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法新范式语境的行政强制——兼从行政强制法构建和制定的视角

On administrative completion in the new paradigm context of administrative law tentatively——and perspective for building and making administrative completion。

【摘要】。

立足现代宪政、法治和行政法的新范式行政强制是以行政权为基本内核,以国家和行政法为载体和表现,以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把国家强制力和行政强制性外化的国家行政强制力量和形态,它具体的表现为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国家性的行政强制诸行为或方式、方法、手段诸措施。国家性和行政法性是其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基础。它是现代宪政和公共行政新意蕴的基本要求和发展趋势,是和司法强制并行的国家强制。质言之,它是行政法效力演绎和流变的终点话语和形态。 (Abstract: Administration enforcement, based on modern constitutionalism, rule of law ,and the new paradigm about administration law, is the compelling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ce and state for state force and administration law coercion acted out by concrete administration actions of administration subjects that executive powers are regarded as it’s fundamental cord and state and administration law are considered as it’s carrier and reflection , it is showed as the concrete administration acts in administration law and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on enforcement acts, such as ways, means, methods, measures and so on . Government (state quality) and administration law quality are the base and essence of it’s legality, 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y. It is the fundamental requirement and developing trend of modern constitutionalism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s new implication, is the state enforcement ranked with justice enforcement. Considering the quality, it is the finality dialogue and state of inducing and shifting legal effect of administrative law.)。

【关键词】行政强制;国家强制力;行政强制性;国家行政强制力量;司法强制行政法效力(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enforcement ;state force coercion quality of administration law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ce ;justice enforcement ;legal effect of administrative law)。

目次。

一、行政强制诸说——从经验到理性的反思。

1.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为。

二 、行政强制的内涵和外延——从理论到实践的重塑。

1.行政强制宪政基础和宪法依据。

2.行政强制与国家——政府。

3.行政强制法律——行政法。

1)、行政强制法律效力。

2)、行政强制与具体行政行为效力。

行政强制是现代宪政和公共行政新意蕴的基本要求和发展趋势——从应然到实然的统一。

1 是现代宪政的基本要求和发展趋势。

2 是公共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发展趋势。

行政强制是与司法强制并行的国家强制——从封闭到开放的统一。

五 结语:行政法效力的演绎和流变——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协商和直白。

中国的行政强制立法自1996年以来一直在紧锣密鼓进行着,到此已近尾声且进入该法制定的实质性操作阶段。然而,相对于不成熟的中国行政法学理论来说,行政强制时至今日亦未盖棺定论,[1]达成共识。尽管该法征求意见稿[2]采用折衷之法,但却仍不能克服和避免理论的不周延和实践的缺陷,以至导致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失范和缺失。正所谓,“世界上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引起的。”在法律界和法学界,对法律要领把握和理解的不同,常常是引起争论和讨论之根源。[3]行政强制,即将进入法律之门的法学概念,从诞生以来一直并正在经受这样的洗礼和考辨。为此,从实践和理论出发,立足现代宪政、法治和行政法的新范式,我们对之梳理、析辨和检讨,以供商榷。

一 、行政强制诸说――从经验到理性的反思。

1、行政强制____行政强制执行____行政强制措施。

纵观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关于行政强制有三种观点:一、行政强制被等同于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等同于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合称和总称。时至今日,由此形成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认识不仅被学者们所推崇,而且为我国立法工作部门所初步认可,这将影响到我国对即将制定的法规名称的考虑。[4]围绕此,正如应松年教授所解释的那样;“由于考虑到这部法律既要规范行政强制执行,又要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有人建议将该法称为行政强制法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法。”[5]从其发展进程,我们不难洞察出:中国立法的经验性,同时也凸现出概念对立法的重要意义。立法,固然离不开经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它不在于逻辑。[6]然而,经验的过程本身就是逻辑的过程,尊重经验并不等于停留于经验之上。如是,便成了经验主义。任何事物都是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经验经验性从来不是该事物。因此霍姆斯的哲语名言仅强调了经验的重要性,并非说法律就是经验。这样,认识和把握行政强制便不能仅从经验的角度去考察,必须置入逻辑的系统和视角中才能得出一个科学的解,这就是法律概念,即必须把行政强制置入法律系统中得出一个法律概念。只有这样,理论和实践才得以周延。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高度抽象和概括后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它是理解一部法律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的钥匙,也是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先决问题——如果对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正确的理解,那法律规范的适用就可能是一种“滥用”或者构成违法行为。[7]可以说,法律概念法律的骨骼,[8]是法律思维和实践的逻辑起点,是法律构成的基本必备要素。只有借助法律概念,立法者才能制定文件;只有借助法律概念,司法者才能对事物进行分析,作出司法判断;只有借助法律概念,民众才能认识法律法律研究者才能研究、改进法律,[9]也只有借助法律概念,政府(行政主体)及人员才能依法行政。因此,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三概念并非简单的等同或包含,不能单据经验实践实践经验对之加以界定,但不可否认行政强制包含着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反审之,后二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和载体,但不是全部。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在假定、处理、制裁中,[10]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仅是其处理的部分,而行政强制却是其全部;在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法律逻辑结构中,[11]也是同样道理。如下:

行政强制 强制强制强制后。

行政强制执行和措施。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假定 处理 制裁。

法律的逻辑结构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论)。

由上可见,行政强制,从整体而言是法律规范论;从个体而言是法律规范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都属处理和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前者是以强制行为为内容的过程,是核心;后者是强制选取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行为对外发生作用的工具。一个是动态,一个是静态。然而,相对于非行政强制行政强制,不仅融入行政法律体系中,而且还有自己独立的体系,它包容了二态并涵盖诸多内容,是一个复合性的法律概念。所以,行政强制的内涵和外延大于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和外延。

2、行政强制——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执行。

目前,对三者的关系有三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包含即时强制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强制措施;第三种意见认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采取的各种强制性的手段,不仅包括行政强制执行,也包括即时强制。[12]我们认为,前二种意见不周延,后一种意见虽有可取之处,但仍不全面、周延,存在失范。在宪政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强制强制与否有强制与非强制之分,以即时与否有即时强制与非即时强制之分;以国家权能有立法、行政、司法强制之分,即时强制也可作同样的划分。在行政法(学)的视阈内,对强制研究和界定 ,首先得出的便是行政强制。当行政强制以时间情势状态为标准也有即时行政强制和非即时行政强制之分。而即时强制是以时间情势状态为标准对强制归类和划分的一种情形,并未置入行政法学的视域内。置入其中继续划分同样可得出:即时行政强制和非即时行政强制。可见,行政强制即时强制是对强制以不同标准进行划分和归类的平行或同位概念。其关系可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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