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责任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证明责任   论文摘要:证明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学界有三种界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

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危险负担说又称为结果责任说,指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负担

一、证明责任含义   证明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学界有三种界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

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危险负担说又称为结果责任说,指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负担

我们认为应当把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区分开来,因此赞成危险负担说。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证明责任主要是因为有时会出现无论如何也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而法院并不得因此而拒绝裁判,这时只能假定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而作出裁判

证明责任作为一种败诉风险,也迫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二、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又称行为责任,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负有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存在的责任

它与证明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联系在于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和动因,前者是后者的派生或投影。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二者性质不同。

前者为行为责任,后者为结果责任,是败诉的风险负担

(2)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

前者产生于双方当事人为避免败诉而竞相说服法官的必要性,后者产生于在案件真伪不明时法官也必须作出裁判

(3)责任诉讼过程中是否会发生转移不同。

前者是一种动态的责任,在证据过程中会随举证必要而转移,后者是一种固态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由某一方当事人负担

前者可以双方当事人负担,因为一方负担提供本证的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另一方负担提供反证的现任;而后者只固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4)能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不同。

有无举证必要,须视诉讼中的实际情况而定,无法对前者预先分配;后者在诉讼发生前就分配于双方当事人

三、证明责任主张责任   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负有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若不加以主张,便有受到法院不利裁判的危险。

依据辩论原则,提出何种诉讼请求和以何种事实作为诉讼请求的根据是当事人的事,法官对当事人诉讼中未主张事实原则上不予考虑。

因此,当事人为获得有利的裁判,须向法官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若不加以主张,法官在裁判时将认为该事实不存在。

从现象上看,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被告在答辩时,就须提出一定的事实主张,然后才产生提供证据责任,最后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才承担证明责任

但从实质上看,预置的证明责任使当事人知道哪些事实应当在诉讼主张并加以证明,也即证明责任先于主张责任而存在。

从上述分析看,两种责任是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的。

主张责任主要源于辩论主义的要求,而证明责任则源于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状态及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要求。

四、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交示同法律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

一般来说,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理应负担证明责任,但因此而绝对化,由原先负担全部败诉风险会极不公平,特别是在证据控制在被告手中而原告通常处于无证据状态的情况下,就必然使原告负担过重,导致原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严重不平等,也会使证明活动复杂化和导致诉讼不经济。

证明责任的分配还源于一定立法政策的需要,如在特殊侵权诉讼中侧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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