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典卖制度及其蕴含的文化特色

【摘 要】 权是我国传统物权卖是设定权法律事实。

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繁荣期从现有史看卖有量献记早出现宋代这期权也得到快速发展。

拟从卖关系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卖程序、卖制蕴含国古代法律化特色对宋代卖制作些初步探讨。

【关键词】 宋朝 权 化特色、宋代卖关系主体()卖双方据宋代献记卖关系有双方当事人卖己物品以获取价人被称“业主”也就是物品所有权人支付价使用卖物品并收取所得收益人被称“钱主”。

宋代田宅宋代田宅人多是耕农和半耕农并且是田宅合法所有权人。

如没有所有权而卖他人田宅可能受到“杖”刑罚情节严重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无子寡妇无权卖田宅

妇女从事田宅交易北宋期就出现了。

根据《宋刑统·户婚·卖指当论竞物业》记卖田宅必须由尊长钱主钱主亲信当面署押契帖妇女业主不可以当面交易必须隔帘幕商量交易

没有子孙或者子孙十六岁以下妇女无权卖田宅否则会受到刑罚处罚。

[]卑幼卖田宅被严格限制。

如是晚辈瞒着长辈擅将田宅卖、质押或者冒充尊长姓名他人做担保交易无效钱财和物业各返还。

尊长也有定限制尊长不得任卖卑幼田宅

宋代对卑幼私卖田宅严格限制出保护卑幼继承权考虑宋代尊长也样加以限制如尊长卑幼确不知情情况下处分了卑幼财产处分行无效田和钱各退还给业主钱主如卑幼知情那么钱退还给钱主等到约定期钱主要返还田产。

(二)牙人牙人交易环节人。

北宋商品济发展迅速各式各样行业进入流通领域商品交易围和品种也随扩牙人种类和分工也进步细化出现了贩卖香贩香牙人、买卖牛马牙人、买卖田地屋宅介牙人除还有牙婆、米牙、鱼牙等等。

官府也加强了对牙人管控当有两类牙人种是由官府直接管理被称“官牙人”另种是从事民交易牙人官府采取是登记册管理办法。

北宋期对牙人管理更严格和规据李元弼讲交易牙人“须召壮保三两名及递相结保籍定姓名各给木牌子随身别年七十已上者不得充。

仍出榜晓示客旅知委”[]也就是交易牙人年龄必须七十岁以下有人其提供担保并且主管官司批准发给记了基信息“身牌”才能从事交易牙人活动。

二、宋代卖关系客体卖客体即卖对象。

我国古代法律没有动产与不动产概念宋代动产与不动产都是可以卖卖对象有田宅、六畜奴婢。

六畜按传统说法应指马、牛、羊、鸡、犬、豕各财产地位是不尽相。

卖对象有所变化。

乾道七年二月日诏云“所有人戶卖田宅、船、马、驴、骡外尚有牛、驼”。

这些物业是重要生产和生活。

上述物业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由卖特定情况下可能受到不程限制。

赃物。

宋代法律规定盗窃他人田宅卖杖情节严重以盗窃罪论处牙人知情与盗窃者罪;二共有财产。

“众分田”即尊长世还没有被子孙分割庭财产性质上属宗族公有法律是禁止卖如子孙私卖其他继承人可以向钱主追回田宅但是卖超十年就不能追回田宅只能返还定金钱如十年卖人已死亡或者卖超二十年则法律不再管理;三祭田、墓田也不得卖。

三、宋代卖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业主权利与义处分权。

卖不是卖业主对卖物业依然享有所有权不损害权人利益前提下出人可以其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比如业主可以出卖物业只是出卖先问权人是否购买。

二、赎回权。

双方卖会签署份契约契约明回赎钱主持有上半部分业主持有下半部分回赎期届满业主可以随要回赎产但是如业主丢失了契约则会丧失回赎权如期届至业主无力回赎产可以要业主支付产价值与价差额如钱主不愿支付则视钱主放弃其先买权那么业主就可以将产再卖给别人。

三禁止业主对产重复卖出期限届满不得强行收赎回赎必须将原价归还权人。

(二)钱主权利和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旦权成立权存续期钱主就可以收取产收益钱主无须向业主支付使用费钱主义就是向业主支付约定价。

二除了上述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外钱主还享有“物上请权”也可以对产出租、抵押但是原则上无权出卖产。

钱主有妥善保管和修缮产义如产毁损灭失钱主有错要承担赔偿责任没有错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钱主无须赔偿但是也不可以要业主提供另产替代毁损灭失死亡产。

三如业主卖期届满无力回赎钱主不能直接取得该产所有权只能把产再给他人。

业主放弃回赎权则钱主有优先购买权。

了保证钱主利益法律规定钱主优先购买权优先亲邻优先购买权。

(三)牙人权利和义宋代牙人主要承担交易居工作方面对沟通买卖、促进商品流通、协助官府纳税发挥了重要作用另方面牙人常欺行霸市和有欺诈行也会产生扰乱市场、阻碍商品流通消极作用。

宋代统治者强化市场管理对牙人也加强了管理规定了牙人诸多义核清事实。

牙人接受卖主委托才能开始介活动其重要职责是核清交易物业所有权归属及合法性如核实是否有重复当、是否是虚构产业、是否是族共有产业等等情况。

二促成交易

牙人主要职责即是说合买卖牙人确定物合法性以就可以评议交易参考价格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依照定习俗寻交易对象积极促成交易[3]。

三协助纳税。

牙人木牌上有不得将印税物货交易容揭示了牙人协助纳税义。

除外庄宅牙人还承担官府记录已成交但尚投印割税交易

四担保交易

法律规定订立契约牙人必须参与对交易承担连带责任有甚至要牙人己产业上设立物保以起到担保交易作用。

牙人权利主要是根据其居行收取定“牙钱”实践多是按照交易数额确定收取比例具体数额往往是双方约定。

宋代牙人管控定程上保证了官府对各种商业活动规保护了客旅财产权益对稳定市场、促进商业活动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宋代卖制程序要宋代卖制对权设立规定了与绝卖样严格程序。

权设立必须法定程序和手续只有依照这些手续确立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亲邻批退宋初立法规定了卖物业必须先问亲邻程序即先问房、族亲属要不要不要并且契约上署名放弃优先权再问四邻如房亲和四邻都不要业主才可以与其他人进行卖交易

但是了保护出业主利益宋代法律也规定了如房亲出价低其他人等业主可以和出价高者交易

(二)立契宋代土地卖属要式法律行契是交易凭证有证明所有权归属效力因十分重要。

田宅必须先立草契由双方共向官府请买“定贴”即盖。

契要写明立契人姓名、田宅顷亩、坐落、产业历、卖原因、交易数额、契税钱、担保及毁契惩罚等容。

契式四份由卖双方当事人、官府牙人各执份防止钱主私改契约损害业主利益。

(三)割、印契割指是交易户主即几方当事人带着契官府验明官府核对无误缴纳卖契约钱官府即籍给付凭证给卖双方。

印契指是当事人缴纳完有关税费由官府契上盖上红印。

因卖所有权并移因割和印契主要有两义是作公示方法表明权合法成立了二是方便官府收取契税。

(四)离业离业是卖道程序是指业主将物交付给钱主

法律规定“诸卖田宅并须离业”“田产卖须凭印券交业”[]也就是说业主不仅要实际交付田宅也丧失了租赁耕种这块土地权利。

宋代是否离业是官员判断卖是否有效成立重要标准。

(五)效宋法对业主收赎权规定了严格限契保存完约定期限赎回原物但是原主死亡约定期限则不作数由原主子孙和亲属官府核验可以赎回。

如超30年钱主可以行处置。

五、宋代卖制体现化特色卖盛行是件值得事情。

从民法史角讲卖我国创立了种新物权形式——权。

业主可以通让渡物业用益权而获得金融通又不致丧失所有权钱主则可以通支付价获取对他人物业用益权。

业主不能按期回赎定条件下可能获得对物业所有权这样足以构成对价偿还担保。

权兼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功能是我国对近现代民法贡献。

[5]从历史角讲它从侧面反映了宋代较发达商品济表明宋代社会运动速比前期封建社会更快土地及其上房屋作封建社会重要生产和生活全面进入社会流通领域对然济起着巨瓦作用。

也应看到宋代卖也存方方面面不足。

从发生原因讲唐叶以商品济发展固然是促进卖盛行主要原因但宋代更多地掺进了诸多非济因素。

朱熹说“古者苛剥法朝皆备”些人户输纳苗米不办导致卖田土抛失业。

有些地方“催税公人等多不等人户输纳面强牵耕牛质”。

外官僚地主等对贫困人也是巧取豪夺迫使他们卖物业

二卖封建伦理色彩浓厚。

从卖当事人、卖对象、问亲邻法、亲邻回赎法看宋王朝目只有即维护封建族整体利益重建封建纲常伦理秩序借以建立稳固统治基础。

三卖程序繁琐。

应当承认宋代卖程序不无合理因素比如印契作种公示方法有助交易安全和权利保护但封建代每增加道程序就卖设置了道障碍。

简言宋代卖制相当保守落这也是它特色。

结 语“”产生民而才逐渐被官府认可其并非产生唐宋期早南北朝期北齐就有了“帖卖”形式并且获得了官府部分认可。

到了宋代对认可更高了并且法律规定使其规化、制化。

权是国特有制体现了农济下国古代人民卓越生存智慧表现了国传统化特有性格。

以变窥社会变从微观问题洞察宏观问题处巨变当今社会依然有着某种特殊义。

【 释】[] 窦仪等《宋刑统·户婚·卖指当论竞物業》北京华局98年版。

[] 李元弼《作邑箴》卷二上海商印馆99年版。

[3] 陈明光、毛蕾《唐宋以牙人田宅当买卖》《国史研究》000年期666页。

[] 《州县提纲》卷二引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学出版社000年版87页。

[5] 余贵林、郝 群《宋代卖制散论》《州学刊》997年5期3839页。

【参考献】[] 陈明光毛蕾唐宋以牙人田宅当买卖[]国史研究0000666[] 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学出版社00087作者简介李丹阳(99—)女天津武清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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