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四)

案例一: 毕业论文网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小王与丈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小王怀孕期间,丈夫不但未尽照顾义务,还对小王实施家庭暴力,小王不想再与他继续生活下去,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小王的丈夫知道后非常生气,以小王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为由告到法院,要求小王赔偿他精神损害费10万元。

法院判决: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是这样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王丈夫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离婚时遗漏了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再起诉要求分割吗?   一对夫妻在2009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丈夫隐匿了他持有某公司20%股份的事实,妻子能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该股份吗?   分析: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原来在离婚协议中遗漏分割的财产,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案例三:   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亲子关系如何确定?   张某(女)在与刘某(男)未婚同居的第三年,生下一女张小某

张小某2岁时,张某与刘某发生矛盾,解除同居关系,张小某由张某抚养。

后由于刘某拒绝支付抚养费,张小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刘某张小某生父,并判令刘某张小某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张小某年满18周岁。

刘某辩称其与张小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经作为张小某法定代理人的张某申请,其租住房屋的房东和邻居出庭作证,称张某与刘某在近四五年间一直同住;此外,张某还出示了刘某在张某生产期间以张某配偶名义在医院签署的多份书面资料。

刘某虽确认上述证人证言和书面证明的真实性,但不确认张小某系其女儿。

为此,张某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予以准许,但刘某拒绝做鉴定。

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和病历资料已能反映张某与刘某存在共同居住以及因张小某出生而以配偶名义相称的事实,刘某无证据反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刘某张小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刘某张小某支付抚养费。

判决后,张小某刘某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夫妻一方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夫妻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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