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龙头企业指是某 行业对行业其他 企业具有很深 影响、 召力和定 示、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做出突出贡献企业。
附件 总 则。
条 进步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006]8 )精神制定办法。
二条 省级龙头企业是指我省行政区域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主业通合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利益结机制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省行业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企业。
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四条 认定或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格享受省规定有关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及逐级报送企业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扶等公益活动。
二 申报条件。
()企业组织形式。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主企业营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 亿元以上苏地区9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
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产规模苏南地区 8000 万元以上苏地区6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000 万元以上;固定产规模苏南地区5000 万元以上、苏地区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 万元以上。
省建立原基地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5 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0 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
企业净产报酬率应高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五)企业债与信用。
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协议或合。
企业通与农民专业合作济组织、村集体济组织、专业户、农村纪人或农户签订济合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利益结机制。
粮棉油、桑蚕茧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带动农户数 万户或基地面积5 万亩以上。
蔬菜瓜、花卉苗木、水产、特粮特等产业企业带动农户数 3000 户或基地面积 万亩以上。
对特种、规模种养企业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苏北地区适当放宽要。
(七)生产基地。
企业省建立稳定、较规模原生产基地。
基地提供原占企业加工量55%以上其通签订合、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原占65%以上。
(八)产品竞争力。
主营产品合国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
企业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行业居领先水平当年企业产品研发费占企业销售额%以上。
三 申报程序 六条 按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地县(市)、或设区市级农工办(农委)提出申请;合条件省农垦所属企业由省农垦统组织直接向省农委提出申请;合条件省直企业由企业直接向省农委提出申请。
七条 按照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各市农工办(农委)认真审核县(市、区)上报企业材真实性、完善性筛选合条件龙头企业并组织合条件企业填写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并附审核见和相关材市政府以正式件统上报省农委。
八条 申报企业提供以下材。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质会计师事所出具上年产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有效期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济组织、村集体济组织、专业户、农村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合、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 0%农户名册(姓名、住、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企业支付职工工、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商标、专利等方面证明材 、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绿色食品证或有机食品证复印件; 、省著名商标、国名牌农产品、国驰名商标证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国名牌产品证复印件;。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复印件; 6、商标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和财制。
四 认定办法。
九条 由省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对各市推荐上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省级龙头企业候选名单。
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由省农委发公布名单并颁发证。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省级龙头企业每季结束 5 日填报《省级龙头企业主要营指标统计表》由市农工办(农委)汇总审核上报省农委。
十三条 对省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次监测评价制具体办法是 ()由省农委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二)被监测省级龙头企业按八条要将监测评审材报送市农工办(农委)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初评见以正式件报省农委审定。
(三)省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审定合格省级龙头企业将江苏农业信息公示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将报省农委确认公布并颁发证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格。
十四条 省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由各市主管部门及提出更名见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等更名材省农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有关部门。
十五条 有下列行企业实采取票否制。
()被税部门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 (二)由防措施不力或防不当致使发生重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损失;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工商、质检等部门实并给予处罚; (四)环保不达标环保部门实并给予处罚; (五)财政扶持金使用不规或有严重违纪行; (六)提供有关材存严重造假行;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行。
六 附 则。
十六条 前公布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与《办法》不以《办法》准。
十八条 办法公布日起施行。
龙头企业介绍。
龙头企业指是某 行业对行业其他 企业具有很深 影响、 召力和定 示、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 国做出突出贡献企业。
龙头企业涵盖三产业可以是生产加工企业可以是介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
它不般工商企业它肩有开拓市场、 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 区域济发展重任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 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只要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够进行农产品深精加工农民提供系列化带动千万户发展商品生产走市场都可以当龙头。
根据国有关部委合发件规定重龙头企业(国级)标准是我国 东部地区企业固定产达5000万元以上;近3年销售额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
二是济效益企业产债率60%;产品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级以上(含级)有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三是带动能力强产加销各环节利益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较规模原生产基地。
四是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
重龙头企业应建成管理科学、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现代企业成加工龙头、市场介、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