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符合

编者按:从轴心时代起直至当前,知识论或认识论都是哲学的基础性问题。在知识的类型、认识如何可能等方面,各时期的思想家提出了不同的问题、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形成了人类思维发展史上最为繁复的景象。本刊2019年第5、6期刊出了北京大学陈波教授的论文《没有“事实概念的新符合论》,该文既是对传统符合论“事实概念的挑战,也是推动知识论或认识论发展的一次努力。本刊注意到,陈波教授的相关工作已经引起了一定的反响,说明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颠覆性和争议性。学术争鸣是学术良性发展的必要途径,因而,我刊本期刊发陈嘉明、苏德超两位教授与陈波教授商榷的论文,并期待陈波教授的回应,以期进一步完善符合论或新符合论。

摘要:陈波《没有“事实概念的新符合论》的核心主张是,有可能塑述一种不使用“事实概念又坚持传统符合论核心洞见的新符合论。这是一篇具有原创性思考的论文。本文质疑的是,在符合论中能否去掉“事实概念事物对象是某个殊相(个体),而事实则是殊相加属性或关系。如果去掉“事实概念,那么认识活动中的许多情况就难以得到说明。认识事实的同一性难以像个体的同一性那样被辨认,以及命题如何与事实符合”难以说清楚等,并不必然导致在符合论中取消“事实概念的结论。此外,在摒除了“事实概念之后,认识如何与对象直接相符,《新符合论》需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回答,特别是需要面对介于对象认识之间的、造成困难的表象或感觉给予的问题,而不能停留在给出几个形而上学、认识论、语言哲学的假定,以及关于“真”的定义说明上。

关键词:“事实概念;符合;给予;表象;新符合论。

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0)03—0081—006。

陈波的论文《没有“事实概念的新符合论》(以下简称《新符合论》,载《江淮论坛》2019年第5、6期),其基本思想首先在于指出使用“事实概念的传统符合论遇到了很多严重的困难,主要是“事实概念以及命题如何与事实符合”难以说清楚,然后提出并论证他的新符合论。新符合论的特点在于,它不使用传统符合论的“事实概念,但仍坚持后者的基本思想,即命题的真不在于词语与词语的关系,而在于词语与世界的关系,或内容与世界的关系。并且,新符合论认为对真的定义必须诉诸塔斯基使用的递归程序,先给出命题的组成成分的语义值,再定义出最简单的命题即原子命题的真,然后逐步定义出越来越复杂的命题的真。

就新符合论的提出而言,该文无疑属于一篇具有原创性思考的论文,这在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多数仍处于介绍性阶段的情况下,是很值得肯定的一种探索。此外,符合论本身乃是哲学的基础性问题,对它的修正将会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新符合论》作出某些反应,特别是指出在笔者看来有待深入思考的问题,以期能促进作者的有关研究,使之得到进一步的推进。

一、符合论中能否去掉“事实概念

《新符合论》的核心主张是,由于“事实概念以及命题如何与事实符合”难以说清楚,因此,需要且有可能塑述一种不使用“事实概念又坚持传统符合论核心洞见的新符合论。这也就是说,在陈波的新符合论中将抛弃“事实概念,而主张“命题的真……在于词语与世界的关系,或内容与世界的关系”,仅保留“事物”或“对象”的概念。[1]5就此,本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究竟在符合论中能否去掉“事实概念?让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一)“事物”或“对象概念与“事实”的差别。

《新符合论》提供的有关对“真”概念的一般性定义是,某一命题p是真的,当且仅当它所指称的对象(或世界中的相关事物)具有该命题所表征的性质。

这里,在取消“事实概念之后,《新符合论》用的是“事物”或“对象概念来代替。虽然“事物”或“对象概念在日常使用中比较含糊,但与“事实概念相比,还是可以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别的。

首先,事物对象是某个殊相(个体),而事实则是殊相加属性或关系。“对象”(object,客体)是专名的承担者,一般用以表示可以被指称、被命名的东西,与“事物”(thing)十分相近。对象可以区别于其特性和关系,也可以区别于主体。“王羲之是一位书法家”是一件事实,而不是一个事物。之所以这么说,道理正在于事物是殊相,它总是用专名或具体的描述来表示;事实则是某殊相的属性(性质)或关系,它一般是根据语句或that—p的形式来表达。因此,当我们说“我知道……”时,往往指的是所知道的事实

其次,当我们使用“事物”或“对象”(object,客体)概念时,意指的一般是客观的、不依賴于人的主观意识的存在。然而,对我们所要认识事实而言,却不是如此,其中包含着不少与主观意识相交集的情况。例如,当有人说“今天的考试很难”时,它涉及的并不是某件客观的事物对象,而是一件作为难不难的考试的事实。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样的判断已经从单纯的事物存在与否的问题,延伸到它的属性如何的问题。对于同样的试题,有的人觉得难,有的人却不觉得难,其感觉因人而异。对于这类事物属性如何的问题,洛克早已区分它们的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的不同。第一性质是客观的,如事物的长度、重量、软硬等。但第二性质是与认识者的主观感觉相关的,如味道、冷暖等。同样是一阵风吹来,有人觉得舒服,有人却觉得难受。这时,不同人面对的事物对象是相同的,感觉到的结果却不一样。这时,我们不能说他们面对的是不同的事物对象,而只能说他们面对的事实到底是怎样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说某个命题符合的是事物对象,那么只能说它仅仅与“这阵风”本身有关,而不能说它与“我感到这阵风舒服(或不舒服)”的事实有关。

因此,当我们认识与其所指称的对象符合时,这里存在着与对象事实符合的区别问题。当有人问“你认识(know,知道)张三吗”,这时关涉的是张三这个个体对象;而当有人问“你知道张三考试不及格吗”,这时涉及的是张三考试是否及格的事实。同理,我们做出某个判断(表现为命题),如“上海交通大学是一流的大学”,这一命题符合的是上海交通大学作为一所大学具有的属性,而不是仅仅符合它作为一个没有规定性的对象。“上海交通大学”是个现实存在事物,但它是不是“一流的大学”,则属于属性上的认定。认定是依附人们主观意识的介入的,因此,是否为“一流大学”的问题就不像“上海交通大学”的存在与否那样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主观认识的。此外,“鸟会飞”也是一个事实,而不是一个事物。它之所以只能作为一件事实(而不是作为一个事物)被符合,原因在于:其一,不存在普遍的实在(在此例子中是不存在普遍的“鸟”)。其二,鸟会飞与否,是鸟的一种属性,该属性作为普遍性的东西,为“鸟”所具有,但不必然具有,因为对某只残疾的鸟来说,不排除它并不具有这一属性。这意味着“鸟”会飞与否的属性并不是实体性的,而只是作为某种依附的属性而存在,因此只能是作为某件事实存在

事物的关系而言,情形也是如此。“这幅画比那幅画漂亮”,这也表现为事实问题,并且这一事实如何,也依赖认识者的判断或评价。这里并不存在什么“A比B漂亮”这样的对象,而是涉及对象A与B之间的关系。在这类认识中,人们需要把握的是两个以上的对象的关系如何这类事实。这类认识涉及的并不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主观的事物对象。断定某幅画美不美涉及的是不同主体的审美观念与标准,而不是某种实际存在事物对象

对行为(行动)的认识而言,尤其如此。断定“张三偷了李四的东西”,这涉及的并不是某个对象,而是某件发生的事实,特别表现在事实本身有真假的问题我们可以说“张三”或“李四”是对象,但不可说“偷”是对象,因为它是一件需要断定的事实,包括什么是“偷”的概念界定。对象或客体的存在是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愿的,而事实存在与否则与人们主观上的认定密切相关。再如,断定“克隆人是不应当的”,乃是对某件行为是否恰当的断定,而不是对对象本身的断定。应当与否是这一对象的一种价值属性,至于这一属性是否成立,它与“克隆人”的行为虽有关联,但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总之,“事物”或“对象”与“事实概念是有区别的。如果去掉“事实概念,那么认识活动中的许多情况就难以得到说明。在多数情况下,认识是与事实发生关系,而不是仅仅与事物对象发生关系。以上论述的关于事物的属性、关系以及行为的认识,就表明了这一点。当一个认识(判断)涉及某个事物对象时(如“这是一棵桃树”),我们可以说它与该事物对象相符;但在某一认识(判断)涉及某件事实时(如“广州处于中国的南方”),则应当相应地说它与该事实符合,而不宜在符合论中取消“事实概念,一概说认识或判断都与事物对象符合与否。如果像新符合论所说那样摒弃“事实概念,那么属于事物的属性或关系,以及人的行为这部分事实符合与否的问题,就等于被从符合论中剔除掉。因此,虽然传统符合论中的“事实概念有一时说不清的困难,却也不可因此而贸然将它去除,否则就会出现上述分析所指出的问题,即无法谈论与事物的属性或关系,以及与人的行为如何的认识符合问题

(二)在符合论中取消“事实概念的理由能否成立。

下面让我们转入对《新符合论》之所以取消“事实概念的具体论据的讨论,并提出一些商榷性的意见。

1. 《新符合论》在符合论中取消“事实概念的一个理由是,“事实是连成一片的,无法个体化”,然后由此引出“所有事实都融合成了唯一的‘大事实”,进而推出“一个命题为真当且仅当它符合整个世界”的结论。[1]5这样的推演未免有夸大之嫌,因为事实之间虽然有联系,但这并不能否定个别事实本身还是可以相对独立存在的,还是可以得到辨认与认识的,否则的话,任何知识都将成为不可能,从而建立在认识基础上的行动也将随之变为不可能。例如,“上海交通大学是处于上海市的”这一命题,虽然上海市处于中国,中国处于亚洲,亚洲又处于地球,地球处于太阳系,等等,这些事实也确实都是连成一片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认识到上海交通大学地处上海市,也并不妨碍我们确定这一命题符合事实,并且也能够基于该命题在上海找到上海交通大学,而不至于因为所谓“事实是连成一片的”就晕头转向,迷失于茫茫宇宙之中而找不着它。

2. 《新符合论》认为,使用“事实概念符合论遭遇到严重的困难,最主要的是“事实概念以及事实命题的关系说不清楚。对于前者(即“事实概念问题),我们已在上文进行了辨析,下面针对事实命题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

(1)《新符合论》给出的一个理由是:“很显然,这种‘事实概念是为了符合论的目的而由真语句投射出去的,是为了说明语句的真而特别创制的。我们先有一个语句,为了说明这个语句的真,我们设定这个语句所对应的事实。在这样做时,我们实际上是把语句及其结构‘移植‘投射到现实世界中去。”[1]8不过,这样的解释显得有点牵强,也缺乏足够的论据。虽然《新符合论》一文对此使用的措辞是“很显然”,然而从上述的解释中难以看出这种情况的存在。此外,从现实的认识活动看,它的发生往往是事实出现在先,认识跟随其后,包括作为认识结果所产生的命题。例如,某家店铺失窃在先,然后才有查清事实真相、得出某种判断的结果。因此,《新符合论》的说法,“这种‘事实概念是为了符合论的目的而由真语句投射出去的,是为了说明语句的真而特别创制的”,显然与实际的认识情况不符,因而该理由也无法成立。

(2)《新符合論》论证在符合论中取消“事实概念的另一个理由是,事实不是孤立的,很难像个体那样找到有关事实的同一性标准,并且难以划定一个事实的边界条件,因为它与其他事实总是相关的。为此,《新符合论》举出了“CB正在写作”与“张学良、杨虎城发动了西安事变”的例子。[1]6,7以后者为例,它涉及的其他事实有:该事件的前因,它的具体发生过程;有众多的人物参与、牵涉其中,这些人有不同的出生和历史,有不同的意图和打算……;这个事件有结局,还产生了重要且深远的历史影响,等等。

以难以找到有关事实的同一性标准否定“事实概念符合论中的地位,恐怕并不合适。因为即使存在这一问题,也并不妨碍我们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依然以《新符合论》中所举的“CB正在写作”与“张学良、杨虎城发动了西安事变”为例:首先,对个体而言,也同样存在着与其他事物的关联。例如某一个体“张三”,也一样可以区分出他作为整体所具有的部分,并且也有相关联的他物:他有头脑与身体,身体中还有心、肺、肝、胃等器官,器官又是由肌肉组织、神经组织等组成。此外,“张三”的出生也有其原因,他是父母生的,且有众多的人物参与,如有医生、护士为他接生、助产,有出租车司机将他母亲运送到医院,并且医生护士等参与者同样也有不同的出生和历史,也有不同的意图和打算。这个事件一样会有其结局,也可能会有重要且深远的历史影响,假如该个体将来成了重要人物的话。因此,个体的同一性与事实的同一性两者,存在的至多只是它们之间在辨认程度上难易的差别,而不是根本性的差别。因此,以同一性问题作为理由来排除“事实概念符合论中的地位,并不能成立。其次,即使“CB正在写作”这一事实关系到他面前有电脑、他在使用键盘、他坐在某张椅子上、这把椅子在某个房间里、房间又在某座公寓楼里、这座楼在某个小区里,等等,但人们并不致因此而把“CB正在写作”这一事实与其他事实混淆,不至于无法把“CB正在写作”的命题与CB正在写作的事实联系起来。因此,认识事实的同一性难以像个体的同一性那样被辨认,并不必然导致在符合论中取消“事实概念的结论。

(3)《新符合论》有这样的论述:“‘事实与认知主体的意图或目标有关,是认知主体利用特殊的认知手段,对外部世界中的状况或事情所做的有意识的提取和搜集,因而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混合物。”“用一种隐喻性说法,‘事实我们从世界母体上一片片‘撕扯下来的。究竟从世界母体上‘撕扯下什么,既取决于我们‘想撕扯下什么,即我们的认知意图和目标;也取决于我们‘能撕扯下什么,即我们的认知能力;还取决于我们‘如何撕扯,即我们所使用的认知手段和方法。如此刻画的‘事实在科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起‘证据作用。”[1]7《新符合论》的上述论述与它的“事实是连成一片的,无法个体化”,以及由此引出的“所有事实都融合成了唯一的‘大事实”的断言,似乎显得并不一致。因为按照前者,“事实”与认知主体的意图或目标有关,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混合物;但按照后者,事实却是连成一片的、总体性的,这意味着事实是纯粹客观的,因为假如不是客观的话,它们如何能够“连成”乃至“融合”成一片呢?另外,换个角度说,既然事实能够按照我们的意愿被任意“撕扯”下来,那又怎么能够说它们是连成一片的呢?连成一片的东西如何能够被任意撕扯?因此,这两种说法之间显然构成矛盾。

二、对象事实与给予或表象的关系问题

虽然陈波的论文提出了“新符合论”概念,但在具体的解决方式上,这一理论只是提到它形而上学的、认识论的、语言哲学的几个预设,但对于认识如何符合对象没有给出应有的说明。虽然可以说这一问题并不属于《新符合论》的考虑范围,但是,既是一种“新符合论”,它必得讲清认识事物对象如何直接符合问题,也就是不通过“事实”的话,这一符合如何获得?因为一个显然的情况是,对象一旦与认识主体相遇,首先是与感觉相遇,而在这个环节,感觉呈现的是一种经过意识中介了的表象。恰恰在这一环节,感性给予知性的表象由于多种因素(环境的影响、主体的幻觉、概念的介入等)的影响,时常会存在扭曲、失真的可能。因此,符合论的困难与其说是“事实概念不清,不如说首先是我们表象环节会发生问题

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关键之处在于,在摒除了“事实概念之后,认识如何与对象直接相符,作者需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回答,而不能停留于给出了几个形而上学、认识论、语言哲学的假定,以及关于“真”的定义上的说明。笔者认为,这方面最要害的问题是如何回答介于对象认识之间的表象或感觉给予的问题。由于对象有对认识主体显现出来的一面,通过感性所给予的表象是经过意识、概念加工的,因此,显现出来的东西是不是与被显现的对象一致,这是不确定的,它们可能会失真乃至产生假象。因而,在论述知识论问题时,这个环节是不能绕过去的,必须做出解释。

《新符合论》之所以跳过给予或表象这个环节,大概与它是从“真”的定义的考虑出发的有关。有关“真”的塔斯基式的定义是由逻辑学家做出的,这就与哲学认识论的考虑不同。也就是说,逻辑学视角上的“真”的定义并没有考虑认识需要经过感觉给予或表象的环节而达到与对象符合问题。然而,问题在于,一旦论及这一环节,如何与对象事实符合的情况就复杂多了。

罗素谈到这一复杂性时,以我们对桌子这一物体的感觉为例来说明问题。假如我们面前有一张桌子,那么从常识的眼光来看,似乎自然地它就是一个存在着的实在。但罗素指出,假如我挪动一下身子,那么桌子的反光部分就会不同;假如是几个人同时看这张桌子,那么由于角度的不同,就绝不会有两个人看到完全一样的颜色分布。因此,在这里“我们已经开始遭遇了一个导致哲学上最大的困难的区分——‘现象与‘实在的區分、事物看起来是什么与事物究竟是什么的区分”[2]4。也就是说,原来我们都以为自己看到的是桌子的“实在”本身,但实际上,“实在”的形状不是我们所看见的样子。“实在的桌子若确实存在的话,也根本不是我们所直接认识的,而必定是从我们直接认识的东西中得出的一种推论。”[2]6。

罗素谈及“事物看起来是什么”的问题,认为事物通过我们的感觉或知觉来呈现,并且表现为某种感觉的表象(representation)或给予(given)。与它们分别相关的学说则是表象论或给予论,两种学说侧重的问题不同,但在内容上有关联。表象论要确立的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是通过表象来进行的,也就是表象构成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认识中介。这里的表象,指的是有关某物的感性经验,它恰当地与该事物相关联,且是由该事物所引起的,就像我们知觉到某个杯子,它的表象就是由该杯子所引起的感觉经验。给予论关心的则是所给予的感觉质料能否作为经验的可靠基础的问题,也就是这样的感觉给予是否可错,它能否支撑起经验知识的大厦。

在有关表象问题上,存在表象论与实在论的争论。表象论主张在对象认识上除了存在主体与客体这两个要素之外,它们之间还存在第三个要素,即表象。实在论则反对这样的主张,认为仅仅存在主体与客体这两个要素,也就是我们直接知觉到的东西乃是物理对象,而不是所谓的表象,即主张“两要素”说。

在此问题上,笔者赞同表象论的三要素说,并且认为,能够反驳直接实在论的主张从而证明表象存在的一个有力证据是感觉上假象的存在。例如,当我们将一根筷子放在水中时,看到的是弯曲的筷子;在海上远远望去,看到的是水天相接的景象。诸如此类的事例可以举出许多,它们表明我们所直接感觉到的、客体显现出来的结果,并不是事物本身,而是感觉提供的产物,也就是表象。假如认识是直接与客体相关而无须感觉表象的中介,那么所见到的必定都是真实的事物本身。因此,在肯定表象作为认识的中介环节这一点上,表象论是正确的。

给予论在肯定表象(感觉与料)存在的前提下,又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一方以卡尔纳普和刘易斯为代表,主张感觉所予是可靠的,它们构成经验的基础。卡尔纳普说:“我们曾经认为,知识具有某种基础,这种基础就是关于直接所予的知识,它是无可置疑的。我们还假定其他各种知识都是坚定地立足于这个基础之上的,因此同样也可以被确定无疑地决定。”[3]刘易斯也声称感觉给予的特点是确定性、不可更改、不容置疑,因此构成可能知识的基础。与此相反的立场以塞拉斯为代表。在他看来,将这类似乎真实的看、听(例如,“现在这本书对我显现出绿色”)等碰巧是真实的但有可能是不真实的东西,假设为构成了我们的世界图景所依赖的非推理的知识,“这其实是将经验知识放在了一个不太稳定的基础上”。[4]683因此,他断言这样的说法是一种“神话”。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所予”本身就已预设着感知者事先的学习,与日常的有关感觉、感情、残留图像等谈论之间的关联,感知者与对象之间的刺激—反应关系的建立,以及这一感觉本身所涉及的概念的形成过程,甚至还涉及感知者对符号的使用。这其中根本的是,感觉所予乃是经过了概念的中介,因此不存在所谓直接的和原初的感知。“即使像有关颜色的那些‘简单概念,也是一个长期的在公共场景中对公共对象(包括言语行为)的被公共地强化的反应过程的结果”[4]740,并且也正因为如此,感知本身不可能构成不可错的“基础信念”。

以上我们论述了表象论与给予论的问题,可以看出,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是否为真,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在感觉与料、表象环节上出现的障碍问题,也就是如何排除假象的问题。因此,对新符合论来说,仅仅提出一些形而上学、认识论、语言哲学方面的预设,应当说是不够的,它需要面对这样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以求给出恰当的解释,讲明新符合论如何能够有效地应对它们,使之在理论上更加完备。

在这方面,当代知识论的一些进展可以提供有益的参考。例如,近二三十年来出现的析取论,它对于是否可能辨别真实的与虚幻的知觉的问题,做出了在本体论上与知识论上的可能性的论证。

以往一般认为,在实际经验中不存在什么东西能够把幻觉情况与真实情况区分开来。不过,析取论论证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它的一个基本主张是,真实的知觉与幻觉乃是属于不同种类的心理状态,这构成了区别真实的知觉与幻觉的基础,并且为这种可能性提供了本体论与知识论方面的根据。在本体论方面,它论证说,真实的知觉经验与存在事物相关,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反之,幻觉所关联的只是某些单纯显现的东西,它与对象之间并不存在某种关系性。在知识论方面,析取论认为,在真实知觉的情形中,事物的实际情况出现在其中,因此,认知者经验到的事物状况既是他的经验的内容,同时也是世界本身的一个状况;而对幻觉而言,则不是这样,亦即它与事物的实际情况并不沾边。虽然这些理论未必能够对有关问题做出恰当的解释,但它们毕竟做出了自己的有益探索。“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学术就是這么积累发展起来的。

以上我们之所以举出表象论、给予论、析取论,目的是说明对新符合论的提出而言,假如它能够进一步考虑这些相关的问题,而不只是停留在那几个抽象的形而上学、认识论与语言哲学的预设上,指明新符合论是否可能,以及如何能够应对认识对象事实符合时遇到的问题,那么其考虑将会更加成熟,理论上也将会更有厚度。

三、结 语。

在文章开篇时我们提到,《新符合论》是一篇具有原创性思考的文章。本文之所以提出这么一些意见,目的是能够促进包括陈波在内的学人对相关问题的思考,从而使我们的哲学,尤其是知识论的研究在“符合论”这一基础性的问题上能够有所推进,收获我们所期待的创新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陈波.没有“事实概念的新符合论(上)[J]. 江淮论坛,2019,(5).

[2]B. Russell. The Problems of Philosophy[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12.

[3]鲁道夫·卡尔纳普.卡尔纳普思想自述[M].陈晓山,涂敏,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90.

[4]W·塞拉斯.经验论和心灵哲学[M]//陈波,等,主编.逻辑与语言——分析哲学经典文选[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 吴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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