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影响

[摘要] 中国于2004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性出口产品出口退税率,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出口产品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率。

本文首先阐述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演变和政策导向,然后客观地从积极与消极两方面分析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我国资源性产品行业的影响, 并对我国政府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企业提出建议。

[关键词] 出口退税政策资源性产品出口加工贸易   出口退税,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 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 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的重复征税,从而增强该国家和地区对外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目前,出口退税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可并采用,成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WTO所认可的原则。

中国政府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性出口产品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率。

2006年国家再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除了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外,钢材、陶瓷、水泥、玻璃、纺织等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退税率均调低,取消了煤焦油、生皮、锡、锌、煤炭等部分资源类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因此本文就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其导向,探究对我国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其对策。

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导向分析      1.出口退税政策   我国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其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赚取外汇收入、加快资本积累、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应退税款的数额增长率往往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

而国家是根据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来确定用于出口退税的款项,导致出口退税指标远远少于应退税数额,于是出现拖欠出口退税的现象。

截止2003年,我国累计欠退税额已高达2770亿元。

由于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征收时中央与地方是按75∶25的比例分配,而出口退税却完全由中央财政来负担,“谁征收谁退还”的原则没有得到体现。

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改革出口退税机制。

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际指标为基数,对超过基数部分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 的比例分别负担;再次,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部分实行以进养退;最后,截止2003年底的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欠企业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

2005年8月1日,又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微调,主要是将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 的比例共同负担。

2006年9月15日调整了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如钢材、陶瓷、水泥、玻璃部分成品革分别由13%降至8%和11%,部分有色金属材料出口退税率也下调2至8个百分点,锡、锌、煤炭部分资源类产品取消出口退税,重大机械设备、生物医药、部分IT及国家鼓励出口的科技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至17%,部分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至13%,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这次调整在继续扶植高新技术产业出口的同时,将调整的重点转向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即“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旨在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缓解持续增长的贸易顺差。

这次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取向和调控目标。

2.出口退税政策的导向分析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多次的变革,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有它的必然性,同时它也反映着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导向。

具体来说,至少有以下政策导向: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贸易的平均增速一直保持在两位数,但出口以高增长低效率的数量增长为主要方式,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的建立。

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尽管有可能短期内影响我国出口贸易额的下降,但却有利于我国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出口贸易质量的提高

第二,出口商品结构处于较低层次,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不高,产品的竞争力较弱。

出口退税政策将促使我国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趋于合理,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商品所占比重逐渐增大,资源性商品出口增幅趋缓,这对于提升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逐步实现由以粗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向以精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的转变是十分重要的。

第三,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以中低档为主,出口低价竞销的问题还比较严重。

这不仅扰乱了国内出口秩序,也是招致国际反倾销的重要原因。

采取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改变这种不利局面。

第四,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把地方政府的获利与相应承担的财政支付结合起来,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更有利于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

第五,原来的出口退税政策形成的利润空间驱使人们大肆开采和出口矿产资源,影响了国内资源供需平衡,加剧了煤电油运的紧张状况和环境污染。

资源性产品调低和取消出口退税率的措施,有利于调控此类行业投资过热的势头,并继而减缓其他相关行业的投资压力,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第六,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

对一些不可再生资源的出口产品如磷矿石、煤炭、稀土金属矿等,通过取消出口退税来抑制出口的增加,这对于保护我国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

总的来说,它实际上是我国妥善处理对外开放与国内经济发展关系的一种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外贸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外贸出口增长效益的重要手段。

二、对我国资源性产品出口企业的影响分析      1.新出口退税政策带来的机遇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引导高耗能、高污染和低附加值资源型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耗结构,向“两低一高”(低投入、低排放、高产出)逐步转型,促进结构重组和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核心竞争力。

(2)提高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扩大利润空间。

我国的能源资源产品价格低廉,比如2004年中国稀土产品出口量是1990年的9倍,而平均价格却下降46%。

中国淡水珍珠的年产量占全球95%,收入却不足10%。

出口退税率下调将会促使企业通过谈判提高销售价格以增加企业出口利润,有利于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提高贸易质量和效益,缓解贸易摩擦和贸易不平衡的矛盾。

(3)缓解中央财政压力。

政策不仅处理所有的陈欠,而且超基数部分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

这不但缓解了中央财政的困难,也增强了出口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2.新出口退税政策带来的挑战   主要表现有(1)新政策取消出口退税资源性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并征收进口关税和环节税。

这无疑是对这类的加工贸易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

对于这一类出口而言,多是产品初级加工,使得资源性产品和能源性产品的使用数量剧增,进一步加剧了我国资源和能源供应的压力。

加工企业输出资源的同时输入污染,而且只能赚取低微的“血汗钱”,政府为此还要退付国内环节增值税,这大大减低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应有效益。

如何应对新的形势,是摆在资源性产品加工贸易企业眼前的严峻课题。

(2)取消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会对以初级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为主的中西部地区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中、西部地区极具竞争优势的的资源性产品出口成本,削弱了竞争优势。

若缺乏相应的补偿措施,出口退税取消势必导致这些地区经济发展陷入困境。

(3)导致资源性产品出口增量的下降和成本的增加。

数据显示,2006年一季度,我国未锻轧铝出口量下降23.9%,焦炭下降23.4%,煤下降16.4%,成品油下降6%。

出口成本大幅上扬,如出口黄磷每吨将增加成本3000元,有色金属平均每吨增加成本2500元。

企业没了盈利空间,一些国外客户转向其他国家市场采购,资源型企业开始丧失经过多年打拼才赢得的国际市场,有的甚至面临被客户索赔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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