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可得利益认定的司法会计对策

违约可得利益认定的司法会计对策

可论文联盟得利益是指合同双方在适当履行合同以后可能实现或取得的利益违约可得利益是指因一方违约而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非违约方在合同得以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依靠司法会计技术计算违约可得利益已成为体现法律公平性之必然趋势,但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规定却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缺少具体规则指导。为此,本文试图就违约可得利益认定的司法会计运用规则等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一、违约可得利益之确认原则  司法会计是利用会计和其他相关信息认定案件事实,以支持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判定案件的一种业务技术手段。因此,司法会计在计算违约可得利益时,不仅应当遵循经济规律,还应当遵循法律规则。  (一)违约可得利益确认之法律依据  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看,《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76条又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2004年修订的《种子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代写论文   从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看,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通过对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梳理可见,在我国,计算违约可得利益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违约可得利益确认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文认为,违约可得利益的确认,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照经济利益可用货币计量的会计规则予以确定。为此,违约可得利益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之间依意思自治原则订立的合同,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公序良俗,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均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因此,违约可得利益的计算,首先需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法律已经赋予了当事人依照双方合意约定违约金的权利。合同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合同法一方面从积极的角度确保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获得履行利益,另一方面又保障当事人能够获得违约救济,减少和限制额外风险。因此,在合同法律制度的维护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既会从积极的方面考虑履行合同可能带来的利益,又会从消极的方面考虑违约可能带来的风险。合同约定的违约可得利益,实际上也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钱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各方在合意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乃意思自治的后果,也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交易风险进行的合理预见,因此,司法实践中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遵循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的原则。  2.合法性原则  司法会计在计算违约可得利益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司法会计计算违约可得利益所遵循的合法性原则具体体现在运用以下规则上:

论文代写   一是运用完全赔偿规则。即违约应当对因其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当事人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13条、《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以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失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规定可以看出,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当然,完全赔偿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各种损失应当赔偿,只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完全赔偿,若是因其他因素导致损失发生或扩大,还需要同时适用其他赔偿规则加以限制。  二是运用减轻损失规则。即在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损失后,非违约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该条规定是对非违约方的一种义务要求,由此,在确认违约所得利益时,因非违约方不履行减轻损失义务造成的损害,应当由非违约方承担。 毕业论文   三是运用过失相抵规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均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损失赔偿责任的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代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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