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2012年安全生产责任状量化考核自查报告

建局2012年安全生产责任状量化考核自查报告

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实效,围绕《西双版纳州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状量化考核表》的各项目标考核要求,我局认真对2012年以来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自检自查,通过自查,自评分为95分。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及死亡人数情况标准分40分,自评分40分)   (一)事故死亡人数(突破指标扣20分)   截止目前,在我局管辖范围内无死亡事故。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一起扣20分)   截止目前,在我局管辖范围内未发生重大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与落实标准分10分,自评分10分)   (一)层层签订责任状(含直管企业)。(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我局与各施工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了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和检查考核,奖惩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各施工企业的一项重要依据,切实把责任制落到了实处。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二)上半年对责任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标准分2分,自评分2分)   上半年我局对辖区内三家施工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标准分2分,自评分2分。    (三)年终责任状考评兑现(标准分3分,自评分3分)   年终责任状考评为均为合格,无考评为“优秀”的建筑企业,因此按责任状的要求不给予表彰。标准分3分,自评分3分。    三、监管工作落实情况标准分45分,自评分40分)    (一)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认真召开会议,领导带队开展安全检查。(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传达上级的有关安全工作文件精神,并对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专题研究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我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了一次建筑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有记录,检查情况都形成总结材料。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二)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省厅、州局文件,制定工作措施或方案。(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我局制定了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在春节、泼水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都组织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的预防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三)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切实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和充实监管人员。(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我局成立了以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明确了相关负责人。并根据人员变动及时对领导小组作了调整。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四)建筑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制度或办法执行情况。(标准分5分,自评分0分)    因我局暂未按《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管的通知》(西建质〔2012〕245号)文件要求对建筑安全文明措施费进行监管。此项扣5分。   (五)深化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建标准化工地,召开经验交流会或观摩会。(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由州局组织的标准化工地观摩会。   (六)按月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已按要求每月对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巡查,并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给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落实省政府重点督查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筑安全专项整治。(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我局认真研究制定了《XX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开展清理整顿违章建筑和整治火灾隐患专项工作方案》、《开展建筑施工机电设备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八)扎实抓好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工作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我局认真好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工作,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将该工作落实到位。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九)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按要求报送事故信息和有关资料。(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为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及时会好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我局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按要求报送事故信息和有关资料。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三、其它工作落实情况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年度期间部署的其它工作落实情况,阶段工作总结、报告情况等。(标准分5分,自评分5分)    我局已按要求分阶段的将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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