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厂员工识别证使用准则

公司(工厂)员工识别证使用准则

第一条 为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进员工互相了解,由人事单位制发员工识别证

第二条 员工识别证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之证明。

第三条 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或在办公处所及厂区范围内,应按规定配带识别证以资识别

第四条 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按规定配带识别证者,禁止出入

第五条 员工识别证配带于左胸前口袋位置。

第六条 员工识别证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条 员工于离职时,应将识别证交还人事单位注销。

第八条 员工识别证如有遗失,应交附工本费5元向人事单位申请补发。

第九条 违犯本准则者,依其情节轻重签请总经理议处。

第十条 本准则未尽规定事项悉以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本准则自签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