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用电节能管理办法

大学用电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用电管理,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建立更加合理的用电节能管理机制,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发[2008]5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学校按照 统一供电、定额免费、分类管理、分级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施用电节能管理工作。

凡由学校供电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用电节能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用电节能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处、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机关行政办公室、学生处、团委负责人组成,学校用电节能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学校用电节能管理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用电节能改革政策制定及相关重大问题决策;负责核准各单位用电补贴额度。

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电力运行规划和日常用电节能管理工作,定期核算单位用电补贴额度。

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学校电力运行规划,对学校供电线路及设备、设施进行大中修缮和改造,并将施工项目的相关资料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基本建设处负责按照学校电力运行规划,对学校新建项目供电线路及设备、设施进行建设,并将建设施工的相关资料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财务处负责使用预付费电表的单位和个人售电,接受使用非预付费电表单位和个人的电费缴纳,负责按照补贴额度为各单位办理用电补贴账户及充值手续。

审计处负责学校电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负责协助后勤管理处完成学校单位用电补贴额度的定期核算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制定与本管理办法衔接和匹配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协助后勤管理处,完成学校单位用电补贴额度的定期核算工作和学校新购大功率用电设备的备案工作。

机关行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机关行政办公用电的管理工作,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使机关行政办公用电保持在补贴限额范围内。

学生处、团委负责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节电节能宣传活动,增强学生的节电节能意识,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节电节能行为和习惯。

用电单位负责落实学校用电节能改革各项工作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单位用电节能管理工作。各用电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用电节能管理措施,保证合理用电,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章 电力设施和用电设备管理。

用电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学校要求,协助安装并使用用电计量设施。用电计量设施如出现不能使用或损坏的情况时,用电单位应立即按相关流程(见附件1)报后勤管理处申请更换,用电个人应立即报后勤客户服务中心申请更换。

学校所有供电接口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所有固定用电设备、器具必须有明确的使用人。责任人负责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管理;使用负责用电设备、器具的安全保护和使用管理。各用电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老化、坏损或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用电设备及器具。

用电单位新购大功率用电设备应按相关流程(见附件2)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并建立使用台账。

用电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和正确使用学校电力设施和用电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改造线路、破坏或更换用电计量设施。对偷电、漏电等违规用电单位和个人,学校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四章 电价和计量收费。

学校供电电价分为国家供电部门确定的基本电价学校电价学校电价根据国家供电部门的基本电价及校内供电线路、设备设施损耗和供电运行保障等支出进行核算确定(见附件3)。

使用预付费电表的单位和个人,按用电补贴审核及使用流程(见附件4),根据用电用途按相应电价到财务处结算中心购电。

使用非预付费电表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后勤动力服务公司负责定期抄录其电表用电额度,并下达扣除用电补贴后的缴费通知单。被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结算中心缴纳电费,逾期每日按应缴电费的3收取滞纳金。

第五章 用电分类和电费分担。

学校用电按用途分为以下几类:

(一)家属(个人)用电;。

(二)后勤保障用电;。

(三)学生宿舍用电;。

(四)机关行政办公及直属单位用电;。

(五)人才培养用电,包括公共教室用电、公共教学实验室用电、学院教学实验室用电、本科生、硕士生及博士生完成毕业设计及论文用电;。

(六)科研实验室用电;。

(七)公共服务用电;。

(八)各类经营性单位用电及基建、大中修项目建设单位用电

家属(个人)用电按照供电局确定的基本电价缴费,费用由各用户承担。

后勤保障用电按照学校电价缴费,费用由各用电单位承担。

学生宿舍用电按宿舍计费,学校根据北京。

市教委关于学生用电定额标准给予用电补贴(见附件3),超出补贴部分按照供电局确定的基本电价缴费,费用由住宿学生承担。

机关行政办公及直属单位用电

(一)学校机关行政办公用电,由学校机关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用电补贴核算标准(见附件3)核算单位用电补贴,超出部分按照学校电价缴费,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二)各学院机关行政办公用电,根据用电补贴核算标准(见附件3)核算用电补贴,超出部分按照学校电价缴费,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三)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部、附小等单位用电,根据各单位近三年用电平均量的90%核算用电补贴,超出部分按照学校电价缴费,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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