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的概念

目 次  一、私力救济表达  二、私力救济概念观点与分歧  三、私力救济的界定与特征  四、私力救济的分类  私力救济的观念已荡涤到边缘,但其实践依然盛行。

任何关注现实和历史的人们,都不可能对私力救济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毫无知觉。

但所见观点,几乎压倒一切地把私力救济视作边缘性现象—落后、不文明、应予抑制和抛弃。

私力救济概念究竟是什么?人们却模糊不清。

各类辞书、教科书和专著,要么对它浅尝即止,蜻蜓点水般作些消极评判,要么干脆置之不理,甚至其表达也杂乱无章。

因此,考察私力救济概念便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它也构成本文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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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力救济表达  私力救济表达多种多样,其他类似表达至少有自力救济、(私)自力救助、自力救护等,其他相关术语还有自助行为) 、自救(行为)、自卫(行为)、私了、自决、私刑等。

称自力救济者居多,其次为私力救济,两者基本可等同。

在日本,民法称“自力救济”,刑法称“自救行为”,国际法中又表述为“自助”,众多表述实质上是同义的。

1  使用自力救助/护表达的人不多。

不少人将私力救济等同于自助,但自助、自卫只是私力救济的一类。

私了,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一般指私人就争议事项私下协商,不通过法定机构和程序而自行息解纷争。

私了侧重与公了相对,它不象私力救济不包括中立第三者的介入,因为民间调解便属私了,故它并不完全等同于诉讼外和解。

私了通常为和平解决纠纷,但也可能涉及强制。

私了侧重于当事人之间私下双向了结纠纷之结果,而私力救济更强调当事人单方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尽管它本质上仍属双方的互动。

私了一词在某种程度上还带有本不可“私了”之意,尤其在描述刑事事件的私了时。

国际法和政治学领域的自助、报复或自决亦属私力救济范畴,甚至战争也不过是扩大了、最激烈的私力救济

克劳塞维茨指出,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战争使用暴力没有限度,受国际法的限制微不足道,限制与暴力并存,且实质上并不削弱暴力的力量。

2儒攀基奇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因为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因为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国家,因此,其冲突的解决通常是诉诸武力。

可以说,私力救济在国家内部是禁止的,然而在国家之间却是允许的。

”3狄骥也曾论及,国际关系中“是由事实上的权力和现实的权力来掌握决定权的,并且在这一领域中,利益之间的冲突激发了各种各样的斗争、战争,或者其他方式的纠纷

”4国际争端的私力救济从最近美国对伊拉克的攻击可窥一斑。

5  本文中私力救济与自力救济两词作同等使用,但我偏好于私力救济表达,原因一是私力救济暗含着,它不仅包括当事人本人的纠纷解决行为,还包括个人借助其他私人力量的纠纷解决;二是私力救济包括为他人和公益之救济,而并不仅仅只对行为人有利,如自卫不仅保护自已,还保护了同时受威胁的其他人,故私力救济既可是对自我权利救济的自然延伸—顺便关照他人,也可应他人请求而协助之,还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三是以私力救济中的“私”与公力救济中的“公”相互对照,以连贯于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国家与民间等范畴之对比,进而连通国家与社会的理论。

6   在国家及法院出现前,人类纠纷解决完全依靠私力救济

在公权力不发达的初民社会,私力救济纠纷解决之常态,私力救济发达,公力救济疲软。

罗马法未出现私力救济的专门词汇,在浩翰庞大的《学说汇纂》中未见拉丁语“remediuum privati”,只有“remediuum praetoris”(裁判官的救济)这一大致相当于“公力救济”的词汇,其缘由或许可归于当时私力救济作为常态而无词汇产生之必要。

7私力救济一词,法语为“justice privée”,德语为“Selbsthilfe”(亦可译作自助行为),葡萄牙语为“autodefesa”,英语最接近的词汇是“self—help”,而多数情况下它译作“自助”。

有人把公力救济直译为“relief by public force”,8则私力救济对应为“relief by private force”,但经检索词典、搜索网络皆未见如上术语,倒是搜索到许多“private/public remedy”的表达,但“private remedy”系“私人的救济”(remedy of private persons),指私人依法寻求的救济,如基于私法诉权提起的诉讼,显然不同于“私力救济”。

概括之,私力救济译作“self—help(remedy)”较贴切。

二、私力救济概念观点与分歧  关于私力救济概念,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民法学界有关私力救济的通说,认为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分公力救济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侵害的民事权利

自卫行为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请求权而允许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

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形式是民事诉讼。

9他们强调,私力救济权利人未借助国家公力,而以自己力量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合法行为

10其他学者(不限于民法学界)多采这一观点,只是措词稍有不同。

11   上述观点依其脉络,当来自于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

日本法学界通说认为,私力救济权利侵害时,受侵害人不借助司法程序,而通过自己力量来实现、确保、恢复自我之权利

私力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一种事前性、防卫性、被动性私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后者是一种新的攻击行为,指最初权利侵害业已过去并形成一定秩序后为恢复自己权利而谋求的救济,是一种事后性、攻击性、主动性私力救济

法学中私力救济一词通常是被狭义使用的。

12台湾多数学者观点亦同。

13  这种观点及其传播清晰体现在法典中。

台湾《民法》第151条“自助行为”规定: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并非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其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

《德国民法典》第229条“自助”规定:为了自助而扣押、损毁或者损坏他人之物的人,或者为了自助而扣留有逃亡嫌疑的债务人,或者制止债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的人,如果未能及时获得官方援助,而且如未即时处理则请求权无法行使或者其行使显有困难时,其行为不为违法。

14许多国家和地区有类似规定,如瑞士、奥地利、法国、我国澳门等。

15   刑法学界通常只论及自救行为,并认为它相当于民法上的自助行为,而较少提及私力救济概念

自救行为可理解为权利(法益)享有者当权利遭违法侵害时,不通过国家机关法定程序,而以自己力量实现权利行为

16  2.将私力救济等同于自助行为

有人提出,自助行为亦称“自力救济”,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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