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路径选择与司法应对的策略分析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论文网。

作为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并存的民间借贷,其利率的市场化发展反映了一种适应性的民间自发创造。在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在政府管控之下没有发挥出正式金融制度有益补充的作用,成为一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而致的变异产物。在市场经济国家里,民间借贷利率主要由民间资本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并与国家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等经济因素形成互动关系。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规定的4倍上限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和意义,在此情势下,应当尝试建立以疏导为核心的新型利率规范机制,以此推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运作,并通过建立新的法律选择以规范民间金融的未来走向,从而更加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进一步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助推器作用。一、利息利率的属性(一)利息对于利息的属性,似乎早有定论。威廉配第认为,利息是因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是放贷人对自己做出的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之前不收回贷出货币的承诺的补偿:①亚当斯密认为,利息来自使用货币所获得的利润的一部分;②凯恩斯则认为,利息是在一个特定期间内放弃流动性的报酬。③虽然站在资金供需的角度看,利息是所有权的报酬,但追根溯源,利息真正来源于经济体的实际增长。正如马克思早已指出的,利息是劳动人民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个剩余价值就是经济的增长部分。④。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二)利率利率作为利息与本金的比例,被视为货币作为一种商品的价格,以公示表示:利率=利息/本金。从长期来看,利率取决于经济体的实际增长,是经济体的自然增长率的一部分,短期来看,利率由供求双方谈判力决定,供求双方的谈判力又与资金供求、政府干预、物价、风险等因素有关。因而利率大小归根结底受经济体发展状况的制约,同时也会因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具有多样性。(三)民间借贷利率与官方利率的外生定价机制不同,民间借贷利率是一种内生的定价机制,由民间借贷市场的状况决定,具有自发性,是反映资金市场状况的指向标。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随行就市,一方面,反映了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对官方确定利率具有参考价值;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对正规金融的有效竞争,推动金融业特别是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二、不同类型下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区别(一)我国利率的生成路径以管控为特征的模型分析民间借贷民间个人及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经济现象,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信用形式。它包括民间金融的各种形式和活动,即资金的盈余者通过各种手段将资金贷给短缺者,后者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在我国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企业和个人之间借贷;二是有组织的借贷,包括合会、标会、地下钱庄、典当行、担保公司、私募基金等。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浓厚的传统渊源,在我国早期社会就已存在,在当下社会仍然很活跃,最近几年更是呈现出日益繁荣的趋势。⑤ 论文代写 我国民间借贷利息进行上限规制历史久远,如《汉书》就有取息过律被免去侯爵的记载:唐朝、北宋、南宋、元朝、明朝、清朝基本上都有息不过本的规定。⑥20世纪初期,民国政府规定,只要不超过工商业利润、有利于扩大再生产的利息就是合法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利率放任政策,国家对私人之间的借贷利息不予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有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只是作为借贷依据,但到了后期,市场利率畸高且混乱,国家开始严格控制利率市场,官方利率政策的主要目标就是降低利率水平,民间借贷的发展也受到了压制;改革开放之后,为发展经济,刺激信贷市场,国家连续几次调高存贷款利率利率政策也开始逐渐放松规制,但总体来说,利率控制得还是比较严格。由此可以看出,自古至今,我国实行的利率政策以管控为典型特征,反映了统治阶层对经济领域的过度干预,这与我国传统经济文化与根深蒂固的统治思想观念是一脉相承的。(二)发达国家利率的生成路径以疏导为特征的模型分析在欧洲,12世纪以前,当时的借贷主要是消费借贷,教会禁止收取利息。随着贸易的深入发展,从16世纪开始,放款收息开始逐渐被接受,如英国于1545年通过的一项法案就允许收取10%的利息。19世纪下半叶,自由主义达到鼎盛,从1853年到1868年,大部分欧洲国家都取消了利息规制法,如英国1854年最终通过了彻底废止利息规制法律。⑦随着经济的继续发展,欧洲各国对利息的管制越来越宽松,发展至今,大多国家对利息设定上限,或者即使设定上限,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在美国,各州的高利贷管制法大多设定一个基本利率,再根据借款的数额、用途、是否设定担保等要素分别作出规定。如阿拉巴马州设定了8%的普遍限制,但对于不同放贷人又给予了许多不同的例外,如对Payday Lending行业,给予的上限换算成年息高达455%;加利福尼亚州对不同用途借款设定了不同上限,并把年息超过45%的借贷行为视为犯罪;特拉华州和爱达荷州则对借贷利息设定上限。另外,在美国法上,鉴于借款人不断通过规避规则逃避高利贷管制,显失公平规则在调整利息过高乃至价格不对称情形中的作用也日益提升。⑧在德国,立法上没有具体、刚性的利息管制规则,只有一般性条款。《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1款规定,违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第2款规定,特别是当法律行为系趁另一方处于困窘情境、缺乏经验、欠缺判断力或意志薄弱,使其为自己或第三人的给付作出有财产上的利益的约定或者担保,而此种财产上的利益与给付显然不相称时,该法律行为无效,此款通常被称作暴利条款。⑨这两款在适用时,应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角度判断。就客观条件而言,区分消费者信贷和企业信贷而适用不同的规则,对消费者信贷利息规制严格,年利率超过30%通常即被认为满足了暴利的客观要件,而对企业借贷则较为宽松,即使年利率为94%或者180%时,也不当然构成违反善良风俗或暴利。⑩主观要件方面,这两款都要求主观要件,尤其是第2款的暴利,需要一方被利用处于困窘情境、缺乏经验、欠缺判断力或意志薄弱。总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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