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与法治社会中的德治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这番讲话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形成一种呼唤道德建设的社会舆论。

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应当对这种现象作出理论上的回应。

可以引起理论思考的问题很多,其中比较基本的可能是,什么是德治,它与民主法治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探讨这些问题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必需的工作。

应当说,德治并不是现在的话题。

中国古代儒法两家曾就法律与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进行过争论,他们的争论内容类似法治德治的关系。

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中也有大量的关于道德教育的论述,尽管他们并没有使用“德治”这样的词汇。

本文把德治作为一种历史和社会思潮加以讨论,并希望总结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的德治观,以求恰当地处理德治民主法治之间的关系。

一、 关于德治概念视角首先需要梳理德治概念

人们主要是在这两种含义上使用德治这一概念的。

一种是弱意义上的德治概念;它所意味的德治主要是相对于法律强制而言的,德治是指以说服、教育的方式而不是以威胁、强制的方式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品质,维护社会秩序。

一种是强意义上的德治概念;它侧重于灌输某种道德观念,对手段或方式不作限定,可能兼采说服和强制的手段。

这两种概念有着强弱之分。

在第一种概念下,德治的实行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它并不排除法治作为相对独立的治国方略,并没有取消法律的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

当然,说它是弱意义上的概念,并不是说德治的效果不会很大,而是说这种概念在治国方略上不具有排他性,不含有道德至上的意味。

第二种概念之所以是强意义上的,因为它强调道德至上,强调建立一个道德理想国,而法律不过是纯粹的推行道德的工具。

现在人们主要是在第一种含义上使用德治概念的,而第二种德治概念则在中国古代和西方历史上的某些阶段比较流行。

笔者赞同第一种概念,反对第二种概念,有关理由将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加以说明。

我们现在来分析人们在言说和主张德治时的视角

所谓视角,这里指的是一种主张或观点背后的阐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角色和姿态,包含着言说者或主张者的价值立场。

对于包括“德治”在内的任何一个问题,视角不仅是多样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视角,而且是复杂的,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境况下有不同的视角

有时,一个人侧重于从某个视角发言,但是也可能兼顾另一个视角,因此他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视角意识可以帮助我们对自身的或所接受的观点有一种反思的态度。

视角意识启示我们在谈论德治或者看到别人谈论德治时,应当注意这种德治:(1)对象或客体是谁:谁或哪个阶层的人应当接受谈论者所说的德治;(2)主体是谁:谁有资格去实施德治,教化别人;(3)内容是什么:希望灌输一种什么类型或性质的道德观念,或者旨在排挤什么道德观念。

所灌输的观念未必是德治论者自己奉行的道德观念,而是德治论者希望德治对象接受并奉行的观念;(4)主要使用什么方式或手段灌输或保护某种道德观念。

德治的这几个方面在谈论者的言说中并不都是鲜明地表现出来的,有些方面是隐含的。

我们必须通过追问来弄清那些隐含的方面是什么。

视角意识还启示我们弄清自己和他人的的理论出发点或者预设

这里所说的预设没有贬意,因为预设有可能是正确的、成立的。

德治论者有一个共同的预设:人的道德水平是可以改善的。

这是一种比较乐观的人性观。

除此之外,大多数德治论者可能有这几个方面或明或隐的预设

不同的德治论者的具体预设内容可能是不同的。

第一个预设是,德治论者一般把自己或者某个阶层排除在道德建设的对象之外。

这意味着他们有意无意地自认为是一个道德良好者,自身的道德是不需要建设的。

也许有人反驳说,这样的预设是不存在的。

德治论者也许并不自以为是,也许是一个愿意接受批评和经常自我批评的人。

他们会对自己提出严格的道德要求,主动地剖析自己的过错——“吾日三省吾身”,[1]或邀请别人的批评,或者在接受别人的批评时采取一种谦虚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就像“自古圣贤乐闻诽谤之言”、“闻过则喜”一样。

他们愿意这样做,以便提升已有的道德水平,达到一个更高的境界。

但是这样的反驳依然表明,德治论者具有比他们心目中的其他德治对象更多的道德优点,例如,首先意识到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谦虚,具有更多的向善心、更大的向善可能性和更自觉更主动的向善品质。

第二,某些人或某个阶层的道德水平是堪忧的,是处于较底层次上的。

总之,他们总是在某一或某些方面没有达到应有的层次,至少他们缺乏自我教育、自我向善的能力。

他们已经堕落、即将堕落或者有堕落的危险。

如果不挽救他们他们将无可救药;如果不对他们进行教育,他们将无以进步。

第三,预设了唯一正确的道德观念。

至少在德治论者主张进行道德建设的领域内,存在着唯一正确的道德观念,那就是德治论者所抱有或欢迎的道德观念。

这些预设的典型例证就是中国古代儒家有关道德教化的论述。

儒家在人群上有“君子”与“小人”之分。

[2]君子自修其身——“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小人则要接受教化。

儒家人物董仲舒、韩愈等在人性问题上有“性三品”之说:“圣人之性”、“中人之性”、“斗筲之性”。

[3]上等品行的人具有教化下等品行的人的当然权力。

儒家预设他们所主张的一套纲常伦理为家庭领域乃至社会和国家领域唯一正确的道德观念。

清末的一些儒家人物曾愤怒地指责与儒教伦理不同的自由、平等之说为洪水猛兽。

而在民主社会,自由、平等之说则可能是流行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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