违法;该街道办作出的(97)01号《关于作废王红徐海生育指标的通知》不送达违法;在”补发通知“时故意将日期由11月提前到”8月22日“违法,判处该街道办赔偿徐海清人民币2万元。

宝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9月16日对工行金台支行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开除徐海清公职一案作出公正裁决:1、撤销工行金台办事处1998年的《关于徐海清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超生问题的处理决定》,由工行金台支行给徐海清安排适当工作,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2、从2002年9月到安排工作之日止,工行金台支行按徐海清每月工资1260.14元,津贴、补贴375元的标准支付徐海清生活费。

3、补发给徐海清1998年至2002年8月工资70567.84元,津贴、补贴21000元,经济赔偿金22891.96元,合计114459.80元。

4、为徐海清补办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手续,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工行金台支行不服,先后上诉到金台区法院和宝鸡市中院。

2003年7月20日,宝鸡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工行金台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徐海清1994年第一次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以来,已经整整十年,当年的毛头愣小伙子,已是一脸沧桑,两鬓染霜。

但是,徐海清说,与自己从这场反腐战中成功突围的结果相比,这十年经历的所有苦难已经不算什么。

顺便说一句,金台区中山西路街道办的一位负责人在败诉后丢了乌纱,借着酒劲儿,照着徐海清倔强的头颅就是一酒瓶儿,至今徐海清额头的伤疤犹在,这也许应算是这位反腐英雄该得的一枚“勋章”吧。

附记:   就在本文发稿时,记者获悉:金台区法院在执行宝鸡市工行徐海清赔偿时,遇到不小的障碍――宝鸡市工行拒绝提供帐户号码,法院无从下手。

有人征询徐海清意见:扣工行一辆车,拍卖后作赔偿金,如何?徐海清未置可否。

这就像一部精彩的电视剧,为观众留下了“且看下回分解”的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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