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水电企业落实增值税退税政策研究

摘要:2014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对此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对于大型水电企业准确落实优惠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税法遵从度,充实企业资金,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经营业绩,具有重要意义。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水电增值税;优惠;即征即退   2014年2月12日,为支持水电行业发展,统一和规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简称新增值税退税政策),对大型水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退税额在2亿元左右,对于充实企业资金,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经营业绩,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规定   新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

该额定装机容量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

同时,三峡电站、葛洲坝电站、小浪底电站和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电站原有增值税退税政策(简称旧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二、政策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与旧增值税退税政策相比,新增值税退税政策扩大了适用范围,并把适用时间进行了追溯调整。

(一)政策适用范围   新增值税退税政策扩大了适用范围,既包含原适用旧增值税退税政策企业,又包含其他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

装机容量达不到100万千瓦,但经过分期建设、扩机,以及技术改造升级后达到100万千瓦的,也适用该政策

同时,分期建设、扩机,以及技术改造升级的机组销售自产电力产品缴纳的增值税,也予以退税

(二)政策适用时间   按照新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三峡电站、葛洲坝电站、小浪底电站以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电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其他电站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所有电站执行新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

如果届时无相关政策出台,则自2018年起自动取消该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由于新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在2014年2月12日发布,因此符合退税政策而未办理退税企业,可以自2013年1月1日起进行追溯调整,申请退税

三、增值税退税申请   符合新增值税退税政策企业应积极主动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协商退税审批流程和退税申请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

按照新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企业应当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第一,《电力生产许可证》。

按照规定,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均在增值税退税范围内,明确记载有企业所属各机组装机容量的《电力生产许可证》,是证明企业具有退税主体资格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明资料。

第二,增值税核算和管理方法。

企业依照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增值税核算和管理方法,是正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前提,是进行增值税退税核算的基础。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己使用的增值税核算和管理方法,以便于税务机关进行退税审核审批。

第三,退税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和进项税额明细及进项税额转出额明细。

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和进项税额明细及进项税额转出额明细,是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的基础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将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制度,审核企业申报的应纳增值税和应退增值税额正确与否。

四、准确办理退税业务应注意事项   按照新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在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2013年—2015年)和12%(2016年—2017年)时,才能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

这样就需要企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应纳税额以及实际税负

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对上述事项的规定和限制,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间的分摊。

(一)增值税税负   增值税税负=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额来计算。

实行增值税退税水电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

由于该类企业为水力发电,生产中不消耗或很少消耗其他资源和能源,所以每年只有少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为机器设备修理修配和新购办公机器具的进项税额,约为1,000万元/年。

以某实行增值税退税大型水电企业为例,多年来增值税税负维持在16%—16.95%之间,增值税税负非常高,明细见表1:   (二)进项税额抵扣额   进项税额抵扣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以及上述4项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比如:食堂、职工宿舍楼购买物品,因保管不善丢失、霉烂变质的物品的进项税额以及购买这些物品时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已经抵扣的,要在事项发生的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减少当月抵扣进项税额

退税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不予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以准确核算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应在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间准确分摊。

明确用于退税产品的,进项税额直接在退税产品销项税额中抵扣;无法区分用于退税产品还是非退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应在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间按收入比例分摊后抵扣

(三)增值税实际税负   按照《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退税企业在2015年底以前,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部分,予以返还;2016年至2017年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部分,予以返还。

也就是说2015年底以前,退税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为8%,2016年至2017年实际税负为12%,如果没有新的政策,自2018年起,将取消增值税退税政策,届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将超过16%。

(四)进项税抵扣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退税企业进项税额是否抵扣,以及抵扣的多与少,在存在退税的前提下,增值税实际税负都是一样的。

抵扣的多了,交的增值税就少了,相应退的也就少了;抵扣的少了,交的增值税就多了,相应退的也就多了,最终增值税实际税负是一样的。

(五)进项税抵扣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销售收入=1—成本费用总额/销售收入。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时,进项税额成为成本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形成资产价值的一部分,但相关折旧或摊销将形成成本费用的一部分,最终将增加企业成本费用总额,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减少企业所得税。

在存在增值税退税的前提下,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少抵扣,将会形成企业总体税负下降,少交税款,人为造成偷漏税,形成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作者单位: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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