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不宜由公安机关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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