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以下简称企事业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审计,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和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企事业审计审计对象,是指本级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必要时可对其有经营活动的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条 企事业审计的内容是指所审计会计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凡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有关以及涉及审计评价的有关方面,均属企事业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本级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原则上每年审计一次。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要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统计资料;。

(四)法人登记、税务登记资料;。

(五)银行开户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资料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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