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冷暴力的法律规制

【摘 要】 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及精神暴力,而冷暴力就属于精神暴力,对婚姻关系中被家暴者造成了严重伤害,但是对于冷暴力司法界定困难,立法也不够完善,想要追究责任的难度非常大。为此,国家要尽快完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家庭冷暴力法律责任,丰富证据形式,从而为受害人提供精神受害索赔的权力,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将对家庭冷暴力法律规制进行探讨,提出改善建议。

【关键词】 家庭冷暴力 法律规治。

一、家庭冷暴力内涵及其危害。

对于家庭冷暴力的界定还未在思司法及理论上形成明确定义,通过实践可以总结家庭冷暴力就是对家庭成员以语言或者不作为等非暴力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精神伤害,具体可以表现为使用侮辱性语言诋毁对方、讽刺对方、漠视对方等,或者以经济控制、限制自由的方式折磨对方精神,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破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功能发生了一定转变,导致家庭冷暴力行为比比皆是。

家庭冷暴力对一个家庭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受害人在长期紧张或者冷漠的家庭氛围内,容易出现心理疾病,不仅影响正常的生活与工作,甚至还可能会精神崩溃,出现轻生行为。而成长于家庭冷暴力的子女,不仅长期存在于父母可能离婚的恐惧中,缺少温暖的家庭,进而心理状态受到影响,容易出现自闭、自私、冷漠的状态,甚至还可能会做出报复社会或者轻生的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同时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其和睦与否对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也造成了直接影响。家庭冷暴力下会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家庭成员为了获得精神慰藉很可能会做出出轨、吸毒,甚至杀人等报复社会的行为,增加了犯罪率,同时严重威胁社会安定团结。长期遭受家庭冷暴力家庭成员在尊严及人格权力方面受到严重侵害,也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增加了社会负担。

二、家庭冷暴力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问题。

当前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立法规制,2016年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为经常性采取谩骂等方式实行身体与精神侵害的行为。但是在具体法律条规中,却未对家庭冷暴力加以界定,这为家庭冷暴力法律规制造成了困难。当前,法学界的部分学者认为对于家庭冷暴力不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制,这些学者认为,“冷”作为一种主观感情体会,缺乏统一的标准,通过立法无法有效缓解家庭冷暴力造成的家庭问题,法律条款就会形同虚设,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同时,无限扩延家庭冷暴力的外延也会导致人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基本保障,偏离了立法本意。但是当前家庭冷暴力行为越发频繁的出现,但是受害者合法权益却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必须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冷暴力这种精神伤害进行管理与防治,弥补法律漏洞,更好的保护人权。

(二)认定问题。

家庭冷暴力难于立法的关键问题在于对家庭冷暴力的认定,与外在行为暴力不同,冷暴力的隐蔽性极强,无法行为或者结果上获得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遭受家庭冷暴力的一方往往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本身获取证据的能力就较弱,加之家庭冷暴力的取证困难,更无法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提供有力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伤害的鉴定工作也无法开展,导致家庭冷暴力受害者处于不利的司法地位,降低了受害人胜诉的可能性。对于家庭冷暴力的实施者,由于其行为难以得到法律规制,很可能会加剧其嚣张气焰,导致受害者进入更深的精神折磨中。但若是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人也无法提供未施加伤害的证据,影响判决的公平性,无法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想要实现家庭冷暴力的有效法律规制,必须要解决其认定问题。

(三)惩治问题。

家庭冷暴力行为若是得到认定,则应该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得到相应的惩罚,从而实现法律规制的目的。在婚姻仍然续存的状态下,无法通过经济制裁对施暴者进行惩罚。根据《婚姻法》中的条例也只是指出由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情况,受害方有权向加害方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冷暴力的救济规定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当家庭冷暴力行为无法得到惩罚,反家庭暴力只是作为一种态度而存在时,就无法真正有效解决家庭冷暴力问题,为司法操作带来了较大难度。若是仅仅在事后以索赔经济赔偿的惩罚也无法有效改善家庭关系,维持社会稳定,反而会导致家庭冷暴力立法陷入尴尬境地。

二、家庭冷暴力法律规制建议。

(一)完善家庭冷暴力立法

缺少立法,就无法司法操作提供指导。为了保证家庭冷暴力受害者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武器。参考国外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出台《家庭冷暴力防治法》,对家庭冷暴力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对家庭冷暴力行为责任、具体表现进行规定,并且将其纳入到家庭暴力的防治范围内,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与国际社会逐渐接轨。想要给法官提供衡量家庭冷暴力裁定的依据,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家庭冷暴力的責任构成要件。由于家庭冷暴力与普通的家庭暴力之间有所区别,家庭冷暴力应该形成长期实施的损害人身权利的行为事实,是具有主观故意以及因果关系的特点。为此,家庭冷暴力并不是偶然发生的,长期的精神伤害导致受害人的意志力被压垮。

(二)扩大证据认证形式。

家庭冷暴力法律规制中最难的就是认定问题,考虑到公平性以及举证困难的问题,可以与其他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不同,采取责任倒置制度,具体就是仍然由原告方进行举证,但是当原告方举证不力的情况下,可以同时由被告方对未实施家庭冷暴力而相应举证,从而不仅有利于分担诉讼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受害方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胜诉信心。另外,还需要加强辅助材料的收集。司法实践过程中,加强对家庭冷暴力的认定,不断扩大证据认证范围,可以将相关机关或者个人的合法可信材料纳入到证据范围内,例如街道调解书、公安机关出示的出境记录、家庭成员保证书、医疗机构诊断材料、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年龄与精神相适应的证言及相关证据,都可以作为家庭冷暴力证据,在判决中采信。

(三)依法实行惩罚措施。

对于家庭冷暴力工作还应该遵循以预防为主,通过教育、惩处及矫治综合开展惩罚措施,从而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婚姻存续的情况,还需要辅助以“EAP +法律”的一体化援助模式,为家庭受害成员开展EAP心理帮助,并且通过在社区、电视上开展的“法律大讲堂”,对存在家庭冷暴力家庭进行宣传教育,帮助其尽早预防与防治家庭冷暴力问题。而对于婚姻关系已经结束的情况,还可以支持受害人申请一定的经济赔偿,在法律法规中对该项权力进行明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受害者有权利提出名誉侵害及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局的诊断认证书及家庭冷暴力实施时间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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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昊君、男、1997.8.31、新疆、本科、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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