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法制的法哲学思考——兼论我国企业设立法制

中国编辑。

企业设立是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创办行为的总称。(注:参见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4页。)从企业法律形式来划分,主要有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公司企业。各国法律企业设立问题均作了规制,因为企业毕竟是相对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况且其所具有的赢利为根本目的、财产的规模性等特征决定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法律必须对此有所规制。纵观企业设立法制的发展史,企业设立体制主要有放任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四种。(注:参见张国键:《商事法论》,三民书局(台湾),1994年,第124—125页。)这些体制及相应的系列具体制度内蕴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探讨这些价值取向及其相互关系,对于结合中国国情理性地选择企业设立法制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当今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完善极为迫切,企业设立制度的完善问题更为突出。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