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如何操作
执法全程记录制(参考) 条完善行政执法记录制进步提高行政执法记录效能根据国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院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见》以及《关建立行政执法系列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制。
三条民政局法制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记录职能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原则不得干扰或破坏正常行政执法活动。
四条政府法制机构从事下列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现场进行行政执法行; (二)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活动; (三)其他要记录行政执法活动。
(三)行政执法情况记录主要包括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行政执法定是否合法或适当; 6、行政执法制作是否规; 7、其他应当记录情况。
六条政府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工作人员不得少两人并至少有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七条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接受人员询问不得阻挠。
八条行政执法记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核实确认。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记录容有不见执法记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并对见进行复核对见合法适当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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