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协调发展分析

一、我国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现在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中国金融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金融体系逐步完善。

尽管取得了这些成就,但从总体上看,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还须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1.相对于中国的实体经济需求而言,中国金融创新的供应仍然处于短缺状态。

迄今为止的中国的金融发展过程中,数量扩张是一个很突出的特征。

尽管在某些指标上我们已经接近西方发达国家水平,但在同一数量级或规模水平上用效率的尺度来衡量,中国金融体系的效率还处于较低水平上。

2.在具体业务内容上,我国金融创新总类和完善程度不够

首先,我国金融负债类业务创新和资产类业务创新发展严重不平衡。

银行存款等负债业务一直是各商业银行竞争相对激烈的业务领域。

而在我们的资产类产品以消费贷款、银团贷款等为主,欧美银行业很流行的平行贷款、分享股权贷款、组合性融资等品种还未出现。

其次,大部分金融机构金融创新上更多的是对赢利金融产品比较关注,开发规避风险的金融创新产品力度和重视不够

一些具有重要风险管理特征的金融工具,比如互换交易、期权交易等等在人民币业务基本没有。

二、相对来说,我国在采用稳健的金融政策和管理同时,我国金融监管机制还是不够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金融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

我国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只有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制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个别金融规章,以及在《会计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零星规定,这些规定不仅零散、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很大的漏洞。

2.金融机构退出规范机制不合适金融发展

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既不系统,制度设计也过于简单和原则,并且缺乏对金融机构退出后的补救制度。

在随着国外金融机构的大举进入,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国际金融形势的复杂化,金融机构退出、国外金融机构退出波及国内分支机构的问题将涌现,市场退出制度规定的不足在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妨碍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建立。

3.在金融发展自由化和国际化下,面对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传统金融业务界限日趋模糊,金融机构逐步从分业经营过渡到综合经营。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分业监管的传统方式,对于不断进入外资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力差,存在不能及时、有效发现风险的实际问题,更加对于推进我国金融业务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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