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劳动动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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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劳动动态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已经聘任(用)或组合上岗人员试岗人员待岗人员试岗人员包括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新安置的退伍军人和因工作需要转岗的人员待岗人员指未被聘任(用)或组合上岗人员

三、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入待岗人员

1、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职工,或所领导的车间(科室)、班组连续六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中层领导、班组长;。

2、工作中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3、连续矿工5天以上或累计矿工10天以上者;。

4、受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严重失职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责任考核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6、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试岗人员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符合上岗条件的列入上岗人员。如试岗期间出现第三条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情况之一的,新招录人员一概予以辞退;其他人员列入待岗人员

五、待岗人员原则上在原单位、班组跟班学习,限期改正。

六、各管理和生产、服务岗位出现缺编时,由所在单位、部门在符合上岗条件的待岗人员中择优选聘。

七、因机构变动或工作需要,各单位、部门有权调整管理范围内已聘任(用)或组合上岗人员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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