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理念的转型与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公民权利的变迁

宪法理念转型与2004年宪法修正案公民权利的变迁。

摘要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新的宪法修正案,是一个内容极为丰富且重要的宪法修正案,相较于前几次,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所涉及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以全新的视角反映出中国社会转型与发展,特别是中国宪法理念转型。因此,本文结合市场经济转型、国际与社会二元化结构等社会基础,从中国宪法理念转型的角度,深刻剖析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公民权利的变迁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现行宪法 宪法理念 转型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45—02    一、理念宪法理念的基本理论  博登海默认为社会正义观的改进与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而中国自上世纪末,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这种社会正义观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这种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法律理念也由传统向现代转型。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理念也无疑成为中国法律理念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此之下,法律学界要求针对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修宪呼声很高,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涉及宪法权利内容就是对此的很好回应。  理念泛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对理念都有着不同的见解,他们将理念归结为思维中对某一对象的一种理想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首先提及法的理念的是康德,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专门论及理念对制定宪法及法律的作用;①明确提出法的理念的是黑格尔,他将其定义为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而且认为法的理念的具体内容就是自由。②法的理念在不同实践领域表现是不同的,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其宪法理念无疑是法的理念中最基本的法之原理。   宪法理念是特定时代的主题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整体的理性把握与建构。一般认为,宪法理念表现形态有两个层次。一是作为本体的宪法蕴含的宪法精神与价值取向。二是宪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即宪政实践中特定时代的主体对宪法的普遍心态及其惯常的行为方式。③  作为社会实践与法律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产物,宪法理念的形成与变迁深深植根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中,也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基础:1.经济基础。宪法是商品经济原则普遍化的产物,④宪法是近代市场经济的产物,⑤这些观点已为宪法学界所普遍接受。而宪法理念也有着其相关的经济基础,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被重新建构。2.政治基础。目前,宪法学界在强调市场经济产生宪法制度时,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从市场经济到宪法理念宪法制度的建构过程中有一个更为直接的、必不可少的中介即国家社会的分离,以及由此分离带来的宪法理念宪法制度的产生。这种分离表现为政治与经济、经济与市场、国家与人民、政府与社会、公权与私权的分离,这种分离使得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公民权利保障这一根本的宪政精神成为必要和可能。⑥3.人文基础。任何一种社会关系最终都是通过人的关系表现出来。因此,宪法理念的解读有必要从人的本性出发来看。由于宪法的内容涉及组成社会的个人和国家权利两方面,因此,宪法理念宪法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套关于人性和由此决定的公权力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人的社会本性与自然本性冲突的高度肯定了法治的必要与国家权力潜在的危险,⑦在此基础上也建构起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宪政理念与宪政精髓。   二、传统宪法理念与新型宪法理念  从影响宪法宪法理念的三个社会基础出发来考察中国宪政理念,可以清楚发现,伴随着这些社会基础因素的发展,传统宪法理念已经无法适应中国现代宪政与法治发展的要求。这些可以通过传统宪法理念与新型宪法理念的比较来看出差距。  (一)传统宪法理念  现代宪法在内容上主要体现在国家权力的规定以及公民权利保障两大方面。而从这两方面讨论,我国传统宪法理念体现了以下特点:  其一是国家本位的权利理念⑧。即过分侧重宪法作为国家权力合法化的工具性标志,将其视为强化国家权力的工具;在较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宪法理念存在一种观念即公共权力就等同于国家权力,它凸现出来国家对于公共权力的垄断。而当国家垄断了全部的公共权力,权力制约的社会基础就会荡然无存。  其二是公共利益为核心的保障理念传统宪法理念对于利益保障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国家利益至上、对国家利益公领域的保护成为宪法保护的全部内容。而与国家利益至上的保障理念交相呼应的是,在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方面,传统宪法理念缺乏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利益保障理念,认为公民对私人利益的追求没有必要上升至宪法高度加以确认与规范,这就使得对私有财产的保障没有成为传统宪法理念的主要内容;⑨。

其三是有限的公民权利理念。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宪法权利理念不够全面。一方面缺乏对公民私有财产的重视与保护,这一点源自于传统的公共利益核心的保障理念;而另一方面,宪法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上,片面的将义务作为重心,这种义务本位的观念固然有其一定的历史性与必要性,但是片面的狭隘强调义务,使得公民丧失其主体性地位,也不能真正的有效行使其权利。  (二)新型宪法理念  伴随着社会各项体制的转型,特别是国家社会关系的新变化即社会国家的二元化,法律理念尤其是宪法理念也将得以重构,并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出现。顺应经济、社会转型需要,要求我们建构一种新型的宪法理念:  其一是权力制约理念。法治理念是法律理念特别是宪法理念的核心,但法治政府是有限的政府,权力的滥用使得我们必须对其加以限制、制约。对我国而言,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宪法与法律的制约。不应该也不能提出党大还是法大、是最高权力机构大还是宪法大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⑩此外,还应该树立对于国家权力社会制约理念以及国家内部权力的制约理念。我国虽然没有实行三权分立,但是西方法治思想中关于政府机构权力分配与制约的某些合理因素却可以为我们所借鉴,特别是关于分权与制衡方面的合理因素。   其二是宪法私领域的保障理念。相对于传统宪法理念中公共权力为核心的保障理念,新型宪法理念对于公民私领域权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首先是理清国家公领域同社会私领域之间的关系,确立与国家政治生活公领域相对应的公民个人权利的私领域体系,并为这种私领域体系提供相应的宪法与制度保障,防止公共的国家权力对私人的合法权利的肆意践踏与侵犯,更大程度的体现出法治的目标;其次是进一步的强化对社会私领域中财产权保护的宪法理念。因为,财产权作为公民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对公民的生产与生活有着密切的作用,私域与公域的分立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分立。而受到传统宪法理念的影响,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在宪法中得到很好的体现,这显然是与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目标背道而驰的。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这一历史性的创举恰恰体现了这一新型宪法理念的要求。其三是权利本位的理念。很显然,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必然要求我们要回归于保护公民权利为中心的权利本位上来,一方面,除了要求公民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大和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近年来为社会和学界所广泛关注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迁徙自由权等。   三、宪法理念转型与2004年宪法修正案公民权利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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