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收益报告的未来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收益报表在财务报告体系中,一直占据核心地位。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迅猛发展,传统收益报表已愈来愈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从90年代初起,在世界各国财务信息用户、会计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推动下,传统收益表已开始向全面收益报告发展。   自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80年12月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三号《企业财务报表要素》中首次引进全面收益概念以来,全球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西方国家自80年代起就开始在财务会计准则中,不断要求对传统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而对子衍生金融工具这类待履行的合约,由于在签约时尚未有实际交易产生,因此一直未在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计量报告,而是在表外加以披露。但是随着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加剧,传统财务报表却无法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及其变化加以反映,财务报表信息引起了误导,因此人们呼吁改进财务报告,将衍生金融工具由表外纳入表内。1998年美国SFAS 133《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39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相继颁布,要求将衍生金融工具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计量报告。除了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外,部分长期资产也开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如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规定每年对投资资产进行重估价,根据环境的变化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使用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该如何报告的问题。由于传统的收益是以实现或可实现为确认标准的,而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因而一般都绕过收益表直接进入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这样,既影响了财务业绩信息的明晰性,也不符合损益满计观。为此,自90年代开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英、美、法、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纷纷颁布实施了业绩报告准则,要求报告全面收益

(一)全面收益现行的报告方式。

从英国、美国、新西兰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财务会计准则看,对全面收益大致采用了三种报告方式。

1、两表法,即除传统收益表外,增加一张业绩表。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1992年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FRS3《报告财务业绩》中,规定企业编制“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Statement of All Recognized Gains and Losses)。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1997年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SFAS130《报告全面收益》中,允许企业编制“全面收益表”(Comprehensive Income Statement)。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与全面收益表两者格式基本相同,都是从传统收益表的净利润开始,增加除净利润以外的全面收益项目,包括固定资产重估价、外币报表换算差异、持有用于销售的长期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差异等,最后报告全面收益总额。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修正后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号IAS1(rev.)也允许企业编制“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Statement of Recognized Gains and Losses),但不要求报告全面收益合计总额。   英国的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美国的全面收益表以及IASC的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都被称为第二业绩表或第四报表。

2、一表法,即扩展损益表。美国FASB在SFAS130中也允许企业编制扩展损益表,即在损益表的净利润下,列示其他全面收益项目,最后报告全面收益总额。

3、权益变动表。美国FASB在SFAS130,新西兰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RS的FRS2《财务报告的表述》,IASC的IAS1(rev.)都允许用权益变动表报告其他全面收益。除IASC外,都要求在权益变动表报告全面收益总额。   在英国、新西兰、美国以及IASC四个准则制定机构中:英国只允许采用第二业绩表,新西兰只允许采用权益变动表,美国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在全面收益表、扩展损益表、权益变动表中作出选择,IASC也允许企业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及权益变动表中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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