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问题研究

一、序言  本次研究所探讨的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问题,建立在将个人财产界定为来源自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个人财产部分当中各类利益的归属总和。

二、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基本类型及归属认定方法分析(一)收益基本类型  从目前我国国内法律规定实际情况来看,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主要分为了投资收益孳息增值这三类。

一是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在实践当中又分为了直接和间接投资两类,其中通过投资生产经营获得收益为直接投资。

而投资金融领域,如证券、基金等则为间接投资,投资收益界定较为困难,投资收益的范围非常广泛,投资收益也是目前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争议问题的主要争议点之一。

二是孳息

孳息通常是指在原有物中发生的收益,其中包括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遵从原物所得权是孳息所得权的归属原则。

三是增值

增值指原有物在原价格基础上的价值和价格提升。

增值对象既可以是实体物品,同时也可以是虚拟的权利凭证等,从本质来讲增值就是投资收益的实际获取。

(二)归属认定方法  投资收益的具体认定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属共同所有财产。

但是法律当中没有对应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收益进行明确规定,据此实际案例当中存在当事人将各类财产主张为投资收益

本次研究将对主要三类投资收益归属认定进行具体分析,其一是直接投资;其二是虚拟投资;其三是其他投资。

其一是直接投资。

其二是虚拟投资。

其三是个人资产购置房产等资产抛售后获得的收益

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尚存问题分析  目前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问题尚存一些不完善之处,需通过后期法律体系的不断优化、完善加以解决。

一是法律法规当中孳息增值、投资收益等概念内容的界定不明确,没有直接、准确的法律描述。

进而也就导致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可能会将同类的收益界定为不同的实际类型,后期的法律适用也就出现了不同,进而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归属结果。

如实践当中婚前一方购买房产,房产在婚后有所增值,这部分增值收益属于投资还是增值收益呢,由于法律当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界定,进而容易产生不同的司法结果。

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房产升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而视为投资收益,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则将这部分归属于共同财产。

二是缺乏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的普遍标准或基本原则性规定。

法律法规当中缺乏必要的灵活性,我国法律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规则主要集中在几个法条当中,但法条规定过于宽泛,不够具体,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必要要求,无法对新出现的问题加以解释,进而也就容易出现新的争议,导致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成为突出法律问题。

四、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建议  根据上文所述可见,当前我国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方面的实际规定还不够完善,法律体系尚存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各方加以关注。

本次研究围绕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款展开,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一)有针对性对收益归属因素展开分析  在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方面立法完善方面要注重考虑三方面的主要因素,进而确保立法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其一是考虑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婚姻关系是特殊的一类社会关系,夫妻之间同甘共苦,生活当中互相依赖,财产关系方面也联系密切,如果单纯适用财产法的规定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关系显然不够合理。

其二是突出家庭内部劳动的作用价值。

夫妻财产关系界定过程中要体现男女平等的立法宗旨,在婚前财产婚后收益方面要将配偶家庭贡献因素加以考虑,着重突出家庭内部劳动价值。

其三是协调处理个人财产权利与家庭利益的关系。

法治社会要保护个人权利,同时要体现以人为本,尊重家庭利益。

有针对性的处理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才能促进家庭的和谐、和睦。

(二)细化加强对孳息增值、投资收益的具体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财产升值方式逐渐增多,增值、投资等收益形式交际在一起,难以界定实际收益的来源,因此有必要细化孳息增值、投资收益的具体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孳息是从原物当中产生的物,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该物与原物对应存在,在实际立法当中应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所区别,在法定孳息规定方面可以定义其为物的实际使用对价而收取的金钱和其他物,比如利息、租金或者其他收益等。

其次增值是指物或者权利在价值层面提升和增值的部分内容,增值与实际原物不会有所分离,这是增值从本质上与孳息之间的差别。

在立法层面应区别自然和人为两方面的增值问题。

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增值收益部分如果非对方协助而产生的收益认定为自然增值,反之认为是人为增值

最后则是投资收益界定,将投资收益广义化定义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包括个人财产投资企业获知投资房地产、古董等特定物的收益都可以界定增值收益

(三)优化现有收益认定原则  目前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当中关于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的规定,难以有效应对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在具体收益认定原则方面,本文认为应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贡献度方面入手,进而界定财产收益所属问题。

基础性原则方面可以规定为,以夫妻一方对财产收益贡献范围为依据认定共同财产,而补充原则要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性,在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中没有做出贡献的另一方,如果以这一收益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应将这部分财产视为夫妻共有。

(四)立法完善细化法律规定  在现有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收益类型规定的不够细致,进而也就影响着实际收益归属认定效果,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没有得到保证,各方存在普遍争议。

在后期修法过程中要注重于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类型的界定,同时要明确界定方法,使收益归属问题清晰化,避免同案不同判问题的发生。

司法实践当中要对孳息增值和投资收益等概念性问题统一化,有相应的标准和依据可以借鉴和参考。

五、结语  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是长期存在的一类社会性问题。

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阐述和分析有助于界定婚后财产纠纷问题,使财产收益归属问题更为清晰。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一直是婚姻财产关系中颇具争议的点。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5 条出现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些用词表述之间并不明确,进而也就影响着实际的司法实践的开展。

在后续的立法完善中要对概念性问题加以梳理和细化,继而更为有效指导具体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张海鹏,李鹏飞.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2(01).  [2]丁镜.个人财产婚后增值收益的调整疑难及规则重构[J].学术交流,2012(10).出处:法制博览作者: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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