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乡贤参事会章程

安昌镇大山西村乡贤参事章程

(参考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昌镇大山西村乡贤参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服务本村经济社会建设的乡贤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地域性、非营利性的基层社会组织。

章程所称乡贤,包括因品德、才学为乡人推崇敬重的本土精英,也包括因求学、致仕、经商而走入城市的外出精英,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下在农村投资创业的外来精英。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村事民议、村事民治”,协助推动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激发群众组织活力,“共谋、共建、共治、共享”美丽乡村、美好生活。

第四条 本会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接受镇政府的监督管理和村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柯桥区安昌镇大山西村村委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奖教助学和乡风文明;。

2.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开展扶贫济困等活动;。

3.积极引智引才引资,助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4.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为村“两委”提供决策咨询;。

5.推动建立健全、实施村规民约,维护公序良俗;。

6.收集了解村情民意,反馈群众意见建议;。

7.协调邻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个人会员本村或姻亲关系在本村,品行好、有声望、有影响、有能力、热心社会工作的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村党组织审核确认;。

3.经会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推荐会员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

3.审议会长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镇政府审查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得少于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2.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并在本村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结果须报镇政府审查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2.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捐赠;。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民政部门镇政府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区民政部门镇政府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区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门镇政府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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