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论纲(1)

关键词: 经济法经济发展权经济分配权经济安全权;三位一体;权利的制度化 内容提要: 本文论证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引言首先提出问题,设计研究计划。本论分别探讨国民经济领域中的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的背景与基础,含义和特征,主体、内容和客体,实施和实现。结语概括本项研究的结论,即以发展权为核心,将三种权利合为一体。意在为经济法建立相互协调的权利体系,并使经济法学形成以三种权利基础范畴群。这样,有助于确立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现实基础,也有助于建立作为新兴法学学科的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  夯实基础,体现价值,与时代共进,为法治增辉。这是新兴的经济法的使命,也是执着的经济法学人的心声。——题记一、引言(一) 一个新兴法律部门的出现尽管法学界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存在许多主张,其中对于经济法能否独立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尚有不少分歧,然而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实践已使经济法的定位日趋明朗。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将中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程序法。 论文代写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经济法被认定为“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i] 。2005 年9 月,在世界法律大会上,中国代表的主旨发言重申了关于中国法律体系包括七个方面内容的观点,经济法被称为“国家调控市场运行的法律体系”[ii] (顺便提及,这对于因取消法院经济审判庭而导致否定经济法的思潮也是一种有力的回应和辛酸的反思) 。可以说,在今天的中国,经济法的形成、发展和发挥作用,适乎历史之潮流,合乎社会之需要。(二) 法律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现象、法律内容愈益复杂和丰富。以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作为标准来划分法律部门,遇到了新的难题。一些新兴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社会法的出现,对法理学提出了挑战。法律关系的实质乃是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可以分为:(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2) 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私权利与公权力,构成法律形态中的权利(权力)体系。而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应当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为主旨。在经济法中,比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着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将“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各专设一章;《产品质量法》也是为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故专设一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权利,或称权益,成为法律的核心,履行义务最终是为了实现权利或权益。经济法反映了社会本位与权利本位的结合。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理应将增进、实现、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作为立足的基础和奋斗的目标。 论文网 (三) 经济法向前推进的内在要求“研究从辨异入手。”[iii]与经济法关系密切的相邻法律部门有民法、行政法等。民法中确立了财产权、人身权两大基本权利,其中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而知识产权则兼具有财产、人身两项权利内容。行政法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处罚权等;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法律救济权。经济法的状况如何呢? 至今中国立法上已有一些分散的、具体的权利规定,但还没有出现类似民法、行政法那样统一的、基本的权利范畴。学术界常见的表述方式,一是采用“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提法,这在纵的方面难以与行政法划分边界;二是采用“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提法,这在横的方面也难以与民法分清视野。如前所述,权利法律之核心,经济法也应如是。既然我们认定经济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法律部门,那么,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和以经济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就必须建立起具有自身特色的范畴和原理,而首先则须为经济管理主体、市场活动主体确立基本的权利。这是将经济法向前推进的内在要求,是经济法学冲出“山重水复疑无路”处境的一个突破口。它关系到经济法能否真正站稳脚跟,能否充分发挥价值,因而能否获得世人的普遍认同。与传统法律部门有所不同,新兴的经济法要多一些原创性、多一些建设性,更鲜明地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中国特色。 本文拟提出的问题是:经济发展权经济分配权经济安全权作为一个整体,能否成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 假如能够的话,又如何成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四) 现有的研究基础关于发展权发展权首先是以国际层面上的人权形式崭露头角,并且成为新兴的国际发展法中的基础权利的。联合国文件将发展权确认为一项普遍的、基本的人权。联合国成立60 周年庆典时多次提及“发展权”。2004 年中国修改《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2003 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2004 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的白皮书,第一个大题目即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由中外学者合作编写的《国际人权法教程》专设一章“发展权”,认为它是人权的“新的进展”[iv]。关于分配权。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正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v]。中国经济立法中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杨紫 教授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vi] 。关于安全权。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倍受世人瞩目。中国制定了多项有关安全法律,如《安全生产法》。陈乃新教授认为,经济安全权是经济法的(一个) 特有范畴、重要范畴[vii]。 论文网 综上所述,对经济领域的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分别进行规范和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它属“应然”的问题,尚未达到“已然”的程度。(五) 本项研究的基本思路1998 年秋,笔者到湘潭参加全国第六届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提交了题为《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问题探析》的论文。该文提出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强调发展、公平、安全应当三位一体,并主张围绕发展、公平、安全形成经济法范畴群[viii]。这种初步探索虽然存在许多不足,但仍引起了学界同仁的关注,并给予了很大的鼓励。李昌麒教授曾著文指出:“程信和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角度研究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在这里,我更看重把经济法的全部作用归纳为发展、分配和安全的理论,应当说这种揭示抓住了经济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发展的目标。”[ix]“经济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发展的目标”这一重要提示,使我更觉得应当对以往的研究工作进行补课:经济领域的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其概念如何界定,其理论如何阐析,其对策如何设计。贯穿本项研究的中心思想是:经济发展权经济分配权经济安全权,可以成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并且,它们之间应当形成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联系。这样,有助于确立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现实基础,也有助于建立作为新兴法学学科的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

毕业论文 上述思路是否合适,尚祈实践检验和专家指正(故本文只是一个“论纲”,许多方面尚未展开;而且还只是很不成熟的“初稿”,诚盼各种批评意见) 。必须说明两点:第一,民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等实体法部门也会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涉及经济领域的发展、分配、安全问题,法律之间存在某些交叉现象并不奇怪。但从宏观的角度,将国民经济领域的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作为一个整体安排,则为经济法所特有。此外,经济法中的权利与其他部门法中的权利也有着一定的联系,如发展权以财产权为基础,初次分配权以劳动权为基础,安全权需要刑法的保障,等等。如同外国学者所说,在某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x] 。第二,“人权”的概念在多数场合下只适用于个人,而本文所称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不仅指“人权”,更包括“国权”,即本文特别强调国家经济发展权、国家经济分配权、国家经济安全权。二、经济发展权(一) 对发展的认识发展,表示事物的质和量的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相关的概念有增长、发达等。发展涉及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本文着重从法律的视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 代写论文 发展,这一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是推动历史前进、谋求人民幸福的根本或说关键。中国将发展定为国家的“第一要务”,并强调“发展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此同时,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又响亮地提出主张:要使21 世纪真正成为“人人享有发展的世纪”。就中国国内情况而言,20 多年来国民经济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问题:生产力和科技、教育还比较落后;经济结构不合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差别、地区差别仍然很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就业矛盾突出;社会保障压力增大;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对外经济竞争力不强;等等。就国际情况而言,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经济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仍是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经济发展权,正是基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规律性。(二) 国际社会中的发展权状况及其启示在国际社会中,发展权经历了、并且正在经历着从理论层面向实践层面,即从抽象概念到具体制度的演进。1970 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塞内加尔人) 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发展权》的演讲中,明确地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认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 代写论文 涉及发展权的国际性文件中,1979 年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首次以联合国名义认可了发展权;1986 年的《发展权利宣言》将发展权初步确立起来了;1993 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发展权利宣言》的精神,使发展权的思想、措施更为全面、系统。此外,其他一些国际性文件,也直接或者间接地涉及到发展发展权的内容。《发展权利宣言》第1 条开门见山提出: (1)“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2)“人的发展权利这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这一条揭示了发展权的基本思想。发展权是对1966 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人权的“新的进展”,它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对人权、对发展权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并已在官方文件中明确使用“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特定术语;但迄今为止,在中国的立法中尚未采用“发展权”的概念。发展权不仅属于“人权”的问题,更是属于“国权”的问题。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关键的任务是发展国民经济,对发展怎么强调也不为过。至于采取何种“发展模式”,则应从本国实际出发。中国现已提出立足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和决策。“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与“科学发展”、“和谐社会”是一致的,依法治国包含着运用发展权促进和保障发展。国内立法中要不要引入“发展权”的概念,要不要将发展事宜上升为发展权范畴,要不要从科学发展观推进到经济发展权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法,现在应该研究这一问题了。 论文代写 (三) 发展权的含义本文着重探讨经济法中的发展权,即经济发展权。它是指国家、组织和个人参与、从事经济建设,并能够享受这些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可见,发展权包括两个方面的权利:一为参与权;一为受益权。这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参与为基础,受益为目标。但是,发展权主要是参与权,强调竞争(博弈) 与合作(协调) 。理解发展权,必须把它与国家主权以及一般人权中的生存权、劳动权和环境权联系起来。国家主权中包括发展权发展权同其他各项人权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就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关系而言,反映着两种层次的人权水准:由低到高,有先有后。比如说,中国人已经站起来了,这是生存权的体现;中国人开始富裕起来了,这是发展权的体现。就劳动权与发展权的关系而言,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权并都应该参加劳动,因而劳动权成为发展权基础。就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关系而言,它们同属于人权的“新的进展”,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应当同时并举,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生产,因而环境权成为发展权的保障。把发展权与生存权、劳动权、环境权有机配合起来,才能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小康社会的理想境界。发展权的实质在于对人类社会的经济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即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获得增量利益并共享有这些利益;在人权体系中,它是一种“新的进展”,可以相对独立;它既具有本土性,又具有世界性;它处于动态之中,发展内涵的不断丰富引致发展权内容的不断丰富。这些特征,显示出经济法的国家因素影响和社会权利本位,区别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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