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基本理论探析

生态补偿基本理论探析

一、生态补偿内涵   生态补偿内涵在国内外理论界大致存在两种理解,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或服务,二是对损害的补偿或对损失的补偿。   (一)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或服务   平等主体交易或服务,是指平等主体间通过合同方式出让和购买生态服务。其特点为交易或服务基于双方意思自治,而非行政权的管制,虽有补偿之名,但该交易或服务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而非造成损害后承担的补偿责任。   国外普遍称生态补偿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s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或为环境服务付款计划,即生态系统服务需求方与生态系统服务提供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以前者提供价款和后者保证生态系统服务为条件达成的交易。有七个主要原则:自愿,即利益相关者基于意思自治签订协议;受益方支付,即生态系统服务受益方是支付价款主体;支付价款的方式为直接付款;额外性,即所支付价款应高于一般资源监管费用,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值;支付价款的条件为对方提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持续性,为确保持续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支付价款是不可撤销的;避免污染物泄漏,因为污染物泄漏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并扩散到其他地区。   (二)对损害的赔偿或对损失的补偿   对损害的赔偿或对损失的补偿,是指对环境侵权损害中受害方的赔偿或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受损方的补偿,此为第二性法律关系的生态补偿。   学理上,生态补偿内涵为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活动。其内容为对生态环境本身的补偿、对保护生态环境行为人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环境要素的经费投入等。该说认为生态补偿是基于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而造成损失的物质、经济、生态补偿或赔偿,将补偿与赔偿、经济补偿生态补偿混为一体,使生态补偿与传统法学赔偿、补偿难以区分。   (三)小结   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瑕疵,首先,外国普遍将生态补偿界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服务关系,是由国外自然资源私有制的制度属性决定的,而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自然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也非私人所有,导致通过市场手段实现平等主体生态补偿缺乏理论基础;其次,生态补偿是对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承载的生态功能补偿,并非对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经济价值补偿,也非基于环境侵权和资源破坏产生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当前的生态补偿概念范围过广,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且与其他制度多有重叠,其一,生态补偿参与主体多,兼具私主体与公权力机关;其二,生态补偿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兼具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其三,生态补偿功能多样化,兼具合同关系中的补偿功能与国家补助功能;其四,生态补偿法律后果多样化,兼具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鉴于此,有必要借助法律解释来阐释生态补偿的含义与内容并揭示生态补偿的本质内涵。理论界采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来揭示生态补偿内涵,二者出发点皆为明晰并贯彻立法意图,反映社会需求,[6]286=287但路径相反,前者是指法条字面含义过于狭窄时,对法条作宽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后者是指法条字面含义过于宽泛时,对法条作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在对生态补偿本质内涵进行界定时,二者的立场存在分歧。限缩解释说认为,生态补偿仅指生态功能价值补偿,不包含经济价值补偿;反之,扩张解释说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融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于一体的补偿。   笔者认为采限缩解释说界定生态补偿内涵符合法律解释的原则、标准及目的。其一,符合妥当地进行价值判断原则、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原则,生态补偿所追求的是生态价值,而非经济价值,不涉及现行法调整的经济价值,不对现行法进行重复性规定,符合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原则;扩张解释说吸纳了现行法的有关规定,使我国法律规范出现重复性规定,严重破坏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同时也浪费立法资源。其二,限缩解释说符合忠于法条字面含义的标准。生态补偿生态一词,界定为生态功能,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法律字面含义,界定为生态功能+经济价值则超出一般人的理解和接受范围。其三,符合法律解释的目的,显然,生态补偿的立法目是调整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使生态价值得以恢复和保全,而不调整经济价值,扩张解释说将经济价值作为生态补偿的调整范围不可取。   综上所述,采限缩解释说界定生态补偿内涵具有多重优越性,采扩张解释说则会与上述原则、标准及目标背道而驰,因此笔者赞同限缩解释说。从国内外理论和实践来看,生态补偿应当包括两种主要的类型,一是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 Services),即通过向特定主体付费的方式来补偿其所有的环境要素或自然资源提供的生态服务;二是生态损失补偿(Compensation for本文由收集整理 Ecological Loss),即通过减缓银行(Mitigation Banking)或替代费(In—lieu fee)等方式对生态功能主体因维持生态功能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二、生态补偿的构成要件   生态补偿的构成要件是生态补偿的本体,总体来看,生态补偿的构成要件包括生态补偿主体、客体、对象、范围、标准、资金及方式,这些构成要件是从形式或功能上区分生态补偿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重要依据。   (一)生态补偿主体   生态补偿主体一般包括批准主体、责任承担主体、监督主体以及受偿主体。其中责任承担主体与受偿主体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需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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