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如何应对会计电算化

——深圳市外资金融机构会计电算化情况的调查及分析    ◆28家驻深外资金融机构已全部实现了会计电算化  ◆传统税务稽查模式面临会计电算化的严峻挑战  ◆正视现实,迎头赶上,税务稽查也需实现电算化    在深圳,约有30%的纳税企业实现了会计电算化

一些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会计电算化上更是先行一步,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面对这种状况,税务稽查怎么办?为此,前不久,我们对深圳市28家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会计电算化情况做了一个调查。

——不可小觑的现状    28家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由于跨国经营、跨区资金调动频繁、总分机构相距遥远等特点,己全部实现了会计电算化,其软硬件总投入已超过4000万元,其中一家仅软件开发费就达300万元。

80%的驻深外资金融机构所使用的财务软件是其总机构管理软件的一部分,一般由其总机构委托国外软件商开发,驻深机构仅有使用权;机构内部一般采用微机局域网,与总部和其他关联机构采用广域网方式连接。

数据高度共享。

任何一台终端只要得到授权,就可以查询任何数据、票据以及贷款业务和利息收付情况,随时可以统计公司费用支出、收入、利润,生成各种统计及会计报表。

在财务资料保存上,多数驻深外资金融机构的原始数据和财务数据库存放在总机构或管理机构,平时,将电子数据输出到纸上形成书面记录(包括当天的单据、账本、报表等)备存,也有的用光盘作备份,少数企业将所有的数据存放在电脑里,甚至将原始的单据、凭证都通过扫描仪存放在电脑里。

为确保电脑记账的准确,各企业都制订了对电子数据输入的事后监控制度。

——税务稽查面临挑战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驻深外资金融机构会计电算化的程度已相当高,面对这种状况,税务稽查怎么办?    在这次调查中,50%的企业认为税务人员在企业现场通过电脑查询的方式进行税务审计较为可行;45%的企业认为税务机关调取通过打印机输出到纸张的电脑账更为方便;将数据输出到磁盘方式以及通过联网方式调取资料的方式也被一些企业看好。

现场电脑查询方式开展税务稽查的优点是:方便企业内部管理,疑问可当场解答,不易泄密,查询的效率和准确性高,不需添置设备,方便与原始凭证相核对。

缺点是,可能影响企业工作,历史资料未必能及时查到,较其他方式效率低。

数据输出到磁盘方式的优点是:既能方便税务稽查人员快捷地取得和加工数据,又不影响企业日常工作,成本比联网方式低,但缺点是各企业应用软件不同,即使将资料下载到磁盘上,不使用相配合的软件也读取不出来。

若需调取大量资料,磁盘容量不足,需用光盘,企业未必备有光盘刻录机。

要求企业将存储方式不同的数据输出到磁盘会为企业带来额外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因电脑病毒造成数据的改变和丢失。

通过打印机输出到纸张方式是目前最直接、最流行和最重要的取证方式,便于税务机关存档,与现场通过电脑查询方式配合使用效果更佳。

通过联网方式调取资料进行税务稽查的优点是简便、快捷、效率高,缺点是需建立网络、投入较大财力、物力,需考虑各企业不同软件如何兼容问题,数据安全性不易保证,可能招致电脑病毒的侵害。

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税务稽查的目的都是要实现对企业涉税情况的有效监控,防止企业偷税逃税。

而在企业会计核算电算化的情况下,我们的税务稽查能否做到这一点呢?据反映,有的企业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在电子数据上做文章,采用两套账,或临时拼凑数据,甚至采用将电子数据毁掉等手段来对付税务机关的稽查

从这次调查情况看,驻深外资金融机构一半以上将原始商业数据和财务数据存放在总机构或上一级管理机构(香港分行),采用的是集中式管理,只有进入其网络才能查询或处理数据(如输出会计报表等)。

因此,税务机关查账时需要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可能须事先通知他们准备或者临时生成。

这样,企业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则取决于企业

而且,驻深外资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花八门,会计软件也是各自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运作程序编写的,不像国内大多数企业那样购买统一的会计软件,且都是英文版。

在这种情况下,且不说掌握其计算机管理系统,能看懂屏幕上显示的内容已属不易。

——正视现实,迎头追赶    会计电算化乃大势所趋。

税务稽查只能正视这一现实,积极研究应对措施。

(一)依据税法规范企业(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的会计电算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的记录并完整保存。

据此,税务机关可要求凡是采用电脑记账的企业,一律将正在使用或将要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有关说明报送主管的税务部门备案。

企业应提交详细的软件操作说明书、数据格式、软件的应用环境等,用英文编写的软件还应将其翻译成中文格式。

数据保存上,要求其会计记录全部打印成书面形式存查。

另外,对企业会计软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一是呼吁有关部门对企业自行开发的会计软件应制定相应的审核规定;二是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电算化稽查时,可采用现场输入部分业务等方法,对企业会计软件进行逻辑审核;三是参照国际惯例,政府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商业机构的会计软件进行审核。

(二)对电算化税务稽查在法律上予以规范。

应在立法上明确,税务机关有权对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开展电算化手段的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应制订电算化税务稽查规程,规范电算化稽查的对象、方式、过程及税务人员对企业的电子资料的保密责任等。

(三)编制电算化稽查软件

在目前的条件下,可在现场实施稽查之前,组织稽查人员分析研究企业上报备案的会计核算软件,借助企业本身的财务软件进行电算化稽查,同时积极摸索编写税务机关自己的电算化稽查软件,在实践中试用和完善。

(四)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素质。

目前,不少稽查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单凭现有的稽查人员还难以实施电算化稽查

因此,建议采用由税务稽查人员和计算机专业人员相结合,组成电算化小组的形式开展税务稽查

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在对电算化企业实施重点税务稽查时,就配有专门的电脑工程师。

当然,现有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培训,只有这样,税务稽查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徐跃[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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