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转让缴个税需关注几个细节

限售转让缴个税需关注几个细节

近日,财政部、国论文联盟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167号文件无疑给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套上了一道紧箍咒。本文对限售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为个人投资者给出5项提醒。   准确理解限售转让收入   对于限售转让收入如何确定的问题,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限售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收入。   看似简单的表述,可能会导致理解上的差异。目前,个人通过证券公司转让限售股,实际到账的收入已经是成交价格乘以成交数量减去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其他杂费后的净额了。在证券公司对账单(或交割单)的组成中,会依次标明个人限售转让的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其他杂费和发生金额。其中,发生金额就是个人限售转让最终实际取得收入(即实际到账收入)。   但是,财税[2009]167号文件列明的个人限售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转让收入—(限售原值+合理税费)。虽然文件后面紧接着说转让收入是指个人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收入,但从合理的分析来看,这里的转让收入对应的应该是个人本次限售转让的成交价格乘以成交数量的金额,即对应的是对账单(或交割单)中的成交金额,而非最后的发生金额(即实际到账金额),否则会导致对合理税费的重复扣除。这在参考问答给出的计算案例中也得以明确。 毕业论文   如何确定限售原值   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限售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文件的表述比较简洁,四部委问答中对限售原值计算的案例也比较简单。但是,限售原值的确定在实践中可能会相对复杂。上市公司送股、转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对价都可能会影响到限售原值的确定。举例说明如下:   某个人2000年投资50000元取得某公司10000股原始股。2001年,该公司成功上市。2002年,该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以盈余公积送股,每10股送10股。截至2002年底,该个人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000股。2003年,该公司年度分配方案中,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截至2003年底,该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0000股。2008年5月,该公司实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约定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4股股份对价支付,摊派到该个人后,该个人最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000股。2008年5月1日,该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股利分配,10股分配1元现金。2010年1月10日,该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到期解禁,该个人按市价转让全部股份。   下面依次来确定该个人转让限售股时最终的限售原值:   1.该个人投资50000元取得上市公司原始股10000股。该10000股原始股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0000元。   2.2002年,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送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当时股息所得是直接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该个人取得10000股红股时,应缴纳2000元个人所得税。此时,该个人持有的20000股股份计税成本为60000元。   3.2003年,该公司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转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个人取得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的20000股股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时,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股股份计税基础仍为60000元。   4.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该个人作为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了10000股股份对价。最终,该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30000股,其计税基础仍为60000元。此时,股份计税基础不变,只不过每股的计税基础增加,从原来的1.5元/股增加到2元/股。

5.现金股利分配不影响其持有股份计税基础。   6.2010年解禁后,该个人转让全部限售股。此时,转让股份总份额为30000股,限售原值(即限售股的计 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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