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现代公共治理的本质题目(1)(1)

公共治理研究通常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治理者的态度和公众的态度

站在治理者的态度上,公共治理研究主要关注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公共部分,如何才能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治理

站在公众的态度上,公共治理研究主要关注“公民怎样才能从政府那里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注:Howard Frant:Useful to Whom?Public Management Research,Social Science,and the Standpoint Problem,International Public Management Journal,Volume 2,Number 2,1999,p.324.)。

显然,这两种态度都没有脱离公共利益这个核心题目:前者以“公共部分如何实现和服务于公共利益”为焦点;后者以“公共利益是怎样被实现的”为焦点。

进一步对比可以发现,前一种主张所说的公共利益多半是抽象的,而后一种主张则意指现实的公共利益,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事实上,研究公共利益时有两个关键题目不容回避。

第一,公共利益是抽象的(虚幻的)还是现实的(具体的)?第二,公共利益共同利益完全一致吗?围绕这两个题目,本文将在区分公共利益共同利益概念差别的基础上,界定公共利益的本质内涵;进而力图阐明公共利益乃是现代公共治理的本质题目

一、对“共同利益”的概念辨析 “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两个轻易混淆的概念。

两者在词源上有很大的“相似性”。

通常所说的“共同利益”有两个英文词与其相对应,即common interest和generalinterest。

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common在被解释为“共有的、共同做的、共同受到的”时,是指“两个人或更多人,或者是团体、社会的尽大多数人所享有的东西,所做的事情,或是属于他们的东西、对他们有影响的东西”。

而general则被解释为“普遍的、全面的”,此时它指“影响所有人或尽大多数人(的事物)”。

(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第612页。

) 可见,“共同利益”首先是指“多数人”的利益

“多数人”可能是指两个人、少数几个人、尽大多数人甚至是所有人。

他们都可能从“共同利益”中获益或受其影响。

这是共同利益的相对普遍性。

同时,“共同利益”是被“共享的、共有的、共同承担的、或者是共同受到影响的”。

它与共同态度共同的行动相关。

它不局限于某个单个的个体,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其所独占。

这是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

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

我们将分别阐述这两种指代关系。

(一)共同利益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

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或是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分别看作是共同体

作为现实的载体,这些不同层次的共同体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利益共同体

在对这些利益共同体进行考察时,可以采取几种视角:一是以单个的利益共同体为单元,分析其共同利益的属性;二是以不同层次利益共同体的相对关系为单元,分析共同利益的相对性。

1.共同体的规模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由相关成员组成的。

成员数目的多少,影响着共同体利益的内容。

既然共同体利益不局限于某个或某些特定成员,它就应该是尽大多数成员或者是所有成员共同利益诉求。

共同体规模越小,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简单、越狭窄;共同体规模越大,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复杂、越广泛。

但无论如何,共同体利益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

这是由利益需求“总量”和利益差异程度所决定的。

最为主要的是,共同体规模制约着共同体利益的认可和确认。

共同体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利益聚合比较轻易实现;或者说共同利益轻易被认可和确认。

随着共同体规模的不断增大,利益的差别性和多样性使得共同利益的“形成”越来越困难,因此也只能在形式上用尽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来代表共同体利益

这在实践中存在困境:“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原则是否忽略甚至是侵犯了少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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