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在法律缺失状况下的应急立法的特征分析

关键词:突发事件 应急立法   一、 突发事件应急立法的定义   要了解突发事件应急立法的相关问题,首先应该对突发事件应急立法的相关定义做一定的了解。   1、 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现在最明确的定义是在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中提出的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从以上定义中不难看出突发事件的三个特点:一、发生的突然性:即事件发生是突然的或者无法预料的;二、结果的危害性:即事件造成的后果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三、处理的时效性:即事件只能限定在一定时间内处理,否则很容易导致事件危害的扩大化。从这些不难看出,处理突发事件的第一要务是速度,处理突发事件的速度越快,突发事件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就越小。   2、 应急立法   对于应急立法,大多数论着只是列举了一系列的案例,之后再比较了一些优缺点,并没有在理论上对于应急立法下一个完整的定义。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没有对应急立法进行系统的阐述。只有在《香港法例》第241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中的相关规定有所涉及。《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第二条所提的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这一条款,可以说属于比较标准的对于应急立法的诠释。结合上文,我们可以对应急立法下一个定义: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下,因处理突发事件法律缺失,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在一定的期限内制定或者认可处理突发事件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应急立法应当包含以下三个特征:一、发生了突发事件并且其相关的应对法律缺失;二、在一定期限内快速制定相应的法律;三、制定的法律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其主要目的就是处理相应的突发事件。正是这三个特征,使得必须有相应法律对于应急立法的各个步骤进行监管,如突发事件法律缺失的认定,法律制定的时限,法律的施行等等都需要法律规制。   二、 突发事件法律缺失状况下的应急立法的重要意义   美国著名政治家汉密尔顿说:意外事件有时会在一切社会里产生,无论这些社会是怎样组成的。正是因为任何社会突发危机的发生不可避免,所以建立和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立法机制也就成为一种社会必需。   近年来,我国的突发事件出现了两大趋势,一是突发事件的数量的居高不下,二是突发事件的种类日益多样化。仅以突发环境事件为例,2008年全年环保部直接调度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为135起,而2010年,1至10月份,这个数字就达到了145起。1同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是层出不穷,从非典事件(2002)开始,之后又有了阜阳毒奶粉事件(2004)、禽流感疫情扩散事件(2005)、瘦肉精事件和毒馒头事件(2011)。这些事件几乎涵盖了我们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公共安全问题等等。以上列举的事件都说明了对于突发事件的解决已经刻不容缓,层出不穷的突发事件已经严重的危害到了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文 /zuowen/   对于上述突发事件,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而这些事件处理效果不佳都存在类似的问题,即处理该问题存在立法上的不足,现有法律对此类突发事件的某些问题没有适用的法条加以规制,这就导致了对于此类突发事件处理存在着巨大的随意性。   事实上,在非典期间,我国大多数政府部门就已经尝试过应急立法。在非典时期,国务院从2003年4月14日到2003年5月12日,只用了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就公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无独有偶,在这之后的5月15日,上海市通过了《上海市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6月5日安徽省通过了《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这些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成为了当时我国政府狙击非典的良方。应急立法对于社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由此清晰的表现了出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但是,在实际法律实务中,无法可依的情况还是会时有发生。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无法可依的状况很可能导致事件危害性的扩大和社会矛盾的激化,这时,应急立法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紧急处理机制就能够很好的解决此类问题。从这点看,应急立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作文 /zuowen/   三、 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立法的不足   我国对于突发事件应急立法虽然已经有了一些社会实践,并且得出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但总的来说,应急立法依然属于一个新生事物,还很不完善,在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都有着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1、 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立法在理论上的不足   我国的应急立法,在理论上还属于一个新鲜事物,他的起始点在于2003年非典时期的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立法。并且在之后由2004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将现行宪法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3的相关内容引申出紧急状态立法。虽然它在理论上有很大进步,但是仍有相当大的理论障碍没有解决。 首先,应急立法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上的依据不足。   宪法2004年修宪后虽然有提及紧急状态(89条16项),但是对于紧急状态是否有相应的快速立法权,并没有相关规定。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一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法律中,也没有涉及突发事件立法权问题。所以,对于应急立法立法权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上还有着相当的不确定因素。   其次,应急立法的本身定位不明。   现今虽然有很多学者在论著中提到了应急立法这一概念,但多半都是围绕某些具体的领域来讨论。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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