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女职工生育假待遇规定

管理中心女职工生育假及待遇的规定。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及其待遇,应严格按照教育局人事科下发的有关产假的政策、待遇执行。

职工有权向人事干部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及待遇

二、本中心为了切实关爱、照顾妊娠期内的女职工,结合中心实际,可以享有如下的各项照顾

1、女职工妊娠期间,应该按照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女职工应凭病历卡、预约单等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照顾产检假,原则上照顾产检假为每次半天。无紧急、特殊情况,应提前至人事干部办理请假手续。

2、妊娠三个月以上未满七个月的,每天工作时间给予照顾性地休息半小时,女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安排休息当天使用,不得累计。如遇当天已使用产检假,则不可同时享受。

3、妊娠满七个月的,每天工作时间给予照顾性地休息半小时,女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安排休息当天使用,不得累计。如遇当天已使用产检假,则按1/2享受。

4、女职工原则上应于预产期的前一个月时,办理主要工作的移交,若女职工的身体状况可能发生早产,应由本人主动提出申请,更早地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确保自身健康和中心工作有序开展。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女职工的哺乳假、授乳期规定及待遇,应严格按照教育局人事科下发的有关哺乳假、授乳期的政策、待遇执行。

职工有权向人事干部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及待遇

四、女职工的婴儿或儿童,应该按照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接种、防疫的,应凭接种单等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照顾假半天。无紧急、特殊情况,应提前至人事干部办理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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