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上非法拦车引起冲突意外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案情]  为保障交通安全,禁止超载,某地公安交警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稽查队,在某国道设卡检查过往车辆。

国道旁边的村庄里有些村民和外地一些无业人员,专门在国道检查哨卡两旁拦截过往拉煤的车辆,将其从国道上带进乡村路上,以躲避超载稽查,从中获取钱财

王某、赵某、边某与何某等几个无业人员就是这类人员。

他们怕遇到事不好对付,就事先商量,一但谁与过往司机发生纠纷,就相互帮忙(打架)。

去年底的一天夜里两点多钟,被害人任某与亲友等八人开四辆小四轮车拉煤。

在此国道上行驶时,任某的车被一大型车碰了一下,自己车上的煤被碰落在地上几百公斤。

任某等人下车装散落在地下的煤时,边某和牛某过来,边某说任某的煤掉下时砸了他的脚,要任某赔钱。

任某等人不同意,并因此发生口角。

边某就给王某、赵某打电话,让其过来。

二人一听,知道要打架,就骑上摩托车于10分钟内赶到现场。

二人到了以后,边某以脚被砸为由向任某要钱。

任某等人说给四五十元,但边某等不同意。

任某就说:这道也不是你家的,你们这是拦路抢劫呀。

边某等四人立即围打任某

任某这边七人也上来帮任,双方打在一起。

由于天黑,双方都不知道在路边旁是一个3米多深的山沟。

结果双方各有二人在打斗中掉入沟里。

其中赵某掉下后,任某又摔在他身上。

结果赵某腰部、腿部骨折,任某因肋骨多处骨折,刺穿心脏而死。

案发后,任某亲友报警。

王某、赵某、边某与何某见人死了,就逃离现场。

不久赵某、王某被抓获,近日何某也在公安机关打击车匪路霸行动中被抓获。

边某仍未归案。

在对此案的定性时出现分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等四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边某以煤砸脚为由,故意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向任某索要钱财

并殴打任某,导致任某掉入沟中摔死。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种意见认为,边某等人的行为只是寻衅滋事,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更没有故意打死人的故意

因为边某等人自己也不知道路边有沟,而且自己的人也掉入沟中。

因此对于任某之死,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应属于不可预料之意外事件。

但由于其寻衅滋事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任某之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边某等人在国道上私自设卡拦截过往车辆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社会上所说的车匪路霸。

其以煤块砸脚索要钱财行为,开始时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

当敲诈不成时,就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实施殴打等暴力方法。

这时边某等人的行为实际上已转化为抢劫行为

致于造成任某死亡,虽然不是出于故意,但也不应当认为是意外事件。

因为从边某等人在这段国道设卡拦截车辆时间之长,应当知道这段路上的情况。

但根据其并无致人死亡故意,可在抢劫罪致人死亡这法定刑之下量刑。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滑力加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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