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信箱:学生会权益部信箱

咨询律师:欣和律师事务所 姚启亮   母亲改嫁后子女的抚养费由谁承担?   我今年14岁,父亲早逝,母亲改嫁,由奶奶捡破烂供我上学,但奶奶已年过古稀,越来越无力承担我的读书费用。为此,奶奶和学校老师曾经多次找到母亲,让她承担我的读书费用,但母亲说,她现在已改嫁,而且要养活别的孩子,上不起学就别上了。请问,母亲改嫁,就不用承担我的抚养费用吗?   云南李娟   李娟读者: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母亲改嫁,并不能改变母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因此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父亲早逝,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如果你母亲不愿承担对你的抚养义务,你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由奶奶及学校作为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能要求怀孕女工上夜班吗?   2005年1月,我去医院进行定期孕检时,医生说我怀孕已超七个月,注意不要上夜班,并且应该在工作期间多休息。次日,我持医院相关证明要求单位不再安排我上夜班,并允许我在工作期间适当休息。单位不同意我的要求,指出要么继续上班,要么扣发工资、奖金。我对此很不理解。请问:单位能要求怀孕女工上夜班吗?   吉林 刘艳萍   刘艳萍女士: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怀孕女工上夜班不能一概而论,主要取决于女工怀孕时间的长短。《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根据该规定,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其上夜班女职工对该要求也可拒绝。但对怀孕七个月以下的女职工,《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也未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其上夜班,因此,单位可以要求怀孕七个月以下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不过,单位应尽量照顾怀孕女工,给予人文关怀,尽量少安排或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下的女工上夜班。   丈夫玩失踪,我怎样办理离婚手续?   我与丈夫于1998年离开家乡到广州打工。2001年起我丈夫在广州的另一个区打工,并与一个四川女子住在一起。为了躲避我,他们几乎每半年换一个地方居住,使我很难找到他们。现在我想早日解除这个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可不知去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广东 郭春红   郭春红女士:   你所提的问题,实际上是哪个法院对你离婚一案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看来,你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向你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如果找不到你丈夫现居住的地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你还可以向你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公告”离婚。   我应该有这样的义务和责任吗?   我有一个好友,堪称姐妹,她有一个10岁的弟弟,她的父母对我很好。去年初,她父母认我做干女儿,我欣然答应了,这样我和好友的关系又进了一层。   后来,干妈多次在我面前说,以后就多个女儿孝顺他们了。听到这样的话,我并没有多想什么,经常过去帮忙做家务什么的。去年底,我结婚了,干妈振振有词地说我有义务对待她和干爹像我对待亲生父母一样。而且干弟还小,需要读书,我应该在经济上给予帮助。而我的父母、老公都不赞同她的说法,也不承认这个关系。请问我应该有这样的义务和责任吗?   宁夏林琳   林琳女士:   你所说的“干妈”、“干女儿”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或养父母子女关系,你与“干弟兄姐妹”之间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权利义务。你们之间的关系属于感情层面的关系,所谓“干妈”、“干女儿”,属于这种感情关系的定位或者确定,相互之间不因这样的关系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双方可以基于感情和经济能力,相互帮助。   可否对前夫包“二奶”的房子进行分割?   2005年1月,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当时我俩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并已兑现。前不久,我发现前夫在两年前背着我悄悄买了一套价值近40万元的商品房,该房子一直由他的情人居住着。我认为,这套商品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也享有一半的份额。我觉得被他欺骗了。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前夫分割这套房子?   海小琴   海小琴女士: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另外,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前夫在与你离婚时,将其利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金屋藏娇”,不让你知晓,其行为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可以肯定,你俩当时协议离婚时,你前夫对你有欺诈的情形。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规定,你完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那套商品房重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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