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爆炸飞溅物引起的触电事故

2014年3月25日下午3时左右,某地震勘探队在山西省某地区发生了一起爆炸飞溅触电事故,造成3人轻伤,爆炸机芯片烧毁。

下载论文网   虽然本起事故损失总计不足5 000元,但是,由于此类爆炸飞溅触电事故性质严重,且在以往类似事故中,造成过高压线路短路、断路甚至机毁人亡等情况,故该地震勘探队机关特委派单位事故调查组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组成,从事故现场环境、技术防范措施和管理等三个方面,对本起事故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还原了事故经过,找到了事故原因,并对事故性质和责任者进行了认定。

事故现场环境及特征   本起事故中的项目位于山西省某地区的一个平原地带。

地势平坦,交通便利,勘探区最高高差不足5 m,属于该地区矿业比较发达的区域,国家、地方、民用电力网较为密集。

事发地点(地震勘探炮井)位于一个380 V民用电力线木杆南侧不足10 m处,该电力线木杆高度不足10 m。

事发现场30 m范围内可见炮井飞溅物痕迹。

民用电力线没有受到损害,井口爆炸线仅略见被烧痕迹。

事故原因分析   地震勘探是以炸药爆炸时产生的能量作为震源,在井中激发地震波,同时利用仪器检测、记录激发地震的反射波、折射波的传播时间、振幅、波形等,从而分析判断地层界面、岩土性质、地质构造的一种地球物理勘探方法。

本起事故中的地震勘探采用的方法是手盘钻成井,成井层位于该地区潜水位(一般为10 m)以下3~5m的隔水层。

下药员将1 kg的震源药柱下至井底,由爆破员和接线员将其激发,完成单点地震勘探任务。

在潜水位以下爆炸,因水为弹性介质体,炸药爆炸时所产生的能量被潜水层覆盖,瞬间转变为地下水弹性波,并在其传播过程中能量瞬间向井口涌动,使井中的水、泥、沙及爆炸线一并冲出井口,产生飞溅物。

飞溅物高度一般可达20~30 m。

由于事发井口距离电力线木杆不足10 m,飞溅物形成的水、泥、沙及爆炸线冲出井口后便搭在了电力线上,使电力线爆炸线连电。

两名接线人员当时违规操作,在接好线后,未将爆炸线平放在地面上,而是手握爆炸线,导致二人触电

爆炸机操作员没有佩戴绝缘手套,在拆离爆炸线时,发生触电

当时三人均被电流击倒在地,手部被电流烫伤。

但是,由于所触发电力线的电压为380 V的民用动力用电电压,且事发时受风力干扰,因此,人员触电时间较短,故受伤者均为轻伤。

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煤田地质勘探安全规程》中第四章物探安全规程第二节地震勘探第188条第6款的规定,地震勘探井位应远离房屋、桥梁、机井、堤坝、地下设施。

距电力、电讯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30 m。

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井位距离电力线的水平距离不足30 m,违背了《地质勘探安全规程》规定,因此,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组分别从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现场技术管理、行政管理和现场相关人员的履责情况等方面对本起事故进行了分析,并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

监孔人员责任

孔位的确定由现场监孔人员负责,孔位确定出现失误,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监孔人员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接线员、爆炸机操作员责任

两名接线员违规操作,在接好线后未将爆炸线及时平放在地面上,导致二人触电爆炸机操作员拆离爆炸线时没有按照规定佩戴绝缘手套,属于违规操作。

以上三人均负有直接责任

班组长责任

地震勘探爆炸安全由炮班班长负责,炮班发生触电事故,班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炮班班长没有对操作人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没有告知操作人员距离电力杆不足30 m的炮井不能起爆炸药,但这应是炮班班长应尽的责任

班组长没有履责到位,负间接责任

技术管理责任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2月21日公布的AQ 2004—2005《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第4.9款规定,地质勘探项目立项报告应有项目工作区安全生产条件描述;项目设计应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项目设计审查应有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应有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本起事故中,技术管理部门在审核单位地震勘探设计时,并没有邀请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项目设计也没有安全防范措施,因此,技术管理部门应对本起事故负有技术管理责任

现场地震勘探线的设计和变更由技术人员负责,地震勘探线的偏移距离应由技术人员负责确定和交底。

但从交底书记录上看,技术人员对孔位的变观(地震勘探测线上的炮点及检波点位置的调整和改变)没有规定和说明,因此,该项目技术人员本起事故也应负有技术管理责任

行政管理责任

项目行政负责人是该项目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没有成立安全领导小组,没有确定人员分工责任表。

虽然在现场发现事发孔位距离电力线木杆较近后派遣了相关人员进行管理,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防范措施,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项目行政负责人负有领导管理责任

根据该地震勘探单位对爆炸安全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如果井口经变观后仍不能保证距离电力线30 m的安全距离,在起爆前应采取抽水、埋孔、堵塞、压土袋等防范措施。

但是,本事故项目的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没有落实,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分管领导责任

生产必须管安全

分管领导在管生产进度的同时没有及时有效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没有做到管人、管事与管安全相结合,对本次触电事故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主要负责人责任

地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因单位缺乏安全生产审批制度,没有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备案制度和出工前安全培训,对本次触电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任

地震勘探触电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野外生产单位尽管没有履行单位规定的项目备案登记制度,但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没有积极主动地向生产单位索取项目情况,没有进行有效的出工前安全培训教育,同时也没有履行安全检查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事故教训及反思   虽然本起事故涉及到多方面的人员责任,同时也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但是,导致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是管理上的严重缺陷。

既有制度缺陷,又有管理不到位,检查不到位,现场主管领导、技术人员、班组长履责不到位等问题。

所有这些问题都指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主管责任人,问题核心是制度存在缺陷,职责考核不到位。

所以,我们在分析事故案例过程中,既要查清事故形成的所有原因,更要查清事故形成的责任连带关系,并在责任连带关系中找出核心的责任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杜绝同类型事故的重复发生。

违规要点:接线员接好线后,未将爆炸线平放在地面上,拉线人员身背爆炸机且爆炸机操作人员未佩戴绝缘手套。

另外,井口没有封死,有爆炸飞溅物产生,一旦遇到触电险情,将危及3人的生命安全

编辑 韩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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